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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政协三届五次会议第040号提案的答复函(C)
发布时间:2015-07-21 14:31:00   作者:   点击量:   来源:

XXX等委员:

你们在市政协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电力公司取消对零售企业按峰、平、谷的标准收取电费的建议》(第040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达州市电力企业执行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的情况

我委接到您《关于电力公司取消对零售企业按峰、平、谷的标准收取电费的建议》(第040号提案)后,立即对我市电力企业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我市电力企业均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

二、国家制定丰枯、峰谷电价的目的及四川电网现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

(一)国家制定丰枯、峰谷电价的目的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引导用户避峰填谷,合理用电,更好地调整用电负荷,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二)四川省现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丰枯、峰谷电价的执行范围的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规定是:

1.丰枯季节、峰谷时段划分。

丰枯季节划分

   丰水期:610月份;

   枯水期:14月份、12月份;

   平水期:5月份和11月份。

   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7001100 19002300

   低谷时段:2300700

    段:11001900

2.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的范围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颁布<四川省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81802)文件规定:销售电量丰枯、峰谷电价的执行范围为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上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现已合并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除党政机关、事业社团、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和城市公用路灯以外的非居民照明用户;趸售用电。

   大工业或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中的自来水生产和城市热力燃气用电不实行丰枯、峰谷电价办法。

3.丰枯、峰谷电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丰枯、峰谷电价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10300号)和《国家计委关于颁布<四川省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81802号)文件规定:丰枯销售电价为,丰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10%,枯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20%,平水期电价按基准电价执行。峰谷销售电价为,在丰枯电价基础上,高峰用电电价上浮50%,低谷用电电价下浮50%。

目前,国家和省正采取加强资源要素价格政策措施,促进工商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省发改委正在对取消四川电网销售侧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征求意见,准备出台取消四川电网销售侧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并在积极研究适时出台降低一般工商业和其他用电价格。相信这些措施很快出台后,工商企业电价负担过重的情况有望得到解决。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发改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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