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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7 17:19:04   作者:价格收费管理科   点击量:   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有效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促进全省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221号)。

《通知》明确,符合规定的托育机构,其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有居民合表价格的,按合表价格执行,均不执行阶梯加价;托育机构凭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所属水电气经营企业办理;托育机构未单独计量需加装独立计量装置的,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及水电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主动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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