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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十四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发布时间:2022-04-21 09:38:11   作者:社事科   点击量: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达州市十四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241


达州市十四五基本公共服务

体系建设规划

 

​目    

 

前言4

第一章  发展基础5

第一节  发展基础5

第二节  面临形势7

第二章  总体要求9

第一节  指导思想9

第二节  基本原则9

第三节  主要目标10

第三章  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13

第一节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13

第二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4

第三节  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16

第四节  发展高品质多样化生活性服务业17

第五节  促进人口中长期均衡发展17

第六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协调发展18

第七节  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数字转型20

第四章  推进公共服务优质均衡发展22

第一节  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22

第二节  发展公平优质教育24

第三节  实现更加充分高质量就业28

第四节  增强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能力31

第五节  提升城乡养老服务能力34

第六节  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37

第七节  织牢民生兜底保障网38

第八节  加大优军优抚服务保障力度41

第九节  丰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42

第五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析44

第一节  环境影响分析44

第二节  环境保护措施45

第三节  全面推动绿色发展47

第六章  保障措施48

名词解释51

附表52

 

 


 

    

 

十四五时期,我国迈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发展的要求从经济发展领域的物质成果转变到了社会、政治、文化各个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层面,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214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正式发布,从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九方面明确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和质量要求,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新时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我市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和《四川省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特编制《达州市十四五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该规划是十四五时期达州市保障和改善基本公共服务的综合性、基础性、指导性文件。规划期为2021—2025


第一章  发展基础和面临形势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十三五时期,达州市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性方向,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均等化程度显著增强,服务供给质量明显提升,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公共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前三年入学率达89.98%,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87.49%;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8.76%,全市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市、区)(含达州高新区、达州东部经开区,下同)比例达100%,高中阶段入学率达90.57%;职业教育特色发展,“1+5”职业教育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劳动就业服务稳步提升。全市新增城镇就业20.5万人,开展就业扶贫专项招聘会283场、困难群体职业技能培训8万人次,帮助贫困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25.2万人,全市建成综合性创业园区28个,吸纳4.58万人就业,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1.2万人次,劳动关系总体维持稳定和谐。

社会保险稳步提高。深化社保体制机制改革,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97.56万人、17.88万人、288.8万人。全市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6.71万人、30.9万人。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524.3万人,覆盖率99%

卫生服务保障全面提升。全市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6.94张、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1.94人、注册护士2.44人,分别较2015年增长2.63张、0.38人、0.92人。三级甲等医院4家、三级乙等医院5家、二级甲等医院10家、三级乙等妇幼保健机构1家、二级妇幼保健机构7家。创建川东片区第一家三甲疾控机构。成立了全市母婴安全指导中心和产儿科质控中心,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三项指标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社会服务保障逐步提高。社会救助系统逐渐完善,困难群众供养标准不断提高、救助管理更加规范、补贴制度保障有力,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持续提升,建成了一批县级和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市、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实现全覆盖,孤儿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逐步提高,孤儿医疗费用实现零支付。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安置、供养全部保障到位。减灾救灾能力不断增强。

住房保障服务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全市十三五累计实施公租房实物保障28737户、棚户区改造92033套、农村危房改造92545户。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实现全覆盖,41.42万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全面改善。小规模聚居、组团式布局、微田园风光、生态化建设的建设格局逐步形成。

公共文化体育有效提升。面向基层、全民参与、覆盖城乡的市村四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实现每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661.78平方米,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1.85平方米。全国新农村文化艺术展演平台建设成功创建为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全市各类公共文化体育阵地全部实现错时延时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形式不断拓展创新。国民综合阅读率达81.9%。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分别达99%99.84%一场一馆一池三中心建设标准有序推进,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提高到33%

助残服务水平不断提升落实残疾人基本保障制度,建立了达州市助残社会组织孵化园,实施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5421户,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托养8158人,开展了读一本书、看一次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的五个一项目。救助肢体(含脑瘫)、智力、听力言语、孤独症等各类残疾儿童1844人次。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收入水平和生产生活状况显著改善。

 

第二节  面临形势

十四五时期,社会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已成为解民生之忧、谋民生之福,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抓手,其内涵不断丰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面临新的发展环境,全面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协同创建万达开川渝统筹发展示范区等多重战略叠加为达州市民生福祉水平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创新服务模式将促使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服务模式转向多元、智慧发展。受人口结构变化影响,未来一段时期,民生和社会公共服务领域将面临劳动人口供给减少、社会化需求增加等多重挤压,健康养老供求矛盾将更加凸显,对社会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与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同时,经过十三五的努力,达州市民生状况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观,区域均等化、城乡均等化程度不断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当前在就业、教育、医疗、居住、养老等领域仍然存在着系列短板,教师队伍、医疗卫生、养老专业人才仍较短缺,看病难,残疾人就业形势较为严峻,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充分。二是供给水平不高,城乡区域间教育资源、公共卫生资源配置不均衡,硬件软件不协调,服务水平差异较大。三是供给方式单一,社会资本投资意愿不强、服务主体和提供方式还较为单一。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制度,共建共享推动区域协作。坚持保基本、兜底线,着力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建立符合达州市情、公平可及、服务便利、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基本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均衡发展。统筹整合各领域、各层级公共服务资源,优化配置,科学布局,推进城乡之间、不同主体之间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增强兜底保障能力。鼓励采取定向援助、对口支援、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促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优质均衡发展。

坚守标准,补强弱项。立足实际,注重与国家、省公共服务体系标准相衔接,发现差距,精准施策,优先补齐公共服务短板,保障基本民生。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根据不同阶段目标和公共财政承受能力,动态调整保障标准。

政府主导,多方协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明确政府兜底保障标准和水平,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充分发挥市场积极作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到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和运营中,扩大有效供给。大力发展志愿服务,推动多方参与、优势互补、有机融合。

扩大供给,普惠享有。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推动优质服务资源延伸下沉和提质扩容,扩大普惠公共服务资源供给,提升服务效能,实现普惠性公共服务付费可享有、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安全有监管。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及拥军优抚、文体服务全面保障为总体目标,全面推进民生建设。到2025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服务品质全面提升,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涵盖教育就业、养老育幼、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更加完善,服务清单动态有序调整,各领域标准建设持续推进,保障措施更加完善。

