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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达州市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抽签招标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7 14:15:12   作者:   点击量:   来源:

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开区经发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根据《达州市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采用抽签法招标确定中标人暂行办法》(达市府办201650)要求,达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了《达州市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抽签招标标准文本(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文本》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标准文本》的适用范围。《标准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在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采用抽签招标活动中强制使用。《标准文本》虽然针对的是施工抽签招标,但一些通用性规定,也适合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抽签招标,招标人在编制勘察、设计、监理资格预审文件时,通用性规定和要求应尽量采用《标准文本》的表述,备案监督部门也可以作出相应的要求。

二、《标准文本》的使用要求。招标人、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标准文本》,没有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增减和修改,允许修改内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细化和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标准文本》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各级备案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资格预审文件严格审核把关,凡未按照《标准文本》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一律不予备案。

三、《标准文本》将在实施中逐步完善。各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项目管理、招投标备案、招投标检查、稽察等工作,形成招标投标活动的经常性、制度性意见反馈,对《标准文本》不适应现状和发展要求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期满自行失效。

附件:达州市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抽签招标标准文本(试行)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

      达州市水务局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7110

达市发改函〔2016〕 号

关于印发《达州市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抽签招标标准文本(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经开区经发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

根据《达州市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采用抽签法招标确定中标人暂行办法》(达市府办〔2016〕50号)要求,达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了《达州市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抽签招标标准文本(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文本》)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标准文本》的适用范围。《标准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在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采用抽签招标活动中强制使用。《标准文本》虽然针对的是施工抽签招标,但一些通用性规定,也适合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抽签招标,招标人在编制勘察、设计、监理资格预审文件时,通用性规定和要求应尽量采用《标准文本》的表述,备案监督部门也可以作出相应的要求。

二、《标准文本》的使用要求。招标人、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标准文本》,没有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增减和修改,允许修改内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细化和补充的内容不得与《标准文本》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各级备案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资格预审文件严格审核把关,凡未按照《标准文本》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一律不予备案。

三、《标准文本》将在实施中逐步完善。各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项目管理、招投标备案、招投标检查、稽察等工作,形成招标投标活动的经常性、制度性意见反馈,对《标准文本》不适应现状和发展要求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期满自行失效。

附件:达州市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抽签招标标准文本(试行)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达州市交通运输局

达州市水务局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7年1月10日


附件

达州市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

抽签招标标准文本(试行)

2017年版


说 明

一、所谓“抽签招标”是指招标人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按照规定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工程发包价、预算控制价清单(结算时单价同总价比例下浮)和合同条款及格式,符合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自愿报名,在经过资格审查后,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抽取直接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的招标方式。

二、“抽签招标”适用范围是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单项合同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市县级政府全额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三、采用“抽签招标”的工程,实施前提是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必须经当地财政主管部门评审。财政部门在评审工程时,不仅要评审出工程项目的预算控制价即招标控制价,而且还要评审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和安全文明施工等费用、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控制价,并计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

四、工程发包价是经同级政府同意的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价格,下浮比例为:房屋土建、市政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7%;交通道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8%。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计算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发包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规费不得下浮,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规费按照住建部门的规定进行结算;其他行业工程按照相关规定下浮和结算。所有项目的税金由财评部门按照规定计算。

五、经评审的招标清单中暂估价的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合同段)最高限价的5%。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外,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设定预留金。暂列金额中实际发生的子项和暂估价中与本工程建设有关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项目业主)和中标的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但在比选标准范围内的,由发包人(项目业主)和中标的承包人共同作为比选人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1号)进行比选。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在合同中约定。

六、本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版在我省原示范文本基础上根据实施抽签招标需要进行了修订,对在试行过程中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将适时作出修订和完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招标人: (盖章)

自主招标执行部门或代理机构: (盖章)


目录

TOC \o "1-3" \h \u HYPERLINK \l _Toc20464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 1 -

HYPERLINK \l _Toc11224 1. 招标条件 - 1 -

HYPERLINK \l _Toc19318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1 -

HYPERLINK \l _Toc28942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 2 -

HYPERLINK \l _Toc22433 4. 资格预审方法 - 2 -

HYPERLINK \l _Toc12229 5.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 2 -

HYPERLINK \l _Toc3570 6.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 3 -

HYPERLINK \l _Toc24847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 3 -

HYPERLINK \l _Toc31359 8. 联系方式 - 3 -

HYPERLINK \l _Toc8906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 5 -

HYPERLINK \l _Toc1347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 5 -

HYPERLINK \l _Toc24632 申请人须知正文部分 - 19 -

HYPERLINK \l _Toc19175 1. 总则 - 19 -

HYPERLINK \l _Toc20514 1.1 项目概况 - 19 -

HYPERLINK \l _Toc2249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19 -

HYPERLINK \l _Toc32062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 19 -

HYPERLINK \l _Toc7760 1.4 申请人资格要求 - 19 -

HYPERLINK \l _Toc29369 1.5 语言文字 - 20 -

HYPERLINK \l _Toc30159 1.6 费用承担 - 20 -

HYPERLINK \l _Toc13838 1.7 计量单位 - 20 -

HYPERLINK \l _Toc31103 1.8 分包 - 20 -

HYPERLINK \l _Toc16529 2. 资格预审文件 - 21 -

HYPERLINK \l _Toc7519 2.1 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 21 -

HYPERLINK \l _Toc32342 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 21 -

HYPERLINK \l _Toc3322 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 21 -

HYPERLINK \l _Toc17764 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 21 -

HYPERLINK \l _Toc17498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 22 -

HYPERLINK \l _Toc3912 4.1 递交方式 - 22 -

HYPERLINK \l _Toc21950 4.2 网上递交 - 22 -

HYPERLINK \l _Toc20619 4.3 现场递交 - 22 -

HYPERLINK \l _Toc27080 5.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 23 -

HYPERLINK \l _Toc25755 5.1 审查委员会 - 23 -

HYPERLINK \l _Toc13876 5.2 资格审查 - 23 -

HYPERLINK \l _Toc31262 6. 纪律与监督 - 23 -

HYPERLINK \l _Toc18284 6.1 严禁贿赂 - 23 -

HYPERLINK \l _Toc2770 6.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 24 -

HYPERLINK \l _Toc7010 6.3 保密 - 24 -

HYPERLINK \l _Toc861 6.4 投诉 - 24 -

HYPERLINK \l _Toc16539 7.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4 -

HYPERLINK \l _Toc8896 第三章 资格审查(合格制)及抽取办法 - 25 -

HYPERLINK \l _Toc606 资格审查(合格制)及抽取办法前附表 - 25 -

HYPERLINK \l _Toc5710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说明 - 29 -

