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达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1日
达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友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市外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授予达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投资兴办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推动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国际友好城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应对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方面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设立达州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荣誉市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评选委员会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市级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征得拟推荐对象本人同意后,填写《达州市荣誉市民申请表》,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推荐;
(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评选委员会审查;
(三)符合条件的,由评选委员会统一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评选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五)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六)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颁发达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第六条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长颁发。
第七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本市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在我市指定医院每年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子女在达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可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五)在达州机场、火车站、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给予适当的礼遇和方便。
第八条 荣誉市民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第九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评选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追回证书、证章,并予以公告:
(一)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荣誉称号的;
(三)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符行为的。
第十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一:《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解读
政策解读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