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提质扩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更加多元,服务方式更加多样,供给质量和效率大幅提高,服务价格更可承受。服务内容更加丰富,获得方式更加便捷,满足多样化民生需求。信息化水平逐渐提高,实现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共享。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更加均等享有、公平可及,服务水平更加均衡,城乡间、区域间、群体间差距基本消除,覆盖范围更加广泛,基本实现常住人口全覆盖,市民群众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便利性明显提高。

1  达州市十四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发展指标

领域

指标

2020

2025

指标性质

幼有所育

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个)

1.3

4.5

预期性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覆盖率(%

应保尽保

约束性

学有所教

学前教育毛入园率(%

89.98

92.09

预期性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98.8

99.0

约束性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

90.57

96.0

预期性

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年)

11.5

11.8

约束性

劳有所得

参加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人数(万人次)

6

6.5

预期性

病有所医

人均预期寿命

77.54

78.2

预期性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

2.07

2.85

预期性

每千人口拥有注册护士数(人)

2.61

3.8

预期性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99

99

预期性

老有所养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

30.2

55

约束性

新建城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

100

约束性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89.5

95

预期性

养老服务床位总量(万张)

2.5

3

预期性

住有所居

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的保障率(%

100

约束性

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率(%

应保尽保

预期性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万套)

17.12

预期性

弱有所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100

100

约束性

优军服务保障

转业军官和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安置率(%

100

100

约束性

退役军人适应性培训参训率(%

90

约束性

文体服务保障

每万人接受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次数(次)

9000

预期性

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平方米)

1.85

2.6

预期性

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平方米)

30

预期性

 


第三章  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第一节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和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新标准,制定达州市九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任务清单,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标准和支出责任。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动态化调整机制,稳步提高标准水平,加大对困难人群、短板领域、薄弱环节的投入保障力度。完善基层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对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评估机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内容、保障标准和责任划分,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成效评价体系,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履行情况的动态监测、评估,重点推进教育、医疗、育幼、文化体育领域的评估。建立基本公共服务问题反馈机制,定期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及时妥善解决行进中的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

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机制。稳步放开教育、卫生、养老、托育、文化、体育等领域市场准入,积极引导扩大社会资本投资服务领域,增加基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多样性。深入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全面放开经营性社会事业市场,营造激励高品质多样化服务的宽松环境。

第二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民生保障目标,提供81项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服务内容、服务目标和服务项目。

2  达州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

服务领域

服务内容与目标

服务项目

幼有所育

为城乡居民提供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保障城乡育龄人群身心健康;为儿童提供关爱和基本生活保障服务,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服务,基本避孕服务,生育保险,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困境儿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共9项)

学有所教

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九年义务教育,提供教育资助服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作业本,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共10项)

劳有所得

为全体劳动者就业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环境,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充分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就业信息服务,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见习服务,就业援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用工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共12项)

病有所医

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补贴。(共17项)

老有所养

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

老年人健康管理,老年人福利补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共4项)

住有所居

保障公民居住权利,逐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共3项)

弱有所扶

为城乡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物质帮助,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有尊严地生活和平等参与社会发展。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法律援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托养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共14项)

优军服务保障

提供优待抚恤、集中供养等服务,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优待抚恤,退役军人安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特殊群体集中供养。(共4项)

文体服务保障

为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文化体育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参加大众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等权益。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送戏曲、演出下乡,收听广播,观看电视,电影放映,读书看报,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全民健身。(共8项)

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与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适应,扩大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养老育幼、疾病防控、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社区综合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等供给规模。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达标创,提升设备保障水平,探索推行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服务效能。强化农村地区公共服务人才培养,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卫生技术人员县招乡用等机制,逐步提高基层公共服务人才待遇,有效解决公共服务人才引不进、留不住问题。科学布局公共服务资源,提升区域中心城市公共服务能级,增强城镇公共服务承载能力,逐步打造都市15分钟、乡村1.5小时基本公共服务圈。

 

第三节  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积极推动重点领域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扩容,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加强托育、教育、养老、医疗、住房等领域普惠性规范性服务供给,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按照补偿成本、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价格,引导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实现保本微利运营,遏制过度逐利行为。通过公建民营、购买服务、财政奖补等多种方式支持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扩容,推动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多元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通过政策扶持、资金引导、试点示范、改革创新、用地保障等举措,不断丰富服务供给,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服务成本,为人民群众提供付费可享有、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

 

第四节  发展高品质多样化生活性服务业

逐步推动高品质多样化生活服务供给为公共服务提档升级,围绕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体旅游、家政等领域,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增加服务供给,强化服务标准,做大服务品牌,推动生活服务与公共服务互嵌式、阶梯式发展。支持优势企业整合现有资源,形成服务专业、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放心安全的连锁机构,推动托育、养老、家政等服务标准化、品牌化,健全品牌管理体系。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制定激励政策,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性金融贷款的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支持自有品牌发展。支持服务企业拓展经营领域,促进跨界融合发展,加快业态和模式创新,构建产业生态圈。

 

第五节  促进人口中长期均衡发展

积极落实优生优育政策。倡导适龄生育,鼓励优孕、优生、优育。推进婚嫁、生育、养育、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治理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社会不良风气,完善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制度,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加快公共教育均衡优质供给。继续实行和完善生育奖励扶持制度和优惠政策,提高人口出生率。

推动发展老龄产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发展普惠性、互助性养老。继续加大政府和社会对养老事业的投入,建立高素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积极推动老年大学建设工作,保障老年人文化养老需求。重点关注农村养老服务能力提升,关爱留守老年人,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提升护理队伍能力。

促进人口城乡均衡布局。推动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协调发展,稳步提升全市城镇化水平和质量,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小城镇建设,加快县城人口集聚。充分挖掘达州市城镇与农村各自优势,依托特色小镇、小城镇等新型城镇建设形态,提升城镇承载能力,促进城镇与村庄功能互补、要素互动,发挥城镇在乡村振兴中聚集产业、安居就业、综合服务、社会管理等作用,吸引人口向乡村聚集,推动全域人口均衡分布。

 