HYPERLINK \l _Toc13135 1. 审查方法 - 29 -

HYPERLINK \l _Toc15948 2. 审查标准 - 29 -

HYPERLINK \l _Toc29193 3. 审查程序 - 29 -

HYPERLINK \l _Toc10408 4. 审查结果 - 29 -

HYPERLINK \l _Toc24440 附表A-1:审查记录表 - 30 -

HYPERLINK \l _Toc31346 附表A-2:问题澄清通知 - 32 -

HYPERLINK \l _Toc15609 附表A-3:问题的澄清 - 33 -

HYPERLINK \l _Toc1520 附表A-4: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 34 -

HYPERLINK \l _Toc22674 附表A-5: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 35 -

HYPERLINK \l _Toc31370 附表A-6:抽签签到表 - 35 -

HYPERLINK \l _Toc8119 附表A-7:抽签顺序确认表 - 37 -

HYPERLINK \l _Toc17634 附表A-8:摇号设备检查确认表 - 38 -

HYPERLINK \l _Toc13692 附表A-9:项目业主随机抽取摇号设备和号码记录表 - 39 -

HYPERLINK \l _Toc10445 附表A-10:抽签招标随机抽取记录表 - 40 -

HYPERLINK \l _Toc3883 附表A-11:中标通知书 - 41 -

HYPERLINK \l _Toc1128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2 -

HYPERLINK \l _Toc29320 第一节 合 同 协 议 书 - 42 -

HYPERLINK \l _Toc24597 附件一:质量保修书格式 - 45 -

HYPERLINK \l _Toc19284 附件二:廉政责任书格式 - 47 -

HYPERLINK \l _Toc18899 附件三: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 - 50 -

HYPERLINK \l _Toc14799 附件四: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 54 -

HYPERLINK \l _Toc25316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 55 -

HYPERLINK \l _Toc2621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 56 -

HYPERLINK \l _Toc17240 第五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79 -

HYPERLINK \l _Toc1479 第六章 图纸 - 85 -

HYPERLINK \l _Toc17320 1.图纸目录 - 85 -

HYPERLINK \l _Toc20268 2. 图纸 - 85 -

HYPERLINK \l _Toc7961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86 -

HYPERLINK \l _Toc21015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 86 -

HYPERLINK \l _Toc8765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 108 -

HYPERLINK \l _Toc16924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 109 -

HYPERLINK \l _Toc3704 第八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 111 -

HYPERLINK \l _Toc20137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及附录 - 114 -

HYPERLINK \l _Toc25268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21 -

HYPERLINK \l _Toc7021 三、授权委托书(如有) - 122 -

HYPERLINK \l _Toc31397 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 123 -

HYPERLINK \l _Toc18689 五、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 124 -

HYPERLINK \l _Toc16723 六、承诺书 - 126 -

HYPERLINK \l _Toc30683 七、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127 -

HYPERLINK \l _Toc22719 八、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 129 -

HYPERLINK \l _Toc16334 九、近三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 - 130 -

HYPERLINK \l _Toc26588 十、其他材料 - 131 -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2 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自行招标;□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自主招标执行部门 或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 )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标段划分:

2.2建设地点:

2.3建设内容及规模:

2.4计划工期:

2.5招标范围:

2.6计价方式:

2.6.1本工程施工按经评审的预算招标控制价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规费 元,暂估价 元,暂列金 元 )下浮 % (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不下浮)后,以 元为工程发包价,发包价即合同价。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重新计取。

2.6.2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须具备 资质, 的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3.2.1证照要求: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四川省行政区域外的企业应具备有效期内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原件扫描件;

3.2.2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根据中央、省规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不执行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也暂不执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因此,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只要求提供园林专业技术职称,职称的要求参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中相关要求执行;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建造师。】资格:

3.2.3承诺书: 本企业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限制投标等相关情形,同意以合同价承包工程。 。

3.3本次资格预审 (接受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4各申请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 (具体数量)个标段。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登录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http://www.dzggzy.cn/),凭通过注册认证的数字证书下载招标资料(资格预审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未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完成网上注册的企业,按企业注册流程完成注册并领取企业数字证书后,方可按以上要求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此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唯一途径。

5.2 招标人不提供邮购资格预审文件服务。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分(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具体见资格预审文件有关时间安排)。

6.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分为网上递交和现场递交。

网上递交:网上递交网址为http://www.dzggzy.cn/,申请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上传,完成“确认并签名”确认上传,并打印“上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回执”,逾期上传视为网上资格预审申请无效;

现场递交:网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请务必在项目开标前半小时内,将存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光盘(2份)现场递交,地点为: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视为资格预审申请无效。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同时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发布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代理机构(自主招标执行部门):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 址: 网 址: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联系电话(兼传真):0818-2181199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3

代理机构(自主招标执行部门)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4

项目名称


1.1.5

建设地点


1.2.1

资金来源


1.2.2

出资比例


1.2.3

资金落实情况


1.3.1

招标范围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

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等级要求:

财务要求:近 年(限定在3年以内)无亏损。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记录结果告知函。发现投标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公路(水运)工程,资格预审申请人必须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日前在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办理企业信用登记,评定等级为C级及以上且未处于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投标信用评价禁止投标期内。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根据中央、省规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不执行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也暂不执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因此,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只要求提供园林专业技术职称,职称的要求参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中相关要求执行;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建造师。】建造师,专业 级别 ,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已完成不少于

个(0至1个)类似项目。

技术负责人资格:

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原件扫描件。

承诺书: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并以 企业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参加投标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联合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进行认定。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1.4.3

限制资格预审

申请的情形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2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申请;

(14)近3年中因招投标或重大质量安全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招投标或重大安全质量违法违规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申请: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 30%的两个及 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注:(1)本项中的选择为多项选择。招标人可以全选(包括有些可选择项可能只有一项)、也可以任选其中一项或几项,还可以都不选。招标人没有选择的项,不得就同一个问题和相似的内容再另行规定。没有选择的项删除,不改变已选择项的编号,下同。以下没有标明“单项选择”的都为“多选择项”, 不再单独注明。

(2)除以上限制投标的情形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再另增加限制投标的情形。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2.1

组成资格预审文件的其他材料

资格预审文件中公布的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和规费等。如行业规定实行全单价的,可不单独评审出措施项目费用等,具体以各行业的管理规定为准。

其他:

2.2.1

申请人要求澄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

截止时间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2.2.2

招标人澄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由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在线方式(登陆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澄清与修改文件”)向所有申请人澄清。

2.2.3

申请人确认收到资格预审文件澄清的时间

申请人自行登录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网址:http://www.dzggzy.cn)收取澄清内容,无须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内容。

3.3.1

投标有效期


3.4.1

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委托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收退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万元人民币。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通过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银行转帐、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待系统完善后,再实行银行保函方式。

(3)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17:00到达指定账户,账户信息请登录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会员端系统,从业务管理栏“保证金缴纳虚拟子账户信息”模块中查看。

