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发改基础[2017]189号)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除涉及国务院、中央军委事权外,仅保留少部分重大项目和中央投资为主项目的审批权限。
下放的项目审批事项:一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非跨省的新建(含增建双线)普通铁路项目,铁路总公司投资为主的由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地方和社会投资为主的由省级政府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级政府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交通行业直属院校、科研机构等中央本级非经营项目(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除外),由行业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上审批项目均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强化规划和事中事后监管: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提高“管”的有效性。一是完善规划体系,建立健全“中长期布局规划+五年发展建设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相结合的规划管理。编制和完善铁路、公路、内河高等级航道、沿海港口、民用机场、油气管道等中长期布局规划,编制综合交通五年发展建设规划,编制或审批国防交通、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内河高等级航道、沿海港口、空管系统等专项建设规划。二是强化规划实施监管,联合有关部门多方联动、共同监管工作格局。加强组织协调,层层分解、细化落实规划任务,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全程跟踪了解规划实施进展。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政府监管服务平台,运用市场、信用、法治等手段协同监管,切实保障规划有序实施。三是对于下放的审批事项,国家发改委将加强对承接单位的业务指导,开展规划、管理、技术等方面培训和交流,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