第六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区域协调发展

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大统筹力度,鼓励和引导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救助供养、养老福利等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布局和覆盖,推进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要求,加快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能力,制定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在教育、卫生、养老等公共服务领域实施城乡携手共进计划,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统筹配置城乡教育资源,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管理改革。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完善城乡教育信息化联动发展机制。支持市级医院与县级医院开展对口帮扶、巡回医疗和远程医疗,鼓励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建立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改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条件,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健全公共服务领域专业人才到农村工作的激励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共享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提升农村整体服务水平和质量。

加强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基层资源供给,加大对基层服务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提高基层服务供给能力,集中人财物资源下沉,拓展社区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综合考虑公共服务可及性、居民参与便利性,以及面积、人口规模适度性等因素,加快推动社区资源整合,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服务机构与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综合便民服务作用,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推进社区基层信息化建设,加强网格采集信息的共享、分析和应用,建立居民、家庭、社会组织、社区活动电子档案,推进社区服务队伍、服务对象信息数字化。

推进万达开区域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在深化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基础上,大力推进万达开区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保障范围等标准衔接,推动区域居民异地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并便捷结算。发挥万达开川渝统筹发展示范区引领带动作用,率先推进示范区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标准衔接和政策协同,动态优化示范区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清单。协同推进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实施一批公共服务重点建设项目,推动示范区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组建万达开职业教育一体化发展联盟。深化万达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合作,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联盟,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群发展,联手打造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品牌。提高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完善联防联控常态机制。加强万达开三地住房保障协同推进机制。推进万达开文化旅游一体化发展,鼓励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建立合作联盟,实现公共文化资源共享。推进万达开养老服务共建共享,搭建养老服务交流合作平台,加强适老化改造资源共享,探索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制度,共同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七节  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数字转型

拓展数字化公共服务。结合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智慧达州建设,深化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基本公共服务各领域融合,提升供给效率和均等化程度。深入推进互联网+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完善移动诊疗和远程医疗体系,健全优化互联互通的健康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提升智慧医疗服务水平。加强智慧学校建设,推进数字化教育资源建设与共享,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智慧文体建设,建立文化数字资源库和智慧体育服务平台。

提升在线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智慧政务服务建设,充分发挥数据中心作用,不断优化基本公共服务流程,推进公共服务网上办、掌上办、自动办。加快推动医疗、养老、就业等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能力。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互联网发展,通过线上平台开展面向居民的家庭医生签约、健康管理、药品配送等服务。优化养老服务平台功能,为老年人申请和获取服务提供便利。加快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提高获取就业创业信息、办理社保的效率和便捷程度。

 


第四章  推进公共服务优质均衡发展

 

第一节  提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围绕家庭服务需求,以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社会补充、家庭为基、社区依托的方式,建立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立体化,服务性质多样化,服务模式灵活化的幼有所育体系。

保障优生优育服务。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全面推行住院分娩制度,向孕产妇免费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推进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实现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城乡全覆盖,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健全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网络,高质量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将儿童出生缺陷疾病诊断治疗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加强确诊病例的治疗和干预,减少严重致残出生缺陷。

完善妇幼健康服务。健全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妇科和儿科等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行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妇女重点疾病防治,支持有配套投入的地区扩大适龄妇女两癌筛查覆盖面。加大优质妇幼健康服务供给,有效保障母婴安全,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重视儿童早期发展,拓展儿童保健服务内容,为儿童提供全方位、高质量、多层次、全过程的儿童保健服务。继续开展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开展儿童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改善儿童健康发展状况,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等儿童营养性疾病。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实现儿童残疾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

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大力发展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利用社区中心、闲置校舍等存量资源建立婴幼儿看护中心,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育班。在城镇建成一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农村和贫困地区进一步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完善儿童关爱保护体系。推动儿童福利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持续推进儿童福利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儿童福利机构区域布局,鼓励建立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儿童福利机构。统筹儿童之家等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推进村(社区)、学校儿童社工站设置,以学校、家庭、村(社区)等作为支点,构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联动的基层儿童服务模式。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落实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等政策。

专栏1  幼有善育重点工程

出生缺陷防治工程。全市建成1家具备产前诊断服务资质的机构和1家具备产前筛查服务资质的机构。

托育服务扩容工程。每个县(市、区)建设1个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或普惠托育中心。

妇幼保健系统救治能力建设工程。将达州市妇女儿童医院建设成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定点救治医院。

儿童福利设施建设工程。启动实施市、县(市区)两级儿童福利设施项目建设。

 

第二节  发展公平优质教育

推进新时代教育强国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构建结构合理、公平优质、保障有力、充满活力的创新型现代教育体系,增强学在达州品牌竞争力、带动力、辐射力,着力建成四川教育强市、川渝陕结合部区域教育中心,实现达州教育区域领先、川渝知名

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补齐资源短板,重点解决农村偏远地区和城市薄弱地区及人口高度密集地区的普惠性资源配置。完善以普惠为主体,以公办为骨干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幼儿园布局特别是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依托城市优质幼儿园和农村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立城乡学前教育资源中心。

统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稳步推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化配置,合理规划校点布局,按照小学向乡镇集中、初中向中心场镇或片区集中的思路,构建以城镇义务教育学校、乡镇中心(寄宿制)学校为主,必要的乡村教学点为辅的多元协调发展的义务教育学校新格局。持续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标准班额推进计划,继续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推动特殊教育加快发展。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支持改扩建教学用房,根据学生残疾类别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设施设备,提升区域随班就读专业服务能力。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巩固特殊教育发展成果,实行残疾学生从学前到高中阶段的15年免费教育。

促进普通高中优质均衡特色发展。优化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布局,适度调整办学规模,逐步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现象。加快提升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实施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创建行动,持续扩大优质普通高中资源。开展集团化办学试点,积极推动区域内组建学校发展联盟”“帮扶联盟”“学科联盟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区域普通高中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发展,创办艺体高中,积极探索建设综合高中。

推进中等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优化学校布局结构和生源布局,推进职业院校提质扩容,推进西南职教园区建设,着力构建“1+5”职业教育发展格局。聚焦重点产业,优化专业设置,加大培育具有全省示范引领的中职学校和具有行业示范引领、就业优势明显的示范专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校地合作,实施中职学校三名工程,组建万达开产教融合联盟。