注意:1、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认真、准确填写相关保证金虚拟子账号,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有效、准确;2、相关项目保证金虚拟子账户信息,只有通过“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员系统报名后,才能进行查看。

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不接受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投标人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员系统打印出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文件,并按要求附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里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同时递交。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抽签结束后,中标公示期满且无投诉的,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会员端系统”发出申请,并上传《保证金退还确认书》,进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需同时上传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公告的电子版(相关文档可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资料下载”一栏进行下载)。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接到招标人退款申请后,在线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事项。

投标保证金原渠道退还投标人。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申请人在递交资格预审截止时间后撤回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拒签合同”是指①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②没有明示但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故放弃中标行为等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由于无故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对超过部分应当进行赔偿。如果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记录不良行为。

(4)申请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年, 年到 年

3.7.1

资格申请文件格式

(1)申请人不得对资格预审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申请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后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的内容。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资格申请文件应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4)资格申请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

(5)资格申请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模糊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

3.7.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签署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必须采用CFCA证书进行签名(申请人机构CFCA证书、法定代表人个人 CFCA证书外,必须加签拟派建造师(项目负责人)个人CFCA证书)。

3.7.3

资格预审文件的递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分为网上递交和现场递交。

网上递交:申请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首先应将经数字证书 (CFCA 证书)认证签名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到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网址为 http://www.dzggzy.cn/(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申请人必须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上传,并完成“确认并签名”确认上传,逾期上传视为网上资格预审申请无效。

现场递交:网上递交资格申请文件后,申请人请务必在项目开标前半小时内,将存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光盘2份(不需加密)现场递交,递交地点为现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网上上传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一致,若出现不一致,以网上上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的资格申请文件,视为投标无效,招标人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应携带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应是本项目项目经理)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项目经理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或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仅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原件备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接收。如果申请人没有按规定网上递交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视为申请无效,现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再接受。

3.7.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光盘刻录要求

刻录光盘必须在简体中文版 Windows 2000/WindowsXP/Windows Vista/ Windows 7 平台上通过光盘刻录软件(推荐使用 Nero)来刻录CD 光盘,刻录时选择“刻录后检验光盘数据” ,不要对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压缩,否则不接受其申请;

光盘刻录完成后,必须检验光盘刻录的质量,检验光盘时不要在本机的刻录光驱上进行,建议将刻录好的光盘用另外一台运行简体中文版 Windows 2000/WindowsXP/Windows Vista/ Windows 7 电脑的“只读光驱”进行读取测试,测试的方法:将刻录光盘上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数据拷贝到电脑硬盘上,检查拷贝是否成功。

4.1.1

现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密封

现场光盘递交,应将刻录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光盘(2份)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鲜章,并保证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光盘)完好无损。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全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 分前不得开启

4.2.1

申请截止时间

4.2.2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


4.3.3

是否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

开标顺序:按资格申请文件递交顺序当开标。

现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光盘)备查,若遇人为不可控因素造成网上无法正常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监督部门同意后可启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光盘)进行开标。

6.1.1

审查委员会人数

资格审查委员会共 人。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资格审查专家的确定方式按川办发[2003]13号第九条、川府发〔2014〕62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建的相关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3]13号):

“第九条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国务院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

“(三)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确认,招标人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外省(区、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的项目对抽取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

6.2

资格预审方法

合格制

6.3

资格评审

时间:

地点:

接受报名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需由企业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或拟派本项目标段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持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代表本公司到现场参加资格评审。参加资格评审会时,应携带组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所有证件原件在资审现场备查。

7.1

是否授权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评标委员会仅评出资格审查合格的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示,抽取1名中标候选人。

中标人因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在 年内拒绝其投标或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如有投诉且经监督部门查实,中标候选人不具备中标资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组织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其他投标人重新进行公开抽签,确定中标人。

7.3.1

履约担保

合同价 元(合同价为经同级政府同意的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价格)。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形式及提交时间:其中现金占 %,保函担保占 %。中标人必须通过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须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个工作日(不少于3天,不多于30天)内提交,凡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资格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7.3.2

签订合同

工程发包价即施工合同价 元 ,合同实施过程中均不调价。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在相关部门备案后生效。中标人应按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承诺,派遣项目班子。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

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8.1

财评控制价

财评控制价 元。其中:

暂列金额 元,暂估价 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

规费 元;

注:财评预算控制价不是合同价、发包价,合同价、发包价是经同级政府同意的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价格。本项目发包价为:

8.2

压证施工制度

实行项目经理、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招标人在中标人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8.3

合同备案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承包合同作为依据。

8.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申请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虚假,在资格审查阶段,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将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8.5

特别注意

如本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所述内容与申请人须知所述内容不一致或申请人须知中表述不明时,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所述内容为准。

8.6

申请人代表出席资格预审会议和抽签会议

所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应参加资格预审会和抽签会。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资格预审会和抽签会时,应携带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参加资格预审会和抽签会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8.7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6.1款处理。

□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本项为单项选择。

8.8

工程价结算

按相关文件规范执行

8.9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填写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应说明项目管理人员的职称、注册执业资格、拟任岗位等基本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8.10

公开抽签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报名顺序(所谓报名顺序即为资格预审评审结束时,由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打印出来的资格审核合格的各申请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的顺序),由申请人资质证书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亲自到场参加公开抽签,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申请人如对抽签活动有异议的,应在抽签活动现场向招标人或监督部门现场提出。

8.11

抽签结果公示

抽签结果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8.12

施工组织设计

中标人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后7日内编制完成工程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经项目业主和相关单位审核同意后,方能按规定组织实施。

8.13

资格预审文件的解释

本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8.14

招标服务费

招标人支付。

中标的投标人支付。

招标服务费金额或计费方式:

8.15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凡资格预审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8.16

故障处理

如因电力供应、抽签机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抽签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确认,招标人可中止抽签定标会,中标原则和已抽出号码继续有效,待故障恢复后由招标人继续组织抽签定标会。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拒绝参加未完抽签会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

9

其他



申请人须知正文部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承担本标段的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自主招标执行部门):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 申请人资格要求

1.4.1 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2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 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1.7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8 分包

申请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 资格预审文件

2.1 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1.1 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以及其它资料。

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及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如有);

(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5)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6)承诺书;

(7)联合体协议书(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8)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9)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

(10)其他材料

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2.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2.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八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3.2.3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3.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标书且必须采用CFCA证书进行签名,加签申请人机构CFCA 证书、法定代表人个人CFCA证书,拟派建造师(项目负责人)个人CFCA 证书。

3.2.5 电子标书必须使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

3.2.6 刻录光盘必须在简体中文版 Windows 2000/WindowsXP/Windows/Vista/ Windows 7 平台上通过光盘刻录软件(推荐使用Nero)来刻录CD光盘,刻录时选择“刻录后检验光盘数据”,不要对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压缩,否则不接受其投标;

