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发行政策解读
受理和决定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事项名称:企业债券发行核准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企业债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第六十四条
(四)《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9〕20号)
(九)《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国办发〔2018〕28号)
(十)《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申请材料目录
(一)中央企业(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附光盘)
1.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报文件或发行人发行申请报告
2.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
3.债券募集说明书
4.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5.募集资金投向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6.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7.发行人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证明文件
8.法律意见书
9.参与各方签署的综合信用承诺
10.第三方担保函或资产抵质押文件(如有)
11.发行人最近一期资产清单
12.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偿债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13.主承销商出具的推荐意见
14.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和按照行业产业政策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地方企业(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附光盘)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发债的转报文件或发行人(发行人为国办每年公布新的激励支持地区所属企业)的发行申请报告
2.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保障措施的报告
3.债券募集说明书
4.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5.募集资金投向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6.发行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
7.发行人和本期债券信用等级证明文件
8.法律意见书
9.参与各方签署的综合信用承诺
10.第三方担保函或资产抵质押文件(如有)
11.发行人最近一期资产清单
12.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偿债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13.主承销商出具的推荐意见
14.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和按照行业产业政策要求提交的材料
申请条件: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材料,齐全后即可进行申报
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按要求,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登记并进行网上预约。
(二)政务服务大厅电话告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间。
(三)申请人按照预约时间将申请材料现场报送至政务服务大厅。
(四)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予以接收。
(五)承办司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
(六)受理后,承办司局将申请材料转到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委托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形成评估意见,报承办司局。
(七)承办司局办理,作出核准决定。
(八)核准文件通过大厅现场领取并通过机要渠道同步送至来文单位,申请人领取批文时应确认已报送全套申请材料最终稿,承办司局查验后予以封卷留存。政务服务大厅将审批结果信息通过短信、邮件形式告知申请人。
办理时间:全年办理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个月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办理进程查询:
事项办理进展信息及结果信息将以短信、邮件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查询或到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
结果送达:
核准结果信息通过短信、邮件形式告知,核准文件通过大厅现场领取并通过机要渠道送至来文单位。
结果公开:
事项办理结果信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