推进高等教育扩容提质发展。支持四川文理学院建设成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瞄准国家双高计划,推进达州职业技术学院、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进入省内领先行列,支持达州职业技术学院举办职业本科专业,支持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档升级,高质量培养中医药人才。紧密对接达州“6+3”产业建设部署,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加快推进泛美达州航空职教城建设,积极创建四川粮食职业学院。

完善惠及全民的终身教育体系。依托达州继续教育大学,加快建成覆盖城乡、开放便捷的终身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和数字化学习资源中心,建立学分银行和个人终身学习档案。加强成人学历教育体系、职业培训体系、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体系建设。打造社区教育实验区、示范区建设,开展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活动,融合巴文化、红军文化等地方文化资源的特色终身教育品牌,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

建设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建立市、县、校三级联动覆盖大中小幼教师的培训体系,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健全人才培养体系,实施达州市中小学青年教师成长培养计划”“教育三名计划,大力推进市级名师工作室”“名校长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建设。创新教师编制管理,均衡城乡教师资源配置,优化教师准入和招聘制度,落实教师工资待遇,多方面保障教师队伍建设。

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全市教育信息系统数据、用户、应用、业务和服务集成,实现国家、省、市、县、学校五级教育管理信息数据汇聚融通,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加大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力推进智慧校园建设。推动智能技术深度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促进教学内容、教学形式、学习方式、学习评价创新,实现教学模式转变。发展互联网+教育新业态,加强智慧教室、助教机器人、智能教学助手、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应用。

专栏2  学有优教重点工程

学前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全市新建公办幼儿园67所,在园幼儿占比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到2025年全市通过国家认定的县(市、区)达到55%左右。

义务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新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47所。实施义务教育标准班额推进计划,推动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普通教室使用面积、生均校舍面积、专用教室和场所及教学仪器设备施设、图书资料基本达到国家、省定标准。

特殊教育提升工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招收残疾儿童5人以上的学校特殊教育资源室覆盖率达到100%

普通高中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逐步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和5000人以上大校额,到2025年,新建普通高中6所。

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工程。培育3所具有全省示范引领的中职学校,建设4个具有行业示范引领、就业优势明显、发展潜力巨大的示范专业。实施职业教育三名工程。中职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校均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

高等学校扩容提质工程。力争引进1所本科院校,引进培育2所品牌职业院校。建立一批合作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推进泛美达州航空职教城建设,创建四川粮食职业学院。

全民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工程。积极引导职业学校和龙头企业联合建设1—2个省级示范性职工培训基地,培育1—2个省级示范性继续教育基地、2—3个省级优质继续教育网络课程。

 

第三节  实现更加充分高质量就业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增强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提升重点群体差异化、精准化服务。创新就业创业服务模式,健全城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充分发挥达州人力资源大市和川东北人力资源区域中心辐射带动作用,统筹开展强主体、建园区、创品牌、优业态、聚人才五大行动,培育一批人力资源骨干企业,建设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深化万达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合作,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联盟,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群发展。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与达州市“6+3”重点产业体系建设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实体经济与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推进人力资源服务直接进园区、进企业、进项目,保障人才需求。

全力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健全覆盖各类劳动者群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就业信息咨询和发布、就业见习、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援助等工作实施范围和质量,针对不同群体,提供精准化服务,推动实现主动服务、精准服务、智慧服务,促进稳定和扩大就业。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做好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推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打造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鼓励引导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科技人员、专业特长人员等群体创新创业,统筹促进妇女、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就业。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深入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动,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应上尽上”“一网通办,实现实体大厅、网上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融合发展。依托省级政务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中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础数据库等项目建设,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

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扎实推进就业帮扶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加大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等重点对象的培训力度,分类实施职业提升培训。支持企业大力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培训、劳务品牌培训等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返乡创业培训和劳务品牌培训等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机构管理。

落实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全面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加强劳务派遣监管。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完善劳动用工数据库,加强劳动用工动态监管。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简化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构建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保障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推广互联网+监管,保障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强化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健全劳动关系监测预警制度,提高防范化解各类劳动关系矛盾和风险能力,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健康发展。

专栏3  劳有应得重点工程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工程。积极创建达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打造成为综合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信息中心、职业培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同时配套建设人力资源共享平台。

稳保就业创业工程。建设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实施农民工战略性工程,打造系列巴山字号劳务品牌,持续推进扶贫车间。构建一县一园创业孵化载体布局,实施青年创业计划、创业大赛、农民工返乡创业行动计划、大学生村官创业等工程。

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工程。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公共实训基地。坚持愿培尽培、应培尽培,面向企业职工和重点就业群众持续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全面提升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

一体化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工程。搭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积极开发更易于传播、使用的微信小程序、APP客户端等服务载体,实现信息共享,同步宣传。

劳动关系权益保障工程。推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互联网+调节服务

工伤康复服务提升工程。完善现有康复医院工伤康复设施设备,建设1所工伤康复服务机构。

第四节  增强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能力

坚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以建设健康达州为重点,推动卫生健康发展方式从以治病为中心以健康为中心转变,为全市人民群众提供全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

优化城市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发展预防、医疗、康复、护理相协调的健康服务体系。打造川渝陕结合部区域医疗中心、中医医疗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科教创新中心和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六大中心,在综合医疗救治、疑难重症救治、中医医疗、精神卫生等方面达到全省先进,人均优质医疗资源占有量与医疗技术水平进入全省前列。

强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调整和布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构建起以县级医院为龙头、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为支撑、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骨干、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基层医疗卫生新布局。落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定位,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基本形成农村30分钟健康服务圈。

推进重点传染性疾病防治能力建设。推进达川区、宣汉县、大竹县、渠县疾控机构达到三级乙等标准,其他县级疾控机构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全面提高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能力。推进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提升常见传染病采样检测能力,形成24小时内完成禽流感、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快速检测的能力。以市县疾控中心实验室为主体,构建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实验室参比体系,规范检测程序,强化质控管理。

强化慢性病的综合防控能力建设。健全覆盖全市的慢性病发病报告网络和死因监测系统,进一步提高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规范管理率。开展慢性病防治的全民教育,提升全民健康素养,有效控制慢性病危险因素,控制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意外伤害等发生。实现人民群众生命全周期的健康管理,有效控制慢性病疾病负担增长。