光盘刻录完成后,必须检验光盘刻录的质量,检验光盘时不要在本机的刻录光驱上进行,建议将刻录好的光盘用另外一台运行简体中文版Windows 2000/Windows XP/Windows Vista/ Windows 7 电脑的“只读光驱”进行读取测试,测试的方法是将刻录光盘上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数据拷贝到电脑硬盘上,检查拷贝是否成功

3.2.7 如申请人提交的电子资格预审文件不符合3.3.1要求或开标后无法读取导入,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不予受理。 因申请人原因造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申请;因申请人之外的原因造成资格预审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申请,申请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4.1 递交方式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分网上递交和现场递交,申请人必须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和现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否则申请无效。

4.2 网上递交

网上递交网址为 http://www.dzggzy.cn/ (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根据拟要投标的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必须使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申请人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完成“确认并签名”确认上传。

4.3 现场递交

4.3.1申请人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首先应将经数字证书(CFCA 证书)认证签名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到《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http://www.dzggzy.cn/),同时到开标现场递交2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光盘(不需加密),现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网上上传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致,若出现不一致,以网上上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如果申请人没有按规定网上递交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视为申请无效,现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再接受。

4.3.2现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3.3 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3.4 招标人收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申请人签字确认。

4.3.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视为申请无效。

4.3.6 现场光盘递交,应将刻录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光盘(2份)密封在密封袋中,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鲜章,并保证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光盘)完好无损。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 审查委员会

5.1.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

5.1.2 审查委员会人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2 资格审查

5.2.1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网上上传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一致,若出现不一致,以网上上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准。

5.2.2审查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

6. 纪律与监督

6.1 严禁贿赂

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6.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6.3 保密

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6.4 投诉

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7.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资格审查(合格)及抽取办法

资格审查(合格)及抽取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2.1

审查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如需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省外企业应具备有效期内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原件扫描件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联合体协议(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分工(如有)。

其他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记录结果告知函。发现投标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承诺书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3.1

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

抽签原则

1、经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合格的申请人,才能参加公开抽签。

2、本工程抽签中标的原则是:由招标人代表在抽签会现场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大号中标或小号中标(随机抽取的号码在1~40号间的为小号中标;随机抽取的号码在41~80号间的为大号中标)。

3、本次抽签按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顺序进行抽签,所谓报名顺序即为资格预审评审结束时,由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打印出来的资格审核合格的各申请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的顺序,如系统名单上有部分企业未提交保证金或未通过资格审查,则序号依次递补。

抽签地点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标厅

抽签时间

抽签签到时间: 分至

抽签时间:

如约定资格审查时间未结束、无法进行抽签的,抽签时间以招标人现场通知为准。

申请人在资格审查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抽签参加人员

申请人派出参加抽签的代表必须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抽签的,应随身携带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参加抽签的,应当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否则视同放弃本工程的抽签资格(授权委托人应与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的授权委托人为同一人)。

抽签程序

(1)宣读中标规则。招标人代表根据抽签中标的原则宣布抽签顺序及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如确定由最小号中标作为抽签中标原则的,在已通过审查的所有申请人中,按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顺序从先到后进行抽签,抽出最小号的申请人为中标候选人,如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抽出相同最小号的,则由他们再次进行抽取,直至抽出最小号的为中标候选人;如确定由最大号中标作为抽签中标原则的,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已通过审查的所有申请人中,按下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顺序从先到后进行抽签,抽出最大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如有两个以上投标人抽出相同最大号的,则由他们再次进行抽取,直到抽出最大号的为中标候选人;

(2)确认抽签顺序。在确认申请人抽签顺序时,若申请人派出参加抽签的代表经招标人三次呼叫不到场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抽签资格。招标人当场宣布该申请人放弃抽签资格后,依序对下一名申请人进行本步骤;

(3)选定抽签设备。招标人代表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6台抽签设备中通过揺号方式随机选定一台设备作为本次抽签揺号设备。

(4)确定中标原则。招标人代表在抽签会现场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由所有申请人中抽取的最大号中标或最小号中标,随机抽取的号码在1~40号间的,由所有申请人中抽取的最小号中标;随机抽取的号码在41~80号间的由所有申请人中抽取的最大号中标。

(5)依序实施抽签。招标人代表根据抽签顺序,依序查验申请人派出参加抽签的代表的身份证明,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立即进行抽签,招标人对该申请人的抽签结果(即各申请人抽出的签号)予以宣布并记录;若申请人派出参加抽签的代表未按资格审查办法第3.1条规定提供身份证明,则该投标人被视为放弃抽签资格。招标人当场宣布该申请人放弃抽签资格后,依序对下一名申请人进行本步骤。

(6)宣布抽签结果。完成上述抽签程序后,招标人代表根据抽签结果确定并宣布一名中标候选人。

3.2

中标人的确定

公示

抽签结束后,招标人应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满后如无投诉,招标人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施工合同。

中标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在一定时期内拒绝其投标或参与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如有投诉且经监督部门查实,中标候选人不具备中标资格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组织已通过资格审查的其他申请人重新进行公开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说明

1. 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 2.1 款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2. 审查标准

2.1见资格审查(合格制)及抽取办法前附表。

3. 审查程序

3.1 审查

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 2.1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 审查结果

4.1 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 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附表A-1:审查记录表

审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有效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名称及定性的审查结论以及相关情况说明

1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原件扫描件及年检记录


2

企业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原件扫描件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如需要)

省外企业应具备有效期内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原件扫描件或带二维码的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原件扫描件


4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拟派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其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真实有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真实有效。


5

承诺书

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6

联合体申请人(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分工(如有)

联合体协议书



投标人信用

提供近三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记录结果告知函。发现投标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或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取消其投标资格

提供近三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记录结果告知函。


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A-2: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

编号:

_______(投标人名称):

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你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时前递交至_______(详细地址)或传真至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时前将原件递交至______________(详细地址)。

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人:_______(签字)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问题澄清通知”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拟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发出(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出;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2)发给投标人的“问题澄清通知”,应删除“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人:_______(签字)”一栏,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盖单位章或负责人签字)”代替。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问题澄清通知”,应编入资格审查报告并存档备查。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签字的,招标人的负责人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是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CH—01—0501)中所指的项目负责人。


附表A-3: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_______(项目名称) _______标段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_______)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资格预审申请人应按本“问题的澄清”格式澄清回复。


附表A-4: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工程名称: 施工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申请人名称

备注














































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备注:本表中通过预审的申请人排名不分先后。


附表A-5: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工程名称: 施工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

申请人名称

备注














































审查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备注:本表中未通过预审的申请人排名不分先后。

附表A-6:抽签签到表

抽签签到表

项目名称:



时间:

序号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是否是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人员

联系电话

签到时间

备注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监督人员:


附表A-7:抽签顺序确认表

抽签顺序确认表

项目名称:



时间




抽签顺序号

申请人名称

下载资格预审文件顺序号

确认签字

备注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监督人员:


附表A-8:摇号设备检查确认表

摇号设备检查确认表

项目名称:




时间:



序号

申请人名称

检查结果

申请代表签字确认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申请人代表:

监督人员:


附表A-9:项目业主随机抽取摇号设备和号码记录表

项目业主随机抽取摇号设备和号码记录表

项目名称:




时间:



序号

项目业主

随机抽取的摇号设备

抽取号码

中标原则(大号或小号中标)

摇号人签字确认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监督人员:


附表A-10:抽签招标随机抽取记录表

抽签招标随机抽取记录表

项目名称:


时间:


抽签顺序

申请人名称

第一轮抽签

第二轮抽签

第三轮抽签

随机抽取 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随机抽取 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随机抽取 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抽签结果

招标人随机抽取的号码为: 号,根据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本次抽签招标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原则为 (大号或小号)中标。

经过申请人随机抽取后,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号码为 号,中标候选人为: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监督人员:


附表A-11: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_______(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标段施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______________元。

工期:_______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______________标准。

项目负责人:_______(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___日内到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应按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_______(盖单位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 同 协 议 书

编号:

发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五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 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暂列金额: 元(其中计日工金额 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 职称: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资格预审申请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监督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约地点:


附件一:质量保修书格式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工程为 年;

3、 工程为 年;

4、 工程为 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年。

6、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其他

1.质保金的支付:

2.质保金的退还:

3.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六、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三: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本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创建文明施工工地,防止人员伤亡、火灾、治安、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发生,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甲方按照川建发[2006]107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进行支付和结算,其它行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相关规定结算。

第二条:甲、乙双方严格按照经省人大批准的《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和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三条:甲方委托监理单位 负责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乙方应服从管理和监督,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乙方应主动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办公及生活临设、大门和围墙等重要设施须按甲方要求设置,现场布局合理整洁,无杂、积水、异味,并保证安全、美观;安全文明施工标志、标牌应设置在明显位置;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垃圾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严禁在施工现场以外堆放材料、垃圾。

2、施工现场布局及工序安排应考虑噪声、照明控制,严格按照达州市有关规定执行,避免扰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用厕所,并有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大小便;生活、生产废水及施工降水未处理合格,不得排入城市下水管道;不得破坏工地周围树木、绿地;土方外运过程,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在工地外道路上遗洒,同时应严格出场车辆的轮胎清洗,避免尘土带到城市道路上。

3、外地施工人员必须办理相关证件,禁止非施工单位人员在工地留宿,施工现场禁止聚众打牌、饮酒闹事、传阅淫秽物品;禁止打架斗殴。

4、施工车辆进出工地时注意工地交通安全,必须缓速行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包括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变压器和配电箱应设置围栏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非专业人员接拆电线,防止发生触电事故,严禁使用电炉子等妨碍现场安全的用电设备。

6、现场消火栓及其他消防器材配备安全、位置合理,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挪用,保证消防道路畅通;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易燃易爆物品及施工动火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

7、现场施工人员须统一佩带胸卡,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工人酒后上岗。

8、各种施工机械的合格证、检测证及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杜绝发生土方坍塌等一切施工安全事故。

9、工人食堂必须干净整洁,无蝇无鼠,认真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严防工人食物中毒;施工人员宿舍要求卫生整洁,严禁随意拉扯电线,冬季取暖可统一安装空调。

10、施工单位现场应有专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每天应派安全、文明施工值日佩带明显袖套在工地巡视,对甲方以及建管、监理部门提出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要求必须积极配合,认真履行。

11、严格遵守国家、四川省、达州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1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3%以上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4、承包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15、承包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16、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17、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18、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承包方在发包方提供的场地内作业发生的所有QHSE(质量、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发包方同时具有向承包方索赔的权利。

19、承包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20、承包方在建设期间,负责处理与政府职能部门、场地相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水、电、气供应者在内的一切外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纠纷以及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全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发包方无关。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按施工合同执行;凡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全部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市、区主管部门针对该项目因文明施工措施不力受到批评和处罚一律均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处罚措施: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文明施工问题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一次则扣除本工程甲方付给乙方文明施工费的5%;如果因文明施工问题,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停工整顿一次则扣除本工程甲方付给乙方文明施工费的50%。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安全施工造成特大事故的则扣除本工程甲方付给乙方安全施工费的100%;如果因安全施工造成重大事故的则扣除本工程甲方付给乙方安全施工费的50%;如果因安全施工造成一般事故的则扣除本工程甲方付给乙方安全施工费的5%。

以上处罚决定以当地安监站的处罚为依据。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盖公章): 乙 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四: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第一卷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41页至第81页)。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1.1.2.6监理人:

1.1.2.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职 称: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永久工程:

1.1.3.3临时工程:

1.1.3.4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永久占地:

1.1.3.11临时占地: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期限: 月。

1.1.4.8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6其他

1.1.6.2材料:指构成或将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除外),包括合同中可能约定的承包人仅负责供应的材料。

1.1.6.3争议评审组: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聘请的人员组成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临时性组织,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合同管理和(或)工程管理专家组成。争议评审组负责对发包人和(或)承包人提请进行评审的本合同项下的争议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出评审意见,合同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对评审意见提出异议时,评审意见对合同双方有最终约束力。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分别与接受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签订聘用协议,就评审的争议范围、评审意见效力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

1.1.6.4除另有特别指明外,专用合同条款中使用的措辞“合同条款”指通用合同条款和(或)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资格预审申请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

(7)

(8)

(9)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合同协议书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对合同双方不具合同约束力。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1.5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的条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1)发包人按照合同条款本项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在监理人批准合同条款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10.2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修改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1.6.3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者监理人不按照图纸供应计划提供图纸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4)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4.1.10(1)目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外,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3)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4)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5)其他约定:

1.6.3图纸的修改

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6.1(2)目约定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1.7联络

1.7.2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1)联络来往信函的送达期限: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24小时内;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3)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4)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5)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6)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第4.5.4项的约定,将授权代表其接收来往信函的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即为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7)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或)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指定接收人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构成拒不签收。

(8)发包人(包括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一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应当在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具备施工条件并移交给承包人,具体施工条件按资格预审文件约定。发包人最迟应当在移交施工场地的同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5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发包人还应按照合同进度计划中载明的阶段性设计交底时间组织和安排阶段工程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承包人可以书面方式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增加紧急的设计交底,发包人在认为确有必要且条件许可时,应当尽快组织这类设计交底。

