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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0 10:37:50   作者:   点击量:   来源:

 

 为妥善解决我市社会救助力量严重不足问题,确保社会救助工作事有人做、活有人干,努力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救助服务,近日,我市出台了《达州市人民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主体应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救助服务主要包括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的对象排查、家庭收支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服务性工作主要包括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实施办法还规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各级既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等预算中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社会救助领域购买服务事项,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要解决县乡两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各县(市、区)、经开区原则上要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总数2‰的比例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经办人员。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原则上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不低于10:16:13:1的比例配备照料护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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