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等委员:
你们在市政协三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电力公司取消对零售企业按峰、平、谷的标准收取电费的建议》(第040号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达州市电力企业执行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的情况
我委接到您《关于电力公司取消对零售企业按峰、平、谷的标准收取电费的建议》(第040号提案)后,立即对我市电力企业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我市电力企业均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
二、国家制定丰枯、峰谷电价的目的及四川电网现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
(一)国家制定丰枯、峰谷电价的目的
为进一步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引导用户避峰填谷,合理用电,更好地调整用电负荷,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二)四川省现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丰枯、峰谷电价的执行范围的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规定是:
1.丰枯季节、峰谷时段划分。
丰枯季节划分
丰水期:6-10月份;
枯水期:1-4月份、12月份;
平水期:5月份和11月份。
峰谷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7:00-11:00 19:00-23:00
低谷时段:23:00-7:00
平 段:11:00-19:00
2.执行丰枯、峰谷电价的范围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颁布<四川省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8〕1802号)文件规定:销售电量丰枯、峰谷电价的执行范围为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上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现已合并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除党政机关、事业社团、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和城市公用路灯以外的非居民照明用户;趸售用电。
大工业或非工业、普通工业用户中的自来水生产和城市热力燃气用电不实行丰枯、峰谷电价办法。
3.丰枯、峰谷电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丰枯、峰谷电价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10〕300号)和《国家计委关于颁布<四川省电网丰枯、峰谷电价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8〕1802号)文件规定:丰枯销售电价为,丰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下浮10%,枯水期电价在基准电价基础上上浮20%,平水期电价按基准电价执行。峰谷销售电价为,在丰枯电价基础上,高峰用电电价上浮50%,低谷用电电价下浮50%。
目前,国家和省正采取加强资源要素价格政策措施,促进工商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省发改委正在对取消四川电网销售侧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征求意见,准备出台取消四川电网销售侧丰枯季节电价政策,并在积极研究适时出台降低一般工商业和其他用电价格。相信这些措施很快出台后,工商企业电价负担过重的情况有望得到解决。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发改工作的大力支持。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