2.8其他义务

(1)向承包人提交对等的支付担保。在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4.2条向发包人递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应当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和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递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实际支付竣工付款之日止。如果发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支付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付款支付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付款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竣工付款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支付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2)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程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移交规定的工程档案。

(4)批准和确认: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自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相应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之日起,如果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批复、批准、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同意、确认或者批准。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承包人应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否则,招标人不得拨付资金,不予验收。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第3.1.1项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3.3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4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3.6监理人的宽恕

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就承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的某种违约行为的宽恕,不影响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此后的任何时间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承包人的其它违约行为,也不意味发包人放弃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上述违约有关的任何权利和赔偿要求。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6.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包括: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其他义务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监理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合理利润。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设计文件属于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6.2项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

(2)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4.2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履约担保。经过发包人事先书面认可的其他格式的履约担保,其担保条款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发包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保持一致。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如果承包人无法获得一份不带具体截止日期的担保,履约担保中应当有“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或类似约定的条款。

4.2.3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担保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后28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4.2.4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2.8(1)目约定的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28天前,也应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3分包

4.3.2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见资格预审申请函。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3款的约定外,分包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资格预审申请函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专业工程,达到依法应当招标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但合同中约定采用分包方式或者招标方式实施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业分包人。除项目审批部门有特别核准外,暂估价的专业工程的招标应当采用与施工总承包同样的招标方式。

(3)在相关分包合同签订并报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7天内,承包人应当将一份副本提交给监理人,承包人应保障分包工作不得再次分包。

(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因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直接向分包人(包括专业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而影响承包人工作的,所造成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及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但合同中约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

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资格预审文件或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商议确定。

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为专用合同条款第4.1.8项约定的其他独立承包人和监理人指示的他人提供条件外,承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仅限于用于合同工程。

7.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其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2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相关费用由承担。

7.2.2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

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

8.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天内给予批复。

9.3治安保卫

9.3.1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9.4环境保护

9.4.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天内给予批复。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14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2)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3)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

11.开工和竣工

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况。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11.6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2.4.1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责任人承担。

12.4.4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

13.工程质量

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

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13.7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24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管理按 (此处填文件名称及文号)文件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28天期限到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2)目的约定,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等。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4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仅适用于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或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采用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变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措施项目的费用。

15.4.5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A:本工程的《招标控制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下浮 %后称为调整综合单价(下同);调整单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调整综合单价执行并确定增减工程价款;B:调整综合单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调整综合单价并确定增减工程价款;C:调整综合单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由中标人按现行的清单计价规范和行业定额的相关规定套用工程量清单定额及明确的材料价格进行组价,其组价按发包价较财评控制价相应下浮比例 %下浮后,报发包方审核确定该分项的综合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15.8暂估价

15.8.1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工作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1)在任何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提前至少天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法、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以及招标控制价和(或)标底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前至少天,分别将相关文件通过监理人报请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关文件,由承包人负责誊清整理并准备出开展实际招标工作所需要的份数,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核查并加盖发包人印章,发包人在相关文件上加盖印章只表明相关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最终发出的文件应当分别报送一份给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查。

(3)如果发、承包任何一方委派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应当由七人以上单数构成。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的权利外,招标人评标代表应当分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等额委派。

(4)设有标底的,承包人应当在开标前提前48小时将标底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标底后24小时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共同制定标底保密措施,不得提前泄露标底。标底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

(5)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前提前7天将招标控制价报发包人审核认可,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后72小时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控制价的最终审核和决定权属于发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不得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6)承包人在收到相关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监理人转报发包人核查,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评标报告后48小时内核查完毕,评标报告经过发包人核查认可后,承包人才可以开始后续程序,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7)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或者专项供应商订立合同前天,应当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通过监理人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相关文件后天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8)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专业工程或者涉及相关专项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款项,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16.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16.2其他约定:

16.2.1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确定按下列方式进行。

(1)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应用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相关的调整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确定。

(2)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类似的项目,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可参照相应的调整的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项目,由承包人按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行业定额、20《四川省工程造价信息》第 期中达州市材料价格(未有按发包人签订价)进行计算组价,其计算组价按发包价较财关于控制价相应下浮比例 %下浮后,报发包方审核确定为该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16.2.2 综合单价材料的调整:若因发包方改变了材料的档次、规格引起材料价格的变化,则按发包人认定的材料价格,仅对该项调整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进行调整,其他不变。

16.2.3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1)在专用条款15.4.5条款内,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无论差异多少,调整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

(2)分部分规范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以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和国家有关规范为准,若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与施工图和国家有关规范相矛盾,以施工图和国家有关规范为准,结算时不能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综合报价“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描述不充分而进行调整综合单价。

(3)招标控制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材料用量与实际用量不等时,分部分项调整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行业部门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7.1.3计量周期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 (执行(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单价子目计量。总价子目计量方法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1.5项总价子目的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支付分解报告

总价子目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条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和总价子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对各个总价子目的总价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过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分项计量和总价分解等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表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0.2款约定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修正,修正的程序和期限应当依照本项上述约定,经修正的支付分解表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

(2)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各总价子目的价值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中对应月份的总价子目总价值。

(3)监理人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复核列入每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的总价子目的总价值。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一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5.4.6条和第16.2条执行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7.1.3(1)目约定的每月计量截止日期后,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子目(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给出具体工程量的措施项目的相关子目,按其总价构成、费用性质和实际发生比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在竣工结算时总价子目的工程量不应当重新计量,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分部分项工程部分的预付款额度:

措施项目部分预付款额度: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额度: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不受上述预付办法和支付时间约定的制约,发包人应当在不迟于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预付款一次性拨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当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递减,保函条款中可以设立担保金额递减的条款。发包人在签认每一期进度付款证书后14天内,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具预付款保函的担保人并附上一份经其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副本,担保人根据发包人的通知和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中累计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等额调减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自担保人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该经过递减的担保金额为预付款保函担保金额。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17.2.4预付款保函的格式

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17.2.2项约定的金额和时间以及发包人在本工程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或者其他经过发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无条件兑付的和不可撤销的预付款保函。

17.2.5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

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止。

17.2.6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

17.2.7预付款保函的退还

预付款保函应在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之日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与预付款保函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1工程进度款按月完成投资额 %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内拨至工程款的 %,工程竣工验收 内,待工程财政结算评审 天内拨付到本工程结算款的95%,另5%作工程质保金。保修期满一年后, 天内无息付质保金的  %,保修期满二年后,   天内无息付质保金的  %。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施工单位应提供计量工程的相关资料(如检测资料、相应阶段验收资料等)。

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17.3.3(2)目、第17.5.2(2)目和第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限到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17.3.5临时付款证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人和监理人无法对当期已完工程量和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其他款项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等文件后14天内,就承包人没有异议的金额准备一个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查。临时付款证书中应当说明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及其原因,经发包人签认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当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临时付款证书中确定的应付金额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工程进度付款。