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形成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为龙头,县级中医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科室为骨干,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的中医药服务体系,重点推进中医药在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方向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加强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和中医药防治优势病种研究,提高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优势病种诊疗能力、中医药综合服务能力。

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形成市县两级急诊急救体系,完善以市120指挥中心为龙头、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为主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诊急救服务网络,提升卫生应急综合能力。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以市县二级疾控中心为主体,构建全市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全面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水平。健全全市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会商研判制度,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研判、评估、决策、防控协同机制。

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坚持和完善依法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行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实行待遇与缴费挂钩,体现多缴多得的原则。整合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慈善救助、医疗互助等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多元化医疗保障需求。

专栏4  病有良医重点工程

公共卫生能力提升工程:市疾控中心强化三级甲等疾控中心内涵建设,达川区、宣汉县、大竹县、渠县疾控中心达到三级乙等标准,通川区、开江县、万源市疾控中心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市妇幼保健院建成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达川区、大竹县妇幼保健院建成三级乙等妇幼保健院;通川区、渠县、开江县、宣汉县、万源市妇幼保健院达到二级甲等标准。市民康医院建成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公共卫生科、发热门诊、急诊和感染性疾病、呼吸、重症、检验、麻醉、消化、心脑血管等专科建设。

医院高质量发展工程:市中心医院强化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内涵建设;强化大竹县、宣汉县人民医院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内涵建设;达川区人民医院、渠县人民医院创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通川区人民医院、万源市中心医院、开江县人民医院创建三级乙等综合医院。

医学重点学科创建工程:市中心医院建设国家级重点专科1个、省级重点学科2个、省级重点专科15个。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建成国家级重点专科1个、培育国家重点专科1个,省级重点专科建成9个,培育省重点专科2个。市妇幼保健院培育国家级重点专科1个,建成35个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市精神卫生中心建成35个省级医学重点专科(学科)。

重点领域补短板工程:每个县(市、区)建立1所区域综合托育中心。妇幼保健机构、综合性医院妇产科建设,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县(市、区)产前筛查机构建设。市级老年医院建设,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依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县(市、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建设,健康促进医院建设。综合性医院精神卫生科建设。综合性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市级中心血站、采血点、储血点建设,血站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程。实施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旗舰科室等健康工程。培育宣汉、万源、达川3个省级中药材种植重点县和渠县、开江2个市级中药材种植重点县,建设1-2个中医药强县。打造15秦巴药乡,建设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区,建设通川区现代生物医药健康产业园区。

医疗卫生人才支撑工程。实施农村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县乡村卫生人才能力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人才培训及卫生监督执法人才能力建设等工程。

 

第五节  提升城乡养老服务能力

大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坚持老有颐养目标导向,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保险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逐步健全体系完整、覆盖城乡、均等分享、可持续的养老服务体系。

健全养老保险服务体系。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积极发展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建立养老金合理增长机制,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完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适应流动性需要。落实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推动财政对社会保险投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织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网,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扩大普惠型养老服务覆盖面,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集中供养和失能照护能力,促进养老服务多元发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全市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体,在城市社区建成15分钟养老服务圈。实施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工程,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推进乡镇敬老院和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实施农村养老服务补短板工程,加快构建“1+N”农村公办养老服务联合体,健全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推动设立家庭照护床位,推进小区及公共场所无障碍环境改造。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完善高龄津贴制度,探索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

提高老年人健康干预能力。开展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推广以慢性病管理、中医药和老年营养运动干预为主的适宜技术,有效改善老年人群营养与健康状况,降低失能风险。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老年心理健康和心理关怀服务。积极防治老年痴呆症。

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重点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推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以日间照料为重点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引导全市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辖区内养老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医养结合工作,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推动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推进中医药医养服务,鼓励设立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

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强化殡葬服务惠民公益属性,持续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政府对基本殡葬服务的兜底保障职责。优化殡葬服务设施布局,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有计划、分阶段推进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根据需要对老旧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升级改造,构建以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为主体、经营性公墓为补充、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城乡统筹推进的殡葬服务供给格局。持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简化服务流程,创新开展网上服务、一站式服务、个性化服务等,提升服务水平、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专栏5  老有颐养重点工程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达州市失能老人照护中心、达州市老年大学等一批养老服务项目。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和1个智慧养老院或智慧养老社区。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有1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全市至少开办1个老年用品市场(展示体验场所)、建设1个养老实训基地。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工程。对老旧住宅、公共场所等实施适老化改造,全市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型社区。

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工程。新建渠县、开江县殡仪馆,改扩建宣汉县殡仪馆,新建、扩建一批公墓及骨灰堂,建设一批农村公益性安葬设施。

 

第六节  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住有宜居为总目标,加快推进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加强万达开三地住房保障协同推进机制,持续稳步推进棚户区、老旧小区及农村危房改造,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强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加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保障力度,扩大保障覆盖范围,全面梳理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住房状况,采取实物和货币结合等多种方式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设定最长保障期限,重点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

推进城镇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严格制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优先支持群众改造意愿强烈、项目成熟度高的棚户区改造。稳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将城市及县城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合理确定老旧小区改造内容,提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水平。

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合理确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和标准,重点补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切实保障基本住房安全。

专栏6  住有宜居重点工程

城镇棚户区及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分年度推进棚户区、老旧小区及配套道路、管网、电力、绿化等设施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明确改造方式、补助资金标准、计划改造时间等,实施精准管理,改造一户、销档一户。

 

第七节  织牢民生兜底保障网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夯实民生兜底保障,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强化残疾人专项救助帮扶,提升防灾减灾能力,强化受灾群众救助,完善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救助制度。统筹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强化困难残疾人、困难老年人、困难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关爱帮扶。促进慈善力量、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推进社会救助数字化改革,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阳光救助。

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基层社会工作服务,支持乡镇(街道)建立社工服务站,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工人才、志愿者在社区治理、社会救助、防灾减灾、困难群众帮扶等领域的积极作用,实现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激励和支持个体、法人等参与慈善事业,壮大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者队伍,培育慈善组织和慈善实体,完善社会捐助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发挥地域优势,切实打造慈善达州项目品牌。

