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府规〔2022〕3号)背景是什么?
2022年4月,我市印发了《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府规〔2022〕3号),试行一年。试行期间,该通知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期间,国家和省级层面也相继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招投标规则制度有新的要求。本次修订既体现了国省层面对招投标有关制度的最新要求,也是我市贯彻落实国省文件的具体措施。
二、修订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修订后,该《管理办法》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分为总则(5条)、招标与投标(28条)、开评标与定标(18条)、信用管理(4条)、监督管理(6条)、附则(1条)。新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全文采用条文式结构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投标活动主体的责任;进一步优化细化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全过程程序;进一步明确了信用管理、合同履约、监督执法等方面管理措施。
本次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有: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涉及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方面,《管理办法》按照《实施意见》最新表述,增加了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文体旅游(广播电视)、能源4个行业部门,表述更规范具体。第八条,有关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认定方面,将“是否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适用农民工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认定”修订为“是否实行以工代赈、需要适用农民工的项目由以工代赈部门认定”,表述更加合理。第二十二条,有关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中,根据《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增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第二十四条,有关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内容中,根据《若干意见》和《实施意见》增加“对委托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鼓励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基于放管服后,行政监督部门不再对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备案的情况下,进一步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由招标人组织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很有必要,也符合招投标规则制度改革的方向。第二十八条,增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结合信用激励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企业和信用评价等级高的企业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担保金额不含成员单位中的中小企业投标额度”等内容。依据是四川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的通知》(川发改法规〔2023〕162号),也是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成本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对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形表述按照上位招投标法律法规要求更加规范。即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罢工、骚乱、法律变化、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发生的不可抗力外,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四十三条,有关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由“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修改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依据是前者为国家规定,后者是四川省规定,修改后在符合国家的要求基础上更符合省上要求。第五十二条,按照我市目前正在建设全市工程领域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有关情况进行优化表述。如由“依托信用中国(四川达州)建立招投标信用平台”修订为“依法依规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第五十六条,按照我市目前搭建的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监管平台进行优化表述,强调了智慧化监管。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府规〔2022〕3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构:市发展改革委
解读人:郑思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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