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深化能源行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参与能源投资的动力和活力,实行能源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取消下放能源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
《意见》确立能源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在增量配电网、规划内风电、背压式热电联产、燃气分布式发电等项目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意见》要求建立能源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规范项目备案管理制度,优化项目核准流程,精简项目核准前置许可。能源投资项目备案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项目核准只保留选址意见和用地(用海)预审作为前置条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级能源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设置任何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不得发放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路条”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