完善残疾人专项救助帮扶体系。做好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救助工作,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采取选送学习资料、就业技能培训等形式,增强其掌握先进实用技术的能力。做好贫困残疾人的心理辅导工作。落实国家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助学、大学生救助政策,建立长期助学计划。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协助其申请医疗救济金,纳入城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强化防灾减灾服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应急避难场所、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综合减灾救灾与风险管理评估信息平台等服务设施建设,推进全省区域综合性应急救援达州基地建设。开展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和防灾减灾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训,加强基层救灾应急装备、乡镇级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实施互联网+减灾救灾,利用遥感技术、5G技术等提升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水平,推进智慧应急管理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基础资源互通共享。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完善防灾减灾社会动员机制,提高全社会应对灾害能力。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持续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加强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服务,配齐村(社区)法律顾问,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融合、多元发展。提升普法工作质效,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关注低收入群体等特殊群体及军人军属等重点对象。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做好法律服务队伍、经费等组织实施保障。探索建立达州市高新区法务集中服务区、达州仲裁委。

专栏7  弱有众扶保障重点工程

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工程。建设达州市救助管理站、达川区救助管理站,改造升级通川区、宣汉县、大竹县、渠县、开江县、万源市救助管理站,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

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工程。升级改造一批救灾物资储备仓库,配备完善现代作业设备。在城市和乡村新建一批一定规模的应急避难场所。实施全省区域性救援基地和覆盖川渝陕结合部的区域性综合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

第八节  加大优军优抚服务保障力度

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等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各项优待安置政策,建设一批拥军优抚设施,逐步提高各类优抚对象服务保障水平。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的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

稳步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拓宽安置渠道,优化安置办法,提升安置质量。稳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加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完善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开展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开展退役军人适应性、创业、职业技能等培训。

提升拥军优抚服务水平。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教育服务、住房保障服务、文化交通服务等体系,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健全孤老优抚对象和重残退役军人集中供养制度,推进全市光荣院改扩建,提升服务水平。

专栏8  优军优抚重点工程

优军优抚服务提升工程。落实军休服务体系提质工程,推动各县(市、区)落实退役军人优惠就医、便捷就医政策。

优军优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达州红军烈士陵园改扩建项目二期、全市光荣院改扩建工程。

第九节  丰富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推动优质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和延伸,完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城乡均衡化发展。持续拓展全民健身公共空间,围绕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多元化、个性化生活需求,不断丰富服务产品和供给方式。

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全覆盖。全面巩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果,侧重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打通最后一公里,推动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各类文化基础设施设备提档升级,保证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多样性供给。围绕巴文化、红色文化、民俗文化、生态康养等主题,创新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建设一批红色文化基地,打造一县一品”“一馆一品文化服务精品,建设巴文化传承创新和旅游发展高地、文化和旅游中心。依托全国新农村文化艺术展演、万达开大三峡大巴山文化旅游节等大型文旅节会活动,采用公益性文化惠民演出、公益讲座等方式,拓展流动文化服务覆盖面。增加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推进万达开文化旅游一体化发展,合作开发精品文化旅游产品。提升文旅便民惠民利民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爱国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设施全部错时延时免费开放。

加快推进文旅资源数字化发展。以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等为依托,加快文化资源数字化转变。打造全市智慧文旅公共服务平台、文旅大数据中心和综合管理、公众服务、宣传推广平台。开展智慧景区试点示范、数字化景区、智慧旅游建设。加快智慧广电网络乡村全覆盖,推动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由功能型向智慧型转型升级。

持续推动全民健身。以一场一池一馆三中心为建设标准,加快推进各县(市、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基础设施。丰富健身设施种类,增加与自然生态、自然空间相融合的设施、户外运动营地、社会足球场等。推动传统体育设施维修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改造。因地制宜打造达州特色体育赛事品牌,推进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全域化,做大做强体育产业。

专栏9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重点工程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各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推进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文化中心、农村书屋等基层文化阵地多点布局。打造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文化馆,在全市公共图书馆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

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创新工程。实施大巴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等文旅项目,打造特色公共文化新产品。加快全市A级旅游景区智慧化建设,鼓励宣汉巴山大峡谷、万源八台山、达川乌梅山等有条件的景区开展数字信息采集,构建景区数据资源应用平台,建设巴山大峡谷等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园区,打造张爱萍故居等红色爱国主义教育智慧旅游项目。

智慧广电工程。建设达州市传媒中心、智慧广电高清数据平台,打造城市应急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实施应急广播体系、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等提升工程。

全民健身普及工程。实施达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达州市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达州市足球训练基地等重点体育设施项目。打造山地户外营地、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户外运动营地。以达州市运动会、达州巴人故里国际马拉松比赛等赛事为引擎,推进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全域化,带动全民健身。


第五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第一节  环境影响分析

达州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医院、学校、福利设施、棚户区改造、文体设施等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对大气环境、声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的影响以及建设过程中造成的水土流失等,通过加强施工、运营管理,合理设置环保设施,将有效控制各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一、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规划实施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包括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施工期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为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建设项目施工期场地平整、开挖、填土、施工建设、运输等活动产生粉尘及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气。运营期,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学校、医院、居民区、文化体育场所及其配套餐饮、环卫设施的运营和惠民活动开展所产生的餐饮油烟、环卫设施异味、汽车尾气。主要的污染物因子有:PM2.5PM10VOCS、氮氧化物、油烟等。

二、水环境影响分析

规划实施对水环境产生的影响一方面为项目建设过程中混凝土拌合污水、机械清洗污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等,另一方面为学校、文化馆、体育馆、社会福利机构、社区产生的一般生活污水及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水等。主要的污染物因子有:悬浮物、BOD5CODCrNH3-NTP、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等。

三、声环境影响分析

规划实施对声环境的影响一方面来自各项目施工过程中挖土机、推土机、振捣器、起重机、拖拉机、卡车等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影响,噪声声值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范要求,另一方面来自项目运营后部分公共服务设施内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等机械设备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影响。

四、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规划实施产生的固体废物一方面是各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料、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等。另一方面包括各类公共服务场所生产运营和文艺巡演、体育赛事、技能培训等活动开展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卫生清洁垃圾、废纸类、废玻璃陶瓷、废塑料等。此外,医疗卫生机构会产生医疗废物,主要为一次性医疗用品、废弃医疗器具、废弃药物、废弃血液、医疗标本等。

