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达州石梯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32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地方电网相关电力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电网“同城同价”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同步下调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0.85分/千瓦时,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输配电价和趸售工商业电价同步下调。
二、鉴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达州市新桥供电分公司与国网同价的实际情况,为减少供区电价矛盾,经研究,决定达州石梯电力有限公司电价与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同价。
调整后的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达州石梯电力有限公司目录销售电价表和趸售目录电价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三、大工业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
四、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按规定申请改制为增量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五、上述政策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六、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达州石梯电力有限公司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