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有关部署,按照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运输价格定价管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766号精神,即日起对我市交通运输价格定价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一、道路班车客运﹙含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定价管理权,调整由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按照分级管理职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定价管理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定价管理由市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县内道路班车客运由县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
二、公路客运站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定价管理权,调整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
三、城市客运出租车运价和燃油(气)附加费定价管理权,调整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指导,由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具体行使。
四、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等轨道交通)票价定价管理权,调整由省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指导,由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行使。
2015年11月4日
达州市发改委 李仲川﹙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