对临时付款证书中列明的承包人有异议部分的金额,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提交进一步的支持性文件和(或)与监理人做进一步共同复核工作,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并认可的应付金额,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3.4项的约定纳入到下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经过进一步努力,承包人仍有异议的,按合同条款第24条的约定办理。

有异议款项中经监理人进一步审核后认可的或者经过合同条款第2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定的应付金额,其应付之日为引发异议的进度付款证书的应付之日,承包人有权得到按专用合同条款17.3.3(2)目约定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4质量保证金

17.4.1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合同条款第16条约定的价格调整金额、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百分之五(5%)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为止。

17.5竣工结算

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17.5.2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56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18.竣工验收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

18.3验收

18.3.5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18.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5施工期运行

18.5.1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18.6试运行

18.6.1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的组织与费用承担

(1)工程设备安装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运行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设备安装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运行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投料试运行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8.7竣工清场

18.7.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8.8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17.5.1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可以继续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以及最终撤离的期限:

18.9中间验收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如下: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交合同条款第18.2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工程保险

本工程(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2)投保内容: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5)保险期限:

20.4第三者责任险

20.4.2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承担。

20.5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通用合同条款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1.3.1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友好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壹)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贰)向施工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3争议评审

24.3.4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24.3.5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25.其他

第五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适用房屋建筑及市政园林)

1.工程量清单说明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等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9〕67号)和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量清单编制

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文件时,导入由造价软件导出或清单转换工具生成的清单数据(工程建设项目导出格式为.sezb)

3.清单使用说明

招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为方便申请人测算成本参考使用,申请人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相关资料、现场情况和市场行情等自主决策。合同价、结算价均以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准,总价包干使用。

4.申请人应了解合同总价内包含如下风险:

(1)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风险;

(2)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格风险和机械使用费风险;

(3)工程量计算误差风险及清单漏项的风险,申请人应在投标前自行核算工程量,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文件不符或矛盾的风险,申请人中标后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价格不做调整;

(5)措施费包干使用的风险,申请人应在投标前自行测算措施费的构成和总价,中标后不做调整;

(6)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包干使用的风险,中标后不再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费评定表和企业规费证核定费率调整;

(7)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引起的风险,包含设计错误、地质勘察不准确、地质条件与地勘资料不符而增加的修改费用和基础处理费用等在内的各类设计变更风险。申请人在投标前应认真分析设计文件、地勘资料及充分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条件,对风险做出正确的评估,中标后不做任何价格调整;

(8)地下障碍物和地下设施拆除、迁改费用的风险。申请人在认真了解施工地点的地下障碍物和地下设施情况,根据经验自行评估其风险,中标后不因此而增加费用。

(9)150天以内非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拖延所导致的风险。申请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拆迁情况、交叉施工情况等,对可能造成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拖延应进行评估,150天以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上述风险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做调整,150天以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上述风险由承包人通过索赔途径解决。

工程量清单

另附


适用公路、水运工程)

1.工程量清单说明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等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量清单编制

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文件时,导入由造价软件导出或清单转换工具生成的清单数据(工程建设项目导出格式为.sezb)

3.清单使用说明

招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为方便申请人测算成本参考使用,申请人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相关资料、现场情况和市场行情等自主决策。合同价、结算价均以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准,总价包干使用。

4.申请人应了解合同总价内包含如下风险:

(1)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风险;

(2)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格风险和机械使用费风险;

(3)工程量计算误差风险及清单漏项的风险,申请人应在投标前自行核算工程量,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文件不符或矛盾的风险,申请人中标后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价格不做调整;

(5)措施费包干使用的风险,申请人应在投标前自行测算措施费的构成和总价,中标后不做调整;

(6)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包干使用的风险,中标后不再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费评定表和企业规费证核定费率调整;

(7)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引起的风险,包含设计错误、地质勘察不准确、地质条件与地勘资料不符而增加的修改费用和基础处理费用等在内的各类设计变更风险。申请人在投标前应认真分析设计文件、地勘资料及充分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条件,对风险做出正确的评估,中标后不做任何价格调整;

(8)地下障碍物和地下设施拆除、迁改费用的风险。申请人在认真了解施工地点的地下障碍物和地下设施情况,根据经验自行评估其风险,中标后不因此而增加费用。

(9)150天以内非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拖延所导致的风险。申请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拆迁情况、交叉施工情况等,对可能造成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拖延应进行评估,150天以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上述风险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做调整,150天以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上述风险由承包人通过索赔途径解决。

工程量清单

另附


适用水利工程)

1.工程量清单说明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等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四川省水利厅颁布的《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川水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量清单编制

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文件时,导入由造价软件导出或清单转换工具生成的清单数据。

3.清单使用说明

招标人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仅为方便申请人测算成本参考使用,投标人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相关资料、现场情况和市场行情等自主决策。合同价、结算价均以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准,总价包干使用。

4.申请人应了解合同总价内包含如下风险:

(1)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风险;

(2)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格风险和机械使用费风险;

(3)工程量计算误差风险及清单漏项的风险,申请人应在投标前自行核算工程量,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文件不符或矛盾的风险,申请人中标后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价格不做调整;

(5)措施费包干使用的风险,申请人应在投标前自行测算措施费的构成和总价,中标后不做调整;

(6)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包干使用的风险,中标后不再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费评定表和企业规费证核定费率调整;

(7)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引起的风险,包含设计错误、地质勘察不准确、地质条件与地勘资料不符而增加的修改费用和基础处理费用等在内的各类设计变更风险。申请人在投标前应认真分析设计文件、地勘资料及充分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条件,对风险做出正确的评估,中标后不做任何价格调整;

(8)地下障碍物和地下设施拆除、迁改费用的风险。申请人在认真了解施工地点的地下障碍物和地下设施情况,根据经验自行评估其风险,中标后不因此而增加费用。

(9)150天以内非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拖延所导致的风险。申请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拆迁情况、交叉施工情况等,对可能造成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拖延应进行评估,150天以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上述风险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做调整,150天以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上述风险由承包人通过索赔途径解决。

5.工程量清单

另附


第六章 图纸

1.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注:“图纸目录”的格式供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时参考。

2. 图纸

另附。

注:(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施工资格预审文件对“图纸”有具体规定的,应参照其规定,其中强制性的规定应从其规定。

(2)“图纸”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施工图审查意见不得指定品牌。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 般 要 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

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 “工程量清单” 。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 “工程量清单” 。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 “工程量清单” 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资格预审申请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资格预审申请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资格预审申请函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资格预审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资格预审申请函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

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4.1.6项和第9.4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9.4.2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9.1.2 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5.1.2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2项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3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17.3.2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诅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19.2.3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18.4.1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专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本工程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对材料、设备已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本工程材料、设备如不采用以下材料、设备,但采用的材料、设备应不低于以下质量标准。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