 

第二节  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施工扬尘六必须、六不准、六个100%”防治要求,减轻施工扬尘的产生。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或回收利用。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周边的绿化覆盖。对于涉及排放油烟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排气口朝向应避开附近建筑物及人员活动频繁地区域。

二、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废水沉淀过滤后回用或用于绿化。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废水、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医疗污水经自建的专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I8466-2005)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尽量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并进行合理布置,根据需要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吸声等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时间,敏感地段禁止夜间施工作业。严格执行声环境功能区划相应的声环境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土石方等规范运往指定地点处置,并签订处置协议,禁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采用市政环卫设施集中收集、统一清运。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集中收集,规范建立医疗废物暂存间,并交由具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第三节  全面推动绿色发展

落实国家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目标,全面推动低碳循环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现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绿色发展。在教育、文化、体育活动中大力宣传绿色生活方式,深入开展保护生态、爱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学校、福利院、养老院适当开展生态环境教育及宣传。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遵循用地集约、布局优化、利用高效的原则,融入到城市生态格局之中,大力推广采用绿色建筑、节能建筑,积极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加强有利于增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功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展改革统筹、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项重点任务、服务项目和保障工程落地落实。本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实施本级基本公共服务行动计划,制定本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推进服务清单及区域内均等化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二、完善政策保障

完善配套政策体系,根据综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等因素,对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筹布局,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用地。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设备配置、服务规范的标准体系,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强化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规划与国家、省、市各项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确保规划思路统一、目标一致。

三、强化监测评估

完善公共服务监测评估体系,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跟踪监测,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开展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评估,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加强舆论引导,创新宣传方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鼓励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增强社会各方的认同感和积极性,汇聚形成推动公共服务规划实施的强大合力。 

四、强化服务保障

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一体化的体制机制,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均衡配置,缩小基本公共服务的区域间水平差距。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残疾人康复等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和运营管理。逐步有序地扩大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大力发展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推进规范化和品牌化建设。

五、强化技术保障

加强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扩大专业服务和管理人才培养规模。完善基层人员工资待遇、职称评定、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障等激励政策,提升基层人员能力。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互联网+”基本公共服务,普及应用居民电子健康卡,探索实施网络化教育、在线诊疗、网上社保办理、个人社保权益查询、跨地区医保结算等互联网应用新模式。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实现公共服务基础信息资源集中采集,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数据互通。探索构建以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便民基本公共服务平台。

六、完善资金保障

加强财政投入保障,稳定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在落实中央、省和市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强化市级政府在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责,合理划分市、县事权与支出责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基本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资金保障机制。

 


名词解释

 

1.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由政府承担保障供给数量和质量的主要责任,引导市场主体和公益性社会机构补充供给。

2.普惠性公共服务:满足公民更高层次需求、保障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所必需但市场自发供给不足的公共服务,政府通过支持公益性社会机构或市场主体,增加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推动重点领域非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化发展,实现大多数公民以可承受价格付费享有。

3国家双高计划: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

4“6+3”产业:能源化工、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农产品加工和现代建筑业、文化旅游业、现代物流业。

5普惠型养老服务:在基本养老服务以外,面向广大老年人、靠市场供给、由政策引导的一种服务。

​6“1+N”农村公办养老服务联合体1个县级养老服务中心+N个区域性养老服务机构形成的联合体。

7一场一池一馆三中心一个体育场、一个游泳池、一个体育馆、全民健身活动中心、青少年体育训练中心和国民体质检测中心。


附表

 

达州市十四五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

 

服务

领域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和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主责单位

幼有

所育

1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计划怀孕夫妇

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补助80%,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平均按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具体补助标准。

市卫生

健康委

2

孕产妇健康服务

孕产妇

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补助80%,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平均按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具体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市卫生

健康委

3

基本避孕服务

育龄夫妻

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物价部门等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 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补助80%,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平均按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具体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市卫生

健康委

幼有

所育

 

4

生育保险

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

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市医保局

5

预防接种

06岁儿童

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补助80%,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平均按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具体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市卫生

健康委

6

儿童健康管理

06岁儿童

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婴幼儿每年提供2次中医康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补助80%,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平均按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具体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

幼有

所育

7

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确保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8

困境儿童保障

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

9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

学有

所教

1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民族待遇县所有在园幼儿

减免保教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民族地区幼儿园全面实行保教费减免资助政策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扶贫移民局关于实施教育扶贫攻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所需经费按分地区核定的基础减免标准,扣除中央奖补后的差额部分,由省级财政对民族待遇县按80%给予补助,对非民族地区按总水平35%给予补助(分市县核定具体分担比例),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市教育局

2

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

义务教育在校学生

免除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200元;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由中央与省按80:20比例分担,省承担部分,市和扩权县由省级财政金额承担。

市教育局

3

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

义务教育在校学生

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14元。地方课程教科书由省级统一采购,并按实际测算,循环教材按比例测算。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均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

市教育局

学有

所教

4

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作业本

义务教育在校学生

给予小学每生每年30元、初中每生每年40元补助。

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由省财政承担45%,市本级对非扩权试点县的补助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教育局

5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1000/·年,初中1250/·年。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

由中央与省按50:50比例分担,省承担部分,民族县(含民族待遇县)和扶贫开发地区由省级财政与市、县(市、区)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其余地区由省级财政与市、县(市、区)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

市教育局

6

农村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省级试点县和民族县县城义务教育学生

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每生每天5元。

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扶贫开发地区、民族县、革命老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和民族县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试点地区按4元每天每人给予生均定额奖补,扣除中央财政按生均定额奖补后的差额由省级财政与市、县(市、区)财按2:1比例分担。

市教育局

7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市、县(市、区)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由中央与省按80:20比例分担。应由省承担部分,民族县和扶贫开发地区由省级财政与市、县(市、区)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其余地区由省级财政与市、县(市、区)财政按40:60比例分担。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学有

所教

8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不合住宿费)。对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由中央与省按80:20比例分担。省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按照省分市(州)、县(市、区)核定的补助标准,与扩权县按55:45比例分担,与其余地区按45:55比例分担。

