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门户网 | 简体 | 繁體 | English  
 
 
 
 
 
App客户端 政务新媒体矩阵 智能问答 省政府邮箱 无障碍浏览 个人中心
 
 
 
 
首页 | 四川概况 | 政府领导 | 机构职能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投资四川 | 旅游四川 | 网站导航

2020-07-14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新变动 3月1日起正式实施

  • 2018年01月17日 08时18分
  • 来源: 四川发布
  • 【字体: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粮食流通管理服务,日前,省政府对《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经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修改后的《办法》将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具有粮食保管从业资格的人员”修改为“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第四项中的“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修改为“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质量检验员”。

  此外,修改后的《办法》将第三十一条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修改为“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删去“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据悉,修改后的《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 李倩 实习记者 张诗萌)
责任编辑: 李莎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

主管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办单位:四川省大数据中心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网站标识码5100000062  蜀ICP备1300128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主编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