技术指标

允许偏离范围

备 注

1





2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特殊技术要求

2.1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第八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目 录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及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如有);

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五、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六、承诺书;

七、联合体协议书(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八、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九、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

、其他材料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及附录

(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招标人名称):

1、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我方(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用于你方(招标人)审查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投标资格。

2、我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含第二章“申请人须知”规定的全部内容。

3、我方接受你方的授权代表进行调查,以审核我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客户,澄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情况。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电 话:

传 真: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真实性和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声明及遵纪守法诚信承诺

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隐瞒。

本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我方承诺,如存在以上违法违纪投标行为,我方自愿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10.15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同时,我方还承诺:

1、保证服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安排,遵守招标有关会议现场纪律。否则,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且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2、接受资格预审文件全部内容。否则,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

3、保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有内容全部真实有效(包括证件、资料、业绩、造价人员印章,法人印章与工商、公安机关备案的网上印章相符,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证书或带二维码的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与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相应证书相符),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的所有人员没有在建项目。若资格审查过程中查出有虚假或中标之后查处有虚假,投标人同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作废标处理,取消中标资格,接受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因特殊情况没有被发现已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一旦被查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虚假,投标人自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同等金额交回招标人。

4、保证不挂靠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投标,包括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否则,同意接受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因特殊情况没有被发现已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一旦被查实具有本条行为的,投标人自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同等金额交回招标人。

5、保证不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否则,同意接受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因特殊情况先没有被发现已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一旦被查实具有本条行为的,投标人自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同等金额交回招标人。

6、保证不参与陪标、围标行为。否则,同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且同时接受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因特殊情况先没有被发现已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一旦被查实具有本条行为的,投标人自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同等金额交回招标人。

7、保证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否则,同意接受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因特殊情况先没有被发现已经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一旦被查实具有本条行为的,投标人自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同等金额交回招标人。

8、保证不实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投标人若有以上违反承诺的行为,将自觉接受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

2、接受资格预审文件全部内容。否则,同意被废除资格预审申请资格。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签字)

拟派注册建造师: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1)只要有被限制投标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参加投标。

(2)第二章“申请人须知”1.4.3(9)-(12)项规定的情形,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第二章“申请人须知”1.4.3(12)的“近三年”从已生效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上的时间起算。

(4)第二章“申请人须知”1.4.3(12)中投标人存在“严重违约”和“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包括投标人作为承包人(分包人)负有责任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招标的和不招标的项目)。

(5)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3(13)“四川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 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A、放弃中标的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为: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中标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间的,以该项目开标的时间作为放弃中标的时间。

(6)第二章“申请人须知”1.4.3(14)“近3年中因招投标或重大质量安全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B、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C、限制投标的时间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7)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3(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D、被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监督部门依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及第八条规定的种类,对投标人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

被行政处罚包括,投标人在招投标投诉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虚假恶

意投诉,被行政监督部门警告、处以罚款的。

E、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8)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3(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F、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是指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行为。

G、腐败行为的主体包括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H、限制投标从已生效的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上载明的时间起算。

(9)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3(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相应文件上的时间为限制投标的起算时间。

(10)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3(18)“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

I、相互参股包括直接持股也包括间接持股。

J、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

(11)“近___年”、“___年内”期间的计算。

起算的时间按“注”中规定的相应时间起算,不包括当天。

届满的日期,应当是最后一个月的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

没有相当于“期间”开始的那一天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就是“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以月、年计算时,月不分大小月,年不分平闰年。

如某投标人在既往项目中被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30日,按资格预审文件近半年内限制投标的规定,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2009年3月1日及以后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

再如某投标人在四川省地震灾后重建工程中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罚时间为2008年8月8日。按资格预审文件在4年内不接受其投标的规定,从2008年8月9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12年8月8日。2012年8月9日及以后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的招标,投标人才可以参加。以年、月为期间的计算,下同(本资格预审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风险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充分了解合同总价内包含如下风险:

1、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风险;

2、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引起的材料价格风险和机械使用费风险;

3、工程量计算误差风险及清单漏项的风险,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核算工程量,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文件不符或矛盾的风险,投标人中标后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价格不做调整;

5、措施费包干使用的风险,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测算措施费的构成和总价,中标后不做调整;

6、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包干使用的风险,中标后不再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费评定表和企业规费证核定费率调整;

7、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引起的风险,包含设计错误、地质勘察不准确、地质条件与地勘资料不符而增加的修改费用和基础处理费用等在内的各类设计变更风险。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认真分析设计文件、地勘资料及充分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条件,对风险做出正确的评估,中标后不做任何价格调整;

8、地下障碍物和地下设施拆除、迁改费用的风险。投标人在投标人应认真了解施工地点的地下障碍物和地下设施情况,根据经验自行评估其风险,中标后不因此而增加费用。

9、150天以内非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拖延所导致的风险。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拆迁情况、交叉施工情况等,对可能造成的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拖延应进行评估,150天以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上述风险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做调整,150天以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上述风险由承包人通过索赔途径解决。

承诺以上所有风险均由我方自行承担,不进行任何调价。

资格预审申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四)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姓名:


2

工期

天数: 日历天


3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4

是否接受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所有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的鲜章)。

申请人: (盖章)


三、授权委托书(如有)

本人 (姓名)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参与抽签定标、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原件扫描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原件扫描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

申 请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申请人名称(盖章)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电话


企业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


备注:各申请人须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有效期内的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如有)原件扫描件。(所有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的鲜章,携带原件备查)


五、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附: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注册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不需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只须提供职称证)、身份证、职称证原件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原件扫描件;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原件扫描件。所有原件扫描件加盖单位的鲜章,携带原件备查, 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原件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原件扫描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原件扫描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原件扫描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原件扫描件。如不实,属于弄虚作假,取消中标资格。

(2)主要人员的养老保险是指,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近六个月参保的证明。

六、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我方完全赞同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的所有内容。

2、我方完全同意以经同级政府同意的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形成的价格承包工程。

3、我方承诺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无限制投标等相关情形。

4、我方承诺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在最近三年内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七、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资格预审、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任务如下:

5、资格预审和投标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通过资格预审、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八、近3个年度财务状况表

注:(1)投标人应提供近 3 年的财务状况表。

“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分两种情况。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在 5月 1 日以前的,“近 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或当年的上 一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是 2008年 4 月 1 日,“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或 2004 年、2005 年、2006 年的财务状况,采用哪 3 个年度,由投标人选择;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之日在 5 月 1 日以后的,“近3 个年度”是指当年之前的 3 个年度,如某项目招标,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的时间是 2008 年 5 月 5 日,“近 3 个年度财务状况表”是指 2005 年、2006 年、2007 年的财务状况。

(2)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九、近三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


、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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