市教育局

9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市、县(市、区)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由中央与省按80:20比例分担。省承担部分,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对省属学校按照省核定的分校免学费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全额给予补助;对市县属学校按照国家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分档给予补助,民族县和扶贫开发地区金额给予补助,扩权县按97.5%给予补助,其余地区按95%给予补助。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

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民办学校参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减免补助。

由中央与省按80:20比例分担。省承担部分,省级财政在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对省属学校按照省核定的分校免学费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全额给予补助;对市县属学校按照国家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分档给予补助,民族县和扶贫开发地区金额给予补助,扩权县按97.5%给予补助,其余地区按95%给予补助。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劳有

所得

1

就业信息服务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职业指导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

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

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劳动者及有转移就业意愿但未实现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失业登记服务。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劳有

所得

 

4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规定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

就业见习服务

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民族地区、贫困县可扩大到中职、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

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担。政府分担部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劳有

所得

6

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省级财政予以补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

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

各类劳动者

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

所有单位和个人

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按照12345热线统一标准提供咨询服务,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规定执行,由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

劳动关系协调

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扎实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劳有

所得

10

劳动用工保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对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提供互联网+调解服务,调解实现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群众满意率均达到100%;对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准确咨询及时维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8年修正)》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

失业保险

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费用标准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佥标准的通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部分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

工伤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病有

所医

1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城乡居民

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按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地方负担部分省与市县平均按照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具体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市卫生

健康委

2

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

城乡居民

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按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地方负担部分省与市县平均按照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具体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市卫生

健康委

3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

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按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地方负担部分省与市县平均按照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具体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市卫生

健康委

4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城乡居民

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按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地方负担部分省与市县平均按照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具体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市卫生

健康委

病有

所医

5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为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17)》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按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地方负担部分省与市县平均按照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具体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市卫生

健康委

6

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

现症地方病病人

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个月随访1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慢性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每年随访1次。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按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地方负担部分省与市县平均按照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具体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市卫生

健康委

7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 4 次。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按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地方负担部分省与市县平均按照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具体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市卫生

健康委

8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

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按基础标准的80%予以补助;地方负担部分省与市县平均按照50:50分担,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对各市县具体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

市卫生

健康委

病有

所医

9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中央财政承担。

市卫生

健康委

10

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

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

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中央财政承担。

市卫生

健康委

11

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

城乡居民

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12

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城乡居民

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标准跟踪评价等服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省、市、县(市、区)共同负责。

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

1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确定。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执行。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市医保局

病有

所医

14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补贴部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5

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每人每月80元。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

16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其他))发放特别扶助金。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2021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为860/人月(死亡)、680/人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其他)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为600/人月(一级)、400/人月(二级)、200/人月(三级)。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

病有

所医

17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补贴

纳入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父母。

纳入参保对象名单人员因疾病、意外伤害住院,享有住院护理补贴。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每位参保对象可获得100元/天的住院护理补贴,全年累计不超过90天。

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由省级财政全额保障,保费标准以实际招标中标金额为准。

市卫生健康委

老有

所养

1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岁及以上老年人

每年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局

2

老年人福利补贴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口

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具体认定评估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

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担补贴,具体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老有

所养

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金额补助。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住有

所居

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

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并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

棚户区居民

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省级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

农村危房改造

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

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具体标准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按照《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补助资金,市、县(市、区)财政结合自身财力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弱有

所扶

1

最低生活

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必须费用确定。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必需费用确定、公布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

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分档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年度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等相关情况制定,但不得低于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

弱有

所扶

3

城乡医疗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脱贫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给予补助,实施住院和门诊救助。具体救助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各项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4

疾病应急救助

在四川省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

给予紧急救治服务。按照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省和市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弱有

所扶

5

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统筹考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根据临时救助对象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按照当地月低保标准13倍和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一次性给予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人均救助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实物标准参照救助金折价计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

6

受灾人员

救助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

人员

及时为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地方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应急

7

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等无偿法律服务。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执行。

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支付同级法律援助补贴等法律援助经费,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司法局

弱有

所扶

8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政部 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按照《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规定执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市残联

9

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必需费用确定、公布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市残联

弱有

所扶

10

残疾人托养服务

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按照《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残联、市民政局

11

残疾人康复服务

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2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

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残联相关服务规范执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弱有

所扶

12

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

残疾儿童、青少年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按照《四川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扶贫移民局关于实施教育扶贫攻坚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及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减免学前教育保教费,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和教科书费并提供营养餐、发放生活补助,免除高中教育学费并发放国家助学金。

按照《四川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规定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教育局、市残联

13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

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贫困残疾人、创业带头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提供服务标准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弱有

所扶

14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残疾人

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执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残联、市文体旅游局、市委宣传部

15

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

残疾人、老年人等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逐步为贫困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设计规范》及相关技术方案执行。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中央、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市民政局、市残联

优军服务保障

1

优待抚恤

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市退役军人局

2

退役军人

安置

退役军人

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市退役军人局

优军服务保障

3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

退役军人

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服务。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 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创业培训等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

特殊群体集中供养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市退役军人局

文体服务保障

1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城乡居民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底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市文体旅游局、市文物局

文体服务保障

2

送戏曲、演出下乡

农村居民为主

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为乡镇送文艺演出(含戏曲)每年每乡镇不少于5场。按照《中宣部 文化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文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戏曲进乡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市文体旅游局

3

收听广播

城乡居民

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通过有线、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文体旅游局

4

观看电视

城乡居民

提供电视节目服务。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文体旅游局

5

电影放映

中小学生、农村居民

为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保障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2次优秀影片。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农村地区一年一个村(含由行政村改成的社区)不少于12场。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文体服务保障

6

读书看报

城乡居民

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农家(社区)书屋可供借阅的实用图书不少于1600册、报纸期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为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的公共阅报栏(屏)至少提供2类报纸,并及时更新;每个农家书屋补充更新图书不少于60种,开展活动不少于4次;民族地区群众可以通过农家(社区)书屋、阋报栏或电子阅报屏等阅读到本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文体旅游局、市委宣传部

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城乡居民

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服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

全民健身

城乡居民

免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及体育总局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文体旅游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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