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改局、达州经开区经发局: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明确市、县(市、区)关于能源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权限,便于各地更好为能源项目业主服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川府发〔2017〕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23号)精神,我委梳理了办理能源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需注意的有关政策,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通知所提“项目”是指我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准或备案的能源类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跨市项目由省级部门负责核准或备案。备案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核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一)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含中央企业、省、市属企业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达州经开区经发局备案,跨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其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分级办理:1.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由企业直接向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由市发展改革委或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局、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2.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可以由企业直接向我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也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局、达州经开区经发局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规定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除跨县(市、区)和跨市项目外,万源市、宣汉县、开江县、大竹县、渠县等扩权试点县发改局和达州经开区经发局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同等核准权限。即:所在地位于通川区、达川区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所在地位于万源市、宣汉县、开江县、大竹县、渠县和达州经开区的项目由当地县(市)发改局和达州经开区经发局核准;跨县(市、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项目核准应符合有关规划。
(五)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地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川府发〔2017〕43号和川办发〔2018〕23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专门规定的项目和涉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电网项目
110千伏及以下各电压等级交流项目(农网改造项目除外):由市发展改革委或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局、达州经开区经发局核准。110千伏项目应先申报纳入四川省电网核准年度计划,并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计划文件核准。
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项目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打包核准;35千伏和110千伏项目原则上应分别核准;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电网项目一律不予打包核准。
各类电源项目的电源送出工程视为电网项目,需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源送出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发改能源〔2017〕403号)要求,先申请纳入相应电力规划和年度核准计划,再按照核准程序办理核准。
三、发电项目
水电站:“十三五”期间,除具有航运等综合利用为主、兼顾发电的项目外,其余小型(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项目全面停止核准建设。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农林生物质发电非热电联产项目): “十三五”期间,我省不再新增煤电建设规模。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或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局、达州经开区经发局核准。
分散接入风电站:风电项目业主应先与县级政府达成初步投资协议,根据当地风能资源开发规划,向省能源局提出测风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测风工作,并在气象部门备案。各项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具备核准条件的项目,需由业主在上年底向省能源局申报,纳入国家风电年度核准计划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或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局、达州经开区经发局核准。集中式风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然人为业主的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各县(市、区)发改局和达州经开区经发局备案;非自然人为业主的直接向各县(市、区)发改局和达州经开区经发局备案,并及时告知省能源局。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等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和不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无需申请光伏建设指标,各县(市、区)发改局和达州经开区经发局可根据电网企业消纳意见随时受理备案。其余地面分布式光伏项目需先申请并取得我省年度光伏建设指标后,再予以备案。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
四、其他能源项目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由市发展改革委或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局、达州经开区经发局核准。
不涉及长输管道的城镇燃气管网项目,由各县(市、区)发改局和达州经开区经发局按照有关规划备案。
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自(专)用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即: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公交场站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备案。与城市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机场等同步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项目备案。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