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达州高新区科经局、财金局,达州东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财金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40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1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
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4〕401号
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加强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管理,规范涉及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收费行为,确保收取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有据可依,经研究,我省公路路产损坏、占用(含利用)赔(补)偿费标准及规定仍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赔补偿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1号)执行。同时,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的变化,我们也将对相关政策适时作出调整优化。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