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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4-12-31 15:37:11   作者:   点击量:   来源:

​近年来,随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事业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断增多,政府资金的投入量越来越大,社会各界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数量较多、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复杂,容易出现形式各样的违规问题。因此,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几点做法

   近年来,宣汉县招投标监管工作在省、市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和支持下,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较好地发挥了招投标监管的职能作用。

   (一)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和招标文件审查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宣汉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宣县委办发〔2014〕4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严格审批、核准招标事项,认真履行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严格招投标程序,通过网络和公共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防止围标、串标等情况发生,确保招投标公开公平竞争。

    (二)严格比选方案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比选的,比选人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比选文件》(2007年版)编制比选方案,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应附比选文件、随机选择比选申请人报告、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5日内报发改部门备案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2014年,依法审查备案比选方案、现场指导监督25次,共节约资金159万元。

(三)严格现场指导监督

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整个开标评标活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监察部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2014年全县涉及招投标项目审查、现场监督73次,共节约资金6133万元,确保了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安全良好运行。

二、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存在的偏差

(一)部分项目招标前准备工作不够扎实

少数项目单位对勘察设计工作重视不够。导致勘察设计深度欠缺,导致设计不详,预算不准,与概预算脱节现象。出现建设期中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等。

(二)部分项目招标后实施工作不规范

少数项目订立合同后,在规定时限内报有关部门备案不够及时,偶尔出现与招标(比选)文件实质内容部分条款差异。建设施工中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投标承诺到场人员没到位情况。

(三)部分项目监管工作不到位

一些行业监督部门注重对“标中”程序的监管,对建设期中的监管有缺位现象,项目单位和部门缺乏联动性,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

三、项目招投标监管工作几点建议

(一)增强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素质

要加强对监督人员履行招投标领域监督方面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清楚每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漏洞和问题。坚决避免由于监督人员的无知和疏漏而为“围标、串标”行为提供机会的情况出现。

(二)严格政策界限,坚决禁止规避招标行为

认真执行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确保应当招标或比选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或比选,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或比选的项目依法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以工期紧、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等为由直接指定承建单位,不得肢解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的,一律从重处理。

(三)做实前期工作,严格标前审核审查工作

一是坚持基本建设程序,做深做细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单位要组织专家认真做好建设项目方案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杜绝草率论证、仓促上马项目。二是完善施工图设计,确保招标前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的准确、合理。根据国家规定,施工图纸是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基础和依据,要杜绝采用达不到深度要求的施工图纸编制预算。建设单位要建立勘察报告事先审查制度,防止由于因勘察报告的原因导致后续设计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要组织同级或高于设计单位资质的机构对施工图是否存在技术漏洞、细节设计是否完整等进行详细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量清单编制。三是严格预算编制和财政评审。预算编制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出现偏差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财政评审要严格把关,对工程的量和价进行合理审增、审减,尽量减少预算编制不准确的问题。

(四)强化标后监管,确保合同依法履行

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突出对合同备案、人员变更、现场核查、工程量变更、合同管理、竣工结算等关键环节的监管。一是严格合同备案,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要将合同副本报有关部门备案,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合同与中标价不一致的,住建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二是严格人员变更,建造师(总监)、主要管理人员无法定原因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提出变更申请,经业主同意后报相关部门批准。三是严格现场核查,建设单位要对施工企业的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建造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出勤率低于考核指标的,根据情节给予处理。四是严格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由建设单位组织县财政、监察、审计、发改等部门现场会审确认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五是严格合同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理单位要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任意变更合同等违规行为。六是严格资金结算,必须实行资金拨付直达中标人基本账户制度,严格执行价款结算规定,切实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情况发生。

(五)完善信用平台,促进市场规范运行

县发改、经信、住建、交通、水务、国土、农业、财政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研究制定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依托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网络平台专栏,建立完善招标投标活动违规违法行为纪录公告系统,记录并公布招标代理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切实规范和警示各类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从业行为,使失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制”,把诚信纪录与经济杠杆结合作用,不断促进市场规范运行。

(六)强化协同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要不断完善“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招标投标制度。项目单位(招标人)要切实担负招投标主体职责并依法进行招标工作,县住建、交通、水务、国土、农业、经信、财政等部门要对所属行业的招投标工作履行第一监督职责,县发改局(县招管办)要切实履行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职责,县监察局(县招监办)要强化招投标监督的组织协调和行政监察职责。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招标投标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找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对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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