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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标题:
[咨询] 关于空置房屋物业费减免问题
发件人姓名:
****
发送时间:
1652433833
信件内容:
尊敬的主任:
请问一下新的民法典出来后,我市这边关于通川区城区里面空置1年以上的商品房,物业费减免标准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其他地方是减免70%,请问一下达州这边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咨询了相关部门都互相推诿。忘给予明确答复。
谢谢!
回复情况:
“周女士”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空置房屋物业费减免问题”收悉。我委高度重视,赓即组织相关科室人员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交流,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已竣工验收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含已交付业主的空置商品房)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审签人:向元崇
经办科室:价格收费管理科
经办人员:白林
联系电话:2523318
回复时间:
1652433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