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版)》《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达州市主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变的原则,结合全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调整的实际,经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并召开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市区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征求市级相关部门、通川区人民政府、达川区人民政府和达州高新区管委会意见,我委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达州市主城区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10月23日前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
联系人:白林,联系电话:0818-2373538。
电子邮箱:799801954@qq.com。
信函邮寄地址:达州市通川区金兰路永祥街68号。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1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达州市主城区
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达州市主城区范围:指通川区、达川区、达州高新区的城市建成区。
住房范围:指供人居住生活的住宅,包含普通住宅、洋房、别墅、保障性住房等,不含用地规划性质为商业的公寓。
保障性住房范围:指符合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住房,包含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等。
二、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内函
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指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下同)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秩序等收取的费用。
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人之前,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定价形式
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其中住房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协商一致后,参照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四、政府指导价标准
住房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按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在物业(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具体等级标准对应的政府指导价执行(详见附件)。其中,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综合服务内容和要求,按《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达州市住宅“质价相符”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达市住建函〔2024〕314号)执行。
五、执行要求
(一)物业服务收费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元。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以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按月计收,不得强制提前预收,另有合同约定除外。
(二)物业服务人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居民生活垃圾处理等费用,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任何费用。
(三)物业服务人除受有关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收费,不得对人员、车辆进出小区收取门禁费、开门费、过路费、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水电周转金等其他类似名目费用。同时,不得利用更换门禁卡等方式营利。
(四)住房装修期间,业主可自行清运装修建筑垃圾,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人清运,但双方应在住房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合同中,明确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
(五)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验收但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六)物业服务人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标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以及代收费项目、代收费标准、委托单位,依法公示有关费用收支情况,接受居民、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达州市城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达市发改价格〔2015〕1053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和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达州市主城区住房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附件:
达州市主城区住房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费单位:元/平方米·月
物业服务 等级标准 | 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
无电梯 | 有电梯 | 无电梯 | 有电梯 | |
一级 | ≤1.00 | ≤1.80 | ≤0.50 | ≤0.80 |
二级 | ≤0.80 | ≤1.40 | ||
三级 | ≤0.60 | ≤1.20 |
备注: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有电梯住房前期物业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