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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报(六):粮食监督检查摘报
发布时间:2018-01-02 10:52:14   作者:粮食调控科   点击量:   来源:

120171010《四川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制度》(川粮函〔201782号)第五章第二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相关内容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第三条规定:检查对象为辖区内从事与粮食流通相关的经营活动(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进出口、成品粮油加工,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养殖、粮油食品及酿造,以及酒精、淀粉等粮食深加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粮食流通行政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科研单位。

2201626最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3201626最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201626最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5201626最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6201626最新修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72014123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九条规定:抓好粮食收购。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820141231《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做好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92012528《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第五条规定: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10201118《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1120091229《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122009824《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储存的省级储备粮油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省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省级储备粮油负有重要的直接监管责任,负责对辖区内省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承储企业是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存储的省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工作,对省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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