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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宣传资料
发布时间:2018-09-14 11:46:00   作者:价格收费管理科   点击量:   来源:

尊敬的一般工商业电力用户:

为让您了解国家省市降电价的有关情况,我们整理了今年以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政策措施供您参阅;欢迎浏览市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fgw.dazhou.gov.cn/,或来电2523318(市发改委)、2271672(国网达州供电公司)、2377263(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咨询,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电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2018年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10%,即:

4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0.85/千瓦时;

5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2.06/千瓦时;

7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5.25/千瓦时(不满1千伏)、5.10/千瓦时(1-10千伏)、4.95/千瓦时(35-110千伏以内)。

2.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各类转供电经营者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规定,立即纠正不合理加价、未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电价政策行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应以转供电用户(租户)每月实际用电量和价格主管部门所公布的转供电用户(租户)电价计算办法据实计算收取电费。转供电的用户(租户)线损电价暂统一按6%计算。线损可计入物业管理费,也可随电费一并收取,且需在电费发票上单列表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室等自用电费以及转供电配电设施运维费,一律不得以电费的名义向用户(租户)收取,应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

3.全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经营者要严格按照201841日、51日、71日起分别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文件规定,将降价后减少的电费向转供电用户(租户)及时清退,并张榜公布。

4.对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各转供电经营者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改造,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交由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

价格监督检查举报电话:12358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网达州供电公司  

                            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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