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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达州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7 18:16:14   作者:价格收费科   点击量: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规定,经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研究拟草《达州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已书面征求有关区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意见,通过座谈会形式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代表、社会公众代表的意见。结合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正牵头拟定的《达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草案代拟稿)》(网址https://cgj.dazhou.gov.cn/news-show-6789.html)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4月23日17:00前,将意见或建议发至邮箱799801954@qq.com备注姓名、职业、单位或住址、手机号)。联系人:价格收费管理科  白林 ;联系电话:17760688006。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7日

 

达州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调整依据

(一)《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

(二)达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城市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三)《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部分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函》

二、调整收费标准

拟对部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进行下调。对未纳入《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详见附件

三、征收范围

达州市主城区,目前包括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凤西街道办事处、凤北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翠屏街道办事处、杨柳街道办事处,达州高新区城市建成区范围。

四、征收对象

达州市主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部队、农贸市场、城镇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计费原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按在岗员工(含临时工、派遣制员工)人数计算,不含学校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在园幼儿。

单位自行收集、清运生活垃圾至垃圾处理厂的,自行与垃圾处理厂协商交纳垃圾处理费。

六、减免政策

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幼儿园(含托育机构)在园幼儿、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福利院、农贸市场内农民自产自销摊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低保边缘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所在家庭免缴生活垃圾处理费。除国家、省、市确定的减免对象外,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达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从2023     日起执行。原达州市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达州市城区征收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的通知》(达市价发2006〕263号),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达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调整达州市城区垃圾处理费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达市发改审201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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