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达州市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达州市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根据有关规定划定的空间范围,即机场跑道两端各20公里,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组成的矩形区域。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划设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起飞爬升面等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其覆盖的区域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包括以下两部分:
(一)机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的距离,再各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的矩形范围;
(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定期协调机制。每年组织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止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并消除障碍物及设施设备。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
(一)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建设项目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将建(构)筑物高度列为规划核实内容;
(二)经信部门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排查无线电干扰源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气象部门负责以机场净空保护区和航路附近区域为重点,加强对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管理;
(四)教育、文体旅游部门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提前抄告机场管理机构并按军民航要求严格进行,指导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制定净空保护区内施放或放飞的自律性规程;
(五)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净空保护区内民用无人机违规飞行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六)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违法建(构)筑物的查处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塔吊航空障碍灯安装、开启和警示红旗安装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等物质的重点区域;
(九)应急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会同职能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安全隐患整改;
(十)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机场总体规划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负责核实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状况,发现影响机场安全运行的疑似新增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检测)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行业要求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建设项目的位置和高度,视情况采取临时限制措施;
(二)立即报告民航四川监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
(三)进行运行安全评估,确定其对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
(四)积极协调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五)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等情况,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四川监管部门;
(六)拆降工作完成后组织复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义务,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机场总平面规划图,按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并就编制深度和控制要求等征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及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鸽子等鸟禽;
(七)放飞孔明灯、风筝;
(八)违规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违规进行航空模型、飞艇、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九)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燃放烟花、焰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影响飞行安全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十)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十一)在机场跑道中心线及其两端各1公里延长线两侧各1公里的范围内修建露天垃圾堆放场或者填埋场;
(十二)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活动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书面征求民航四川监管部门意见:
(一)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标高的;或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低于机场标高、但对机场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信号有影响的;
(二)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内,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出原地面标高30米(含)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含)的;
(三)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超过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四)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等设施设备的。
第十五条 净空保护区内未纳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核的通讯铁塔、广告牌、树林、自建民房、高压线塔等,有关部门应参照前款规定征求民航四川监管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将项目信息告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跟踪项目建设进度,核实建筑物高度、障碍物标志、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和制止。建设单位应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现场检查,提供设计高度、当前建设高度、塔架高度等施工资料。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责任主体应当将建设项目高度、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与标准的符合性纳入验收范围。
第三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经信部门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电磁环境保护区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划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进行的任何活动,应当满足相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妨碍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严禁擅自变更其技术参数。
第二十条 禁止在机场无线电台(站)天线中心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新增1KW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度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二十一条 机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干扰时,应当及时报告经信部门,经信部门应当组织查明干扰源,按照管理权限,督促产生干扰的单位(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干扰。
第四章 升空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航空模型、飞艇、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等飞行活动,应当提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书面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施放系留气球时,必须采取以下措施,并将施放情况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一)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二)在系留气球上加装气球挣脱系留时使气球快速放气的装置;
(三)加装明显的识别标志;
(四)系留索应当采用或者附有彩色飘带,使其在至少2000米以外能见;在夜间使用时,应当在系留气球及系留索上装置障碍物标志及照明设备,使气球及系留索被照明。
第二十四条 教育、文体旅游部门督促信鸽协会等组织做好协会会员、公棚、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区域并加强宣传,在区域边界、路口等醒目位置设立禁飞标识牌。
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门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加强对升空物的巡防巡控,发现违规施放无人机等升空物、燃放烟花爆竹、饲养放飞鸟类等影响机场净空的行为,及时处置、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擅自新增障碍物或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业主)承担。
第二十八条 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