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扶贫开发局、大数据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局、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并有序实现市民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2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推动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并有序实现市民化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四川省大数据中心
2019年12月5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
基本公共服务并有序实现市民化的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局、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并有序实现市民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280号)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围绕到2020年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目标,聚焦进城农村贫困人口需求最迫切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保和住房等领域,切实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确保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夯实就业基础
(一)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积极为进城务工的农村贫困人口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全面落实我省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做好进城农村贫困人口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加强就业援助和跟踪服务。实施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为贫困家庭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帮扶。进城农村贫困人口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免费享受创业政策咨询、创业项目查询、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创业指导等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组织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村贫困人口参训。推动职业院校面向进城农村贫困人口广泛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提高进城农村贫困人口就业能力。扩大社区教育资源,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民主法治、健康指导、文明礼仪、城市生活等教育培训,推动进城农村贫困人口融入城镇社区生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加强普法宣传,强化进城农村贫困人口法律意识,引导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依法理性维护合法权益。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人社部门官网和12333平台等,进一步拓宽和畅通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利用全省举报投诉联动平台,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网联动处理”,及时维护进城农村贫困人口合法权益。采取执法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随机选派的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为进城农村贫困人口就业创业营造公平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教育公平
(四)保障平等受教育权利。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合理规划城乡学校布局,确保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推动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落实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规划。统筹教育资源配置,推广集团化办学、学区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合作等办学形式。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县域内教师、校长轮岗交流,实现县域内师资均衡配置。强化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实施贫困学生台账化精准控辍。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输入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教育厅牵头负责)
(五)健全教育资助体系。落实学生资助政策,进城农村贫困人口随迁子女按规定享有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三免一补”、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等学生资助政策。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和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三、推进健康扶贫
(六)加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大病集中救治,分批分类救治患有大病的贫困患者。推进慢病签约管理,将有意愿的进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慢性病患者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优先覆盖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慢病患者,结合实际逐步扩展服务内容。全面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对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制度。(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七)实现贫困人口医保全覆盖。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切实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加强各项制度有效衔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结算。做好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省医保局牵头负责)
四、完善社会保障
(八)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进城贫困人员多缴费、长缴费,增加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积累,切实提高进城贫困人员待遇水平。鼓励有条件的进城贫困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保障水平更高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政府为进城农村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将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进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已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面落实我省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的建筑工程领域,探索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落实相关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九)推动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转续。推动上线使用人社扶贫信息平台,实现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化管理。推动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时可不再寄送纸质《联系函》和《信息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全部通过省级平台办理,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信息化经办。省级平台正式上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经办模块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模块,实现全省范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化办理。积极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向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便民化载体延伸,着力打造方便快捷的基层服务平台。加大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实施力度,拓宽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和失业保险参保关系转移服务渠道,实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便捷申领、一站办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十)提升社会救助水平。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村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进城农村贫困人口,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加大省级统筹力度,结合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制定发布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村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民政厅牵头负责)
(十一)发展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等社会福利和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补贴范围。加快市(州)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逐步完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网络,更好为特困对象、贫困人员(含进城农村贫困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救治、救助和康复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进城农村贫困老年人享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提升康复护理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实惠民殡葬政策,以减免费用或提供补贴方式做好进城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的基本殡葬服务。(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改善居住条件
(十二)加大基本住房保障。落实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优先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就业地可申请公租房,并优先享受保障,通过公租房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帮扶。深化“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进一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环卫、公交等行业职工居住条件。(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十三)开展城中村综合整治。结合城中村污水处理工作实际,推动厕污共治,把经预处理达标的厕所污水纳入污水管网系统统一处理。抓好城中村垃圾、污水、厕所“三大革命”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切实改善城中村居住条件。(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畅通落户通道
(十四)完善贫困人口进城落户和居住证制度。全面放开各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积极引导农村贫困人口有序落户城镇。完善成都市户口迁移政策,合理设置积分入户标准分值,重点向进城务工的农村贫困人口倾斜。持续深入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全覆盖,简化优化居住证办理程序,不断提高居住证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公安厅牵头负责)
(十五)落实进城贫困人口市民化奖励政策。继续对吸纳贫困人口落户地区给予财政补助。完善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贫困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鼓励和指导各地优先将进城落户贫困人口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优先实施、优先验收。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下,探索将落户贫困人口原籍宅基地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流转到输入地使用,进一步缓解输出地脱贫攻坚资金压力,拓展输入地发展用地空间。(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保障落户贫困人口农村权益。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好进城落户贫困人口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不得以放弃以上三权作为贫困人口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允许已经进城落户的贫困人口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允许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依法依规用于村集体对进城落户贫困人口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部门统筹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职能职责细化支持政策,持续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强化政策协调和部门配合,督促各地有关部门扎实推进。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会议协商、联合调研、第三方评估、经验交流推广等方式,督促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负责)
(十八)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主体帮扶责任,瞄准进城贫困人口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抓好落实,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有效覆盖到每位进城贫困人口,切实解决他们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后顾之忧。(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推动信息服务共享。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完善提升四川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功能,加快与相关行业部门业务系统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形成稳定、长期的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实现户籍、教育、健康、就业、社会保险、税务、住房、银行、农村低保、残疾人等信息与贫困人口建档立卡信息有效衔接,为进城务工的农村贫困人员享有公共服务提供基础信息支撑。根据农民工需要,推广应用四川农民工服务平台,打通部门界限,为农民工更好更便捷提供居住证办理、欠薪追讨、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等跨部门场景式服务。(省扶贫开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充分利用各地政务热线,及时受理流入地人民政府未有效保障进城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等问题,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对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主体和监督责任缺失、弄虚作假等问题,通过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曝光。(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脱贫攻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户籍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及时报道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强化示范效应。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帮扶、社会扶贫中加强对进城贫困人口的精准帮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