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川发改价检〔2017〕536号)文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在11月份开展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好此次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专项检查工作。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商品房销售价格联合检查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检查工作的指导,同时负责检查情况及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汇总上报。
二、检查实施
此次全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具体实施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抽选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边检查边处理。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适时开展督查和重点抽查工作。
三、时间安排及资料报送
1.检查及处理时间:2017年11月1—30日。
2.资料及案例报送时间: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2月5日前将检查情况(含典型案例1件)、联合检查统计表一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检查重点内容
此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2、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3、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4、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消费者自愿选择;5、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6、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7、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8、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9、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1.检查要求。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检查合力。严格依法行政,突出检查重点,严查各类违规行为,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上报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2.严于律己。各检查组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执法人员“廉政准则”等相关纪律规定,坚持原则、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局)张淯,QQ邮箱:19445508@qq.com,电话:0818-2370858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王世梅,QQ邮箱:1321547431@qq.com,电话:0818-2143773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检〔2017〕536号)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