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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9 14:30:02   作者:   点击量:   来源:

第一条  为提高景区交通运载服务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实施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提供的景区内交通运载服务成本基础上,核定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服务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交通运载服务是指经营者在景区内向游览参观者提供的索道(缆车)、观光车(环保车、电瓶车)、游船等交通运载工具及设施、设备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是景区内游览参观交通运载服务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六条  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计入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反映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价格核算;影响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社会公允水平。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景区交通运载服务活动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第七条  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有关情况和意见,合理测算、核定定价成本。
   
第八条  景区交通运载服务的基本建设投入,必须是经有权审批单位审查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且与服务量增幅基本对应的才计入定价成本。
   
第九条  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由符合景区所需的交通运载工具及其相关配套设施、设备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并相应扣除经营者取得的政府补贴。
交通运载工具及其相关配套设施、设备成本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直接材料费、燃料动力费等的合理支出。
期间费用包括提供景区运载服务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十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人均工资核定。职工平均工资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据实核定;无规定的,最高不超过全省该行业平均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若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若实际职工人数没有超过定员标准的据实核定。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设计人数核定。
   
第十二条  社会保障费以工资水平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确定。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得在社会保险费中重复计算,其余商业保险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按核定工资总额的2%的核定。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分别按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5%14%据实核定。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核定。
   
第十五条  修理费、直接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据实核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该项固定资产生产能力提高(如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
    
(四)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据实核定,但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七条  租赁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采用年限平均法确认年租赁费用。
   
第十八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监审年度实际发生额的60%核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第十九条  广告宣传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第二十条  资产摊销包括无形资产摊销及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等。
(一)无形资产摊销自无形资产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
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均按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网络软件费用按使用期限(或合同期限)摊销。
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按照特许经营权期限计入定价成本,没有特许经营权期限的按30年平均分摊计入。
(二)长期待摊费用中的开办费按5年摊销,其它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摊销。
   
第二十一条  节假日等旅游高峰期,因应急疏散景区内游客而租用社会营运车辆产生的费用据实核定。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费用原则上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二十三条  经营两个以上运载服务项目的经营者,应按项目单独核算,其资产和费用按相应比例合理分摊。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与景区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或者虽与景区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或者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广告、宣传费用;
(六)对外投资、对下属单位补助等支出;
(七)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性质的费用和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其他费用;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  景区交通运载服务单位定价成本按以下公式计算:
单位定价成本=(历史成本+成本合理预期)÷乘客人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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