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精神,市发展改革委重新起草了《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16日。
1.联系电话:0818-239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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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7日
附件
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
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范应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扩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川发改法规规〔2025〕3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环节,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意见;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自行或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使用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招标标准文件,不再另行制定电子招标标准文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结合行业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并予以公布。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采取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载明评标委员会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程序、方法、数量。招标文件应含定标方案,定标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定标时限、定标程序、定标方式、定标因素等相应内容和规则。评标、定标方式和规则一经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必须在后续评标、定标过程中严格遵行,不得临时变更。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因素,不宜将投标文件编写水平优劣、评标专家评价高低、报价高低作为唯一依据,应结合项目特征、规模、技术难度等,重点考察企业实力、信用状况、拟派团队管理技术实力等直接关系到履约能力和水平的因素。具体包括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投标方案、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提供产品服务质量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因素。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参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对照《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自行开展对招标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杜绝排斥、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第九条 招标公告应当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发布。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通过电子招标系统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在系统中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签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监督人员、招标人现场监督下,通过在线开标系统进行。
第十四条 进入开标环节后,系统自动识别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解密投标文件少于3家的,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投标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开标系统,向招标人或监督人员提出异议,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五章 评标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评审、推荐候选人和出具评审意见等职责,完成对投标人的初步择优,为定标环节进一步甑选中标人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通过评标系统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通过评标系统进行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作出的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评审后,以不排序方式向招标人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并逐一出具评审意见,相关评审意见应针对性阐述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优点、不足、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不得泛泛而谈。通过评审的投标人不足2家的,本次招标失败,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招标人审查评标报告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二)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
(三)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
(四)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
(五)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审结果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章 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定标阶段应当着眼优质优价,综合考虑价格和相关定标因素,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程序、规则,最终确定符合项目需要、履约能力强、报价合理的中标人。定标一般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定标前按照《关于做好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业绩和人员等信息复查的通知》要求,对中标候选人组织核查,包括信用状况、履约能力、是否受到可能影响履约的行政处罚等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内容。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查实不符合中标条件而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其余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仅1名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环节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所有中标候选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开展实地考察,也可组织拟派项目团队现场答辩。开展考察、答辩的,应当基于公平原则涵盖所有中标候选人,不得区别对待。考察、答辩期间,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条件、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考察、答辩活动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纳入招标档案统一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按照内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机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严禁通过抽签、摇号等排除有效竞争的方式定标。
(一)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使用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宜通过招标人议事决策机制直接定标。
(二)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或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应组建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事宜。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原则上应采用票决制(如直接票决制、逐轮票决制),具体规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
第二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全部进入定标委员会。招标人确有需要,可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定标委员会,但第三方机构人员不应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超过2人。第三方机构人员应由招标人直接邀请,不得通过随机方式选择。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程序、要素、标准等独立行使权力,对定标意见承担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保密。
第二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设一名负责人,应当从以下范围选择:
(一)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应为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八条 定标委员会中第三方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从下列人员中选择,但参与过本项目(标段)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除外: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作为招标人的,应当从与其有人事关系、管理关系的其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招标人的,应当从本企业集团的其他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邀请。
第二十九条 对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定标中的工程技术类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咨询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且限于为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提供参考。
第三十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员及所在单位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定标情形的,应主动回避。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程序、方法召开定标会议并确定中标人。
定标会议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做好记录,相关音视频、记录均纳入招标档案保存。招标人不具备相应场所条件的,应当及时衔接前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召开定标会议。
需要考察或拟任项目团队答辩、中标候选人核查等前置程序的,应在定标前完成并将相关结果作为定标资料提交定标会议。
第三十二条 定标时招标人或定标委员会可邀请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对评标情况进行解释说明,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十三条 定标过程中应当尊重招标人或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法律法规框架下的自由裁量空间,允许其在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规则下,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最终确定适宜的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或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应当形成定标报告详细记录定标过程、阐述定标理由,纳入项目招标档案统一归档备查,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定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达州市)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定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中标单位拟人项目团队主要人员、定标时间、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的理由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于定标结果公示期满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可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有中标人都被取消资格的,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实施评定分离机制项目的指导协调;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四十条经济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广播电视、能源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评标专家评标不公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四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场地、现场管理以及评定分离机制交易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
同时加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安全及保密管理,防止出现因系统升级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识别、传送、解密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定标活动全过程负责。招标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建立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定标方案、中标人确定或定标委员会组建等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和廉洁风险防控范围,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定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纳入项目招标档案统一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加快推进招标档案电子化、数字化。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或其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与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和联系,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务或其他好处。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漏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核查、考察、答辩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投诉;认为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依法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尊重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对定标过程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达市发改函〔2024〕4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