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达州经开区经发局,国网达州供电公司,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达州石梯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9年我省丰水期试行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价格政策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达州石梯电力有限公司与国网达州供电公司同价的原则,2019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对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达州石梯电力有限公司抄表到户的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继续试行电能替代电价。即在维持现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对月用电量在181千瓦时至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15元/千瓦时,月用电量高于280千瓦时部分的电价下移0.20元/千瓦时,并在次月通过退费方式落实,其所需电价空间自行消化解决。丰水期结束后,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达州石梯电力有限公司将居民生活用电电能替代实施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