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2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函(A)

发布日期: 2017-02-24 19:40:57 作者:市发展改革委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张秦华代表:

  你在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落实种养殖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建议》(第026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一)国家对农业生产用电的政策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中明确规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该文对农业生产用电范围界定为以下6类即:1、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2、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3、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4、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工用电。5、农业灌溉用电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6、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对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83号)界定的范围为13类即1、粮食初加工:小麦、稻谷的净化、晒干用电;玉米的筛选、脱皮、净化、晒干用电;薯类的清洗、去皮用电;食用豆类的清理去杂、浸洗、晾晒用电;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清理去杂、晾晒用电。2、蔬菜初加工:新鲜蔬菜(含菌类)的清洗、挑选、冷藏用电。3、水果初加工: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的清洗、剥皮、分类冷藏用电。4、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观赏用、绿化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的分类用电。5、油料植物初加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的清理用电。6、糖料植物初加工:各种糖料植物的清洗用电。7、茶叶初加工: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分级等简单加工处理。8、药用植物初加工:各种药用植物的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用电。9、纤维植物初加工:棉花去籽、麻类沤软用电。10、秸秆初加工:对秸秆进行捡拾、切割、粉碎、拉捆(包括编织)、压块等用电,不包括应用秸秆制沼气、发电、生产肥料或饲料、造纸或生产板材等深加工工序用电。11、天然橡胶初加工:天然橡胶去除杂质、脱水用电。12、烟草初加工:新鲜烟叶的就地初烤用电。13、大批包装:各类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从上述政策规定看,国家和省对属于农业生产用电范围进行了界定。种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储藏保鲜用电,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电力企业就应该对其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用电,包括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用电和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等不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版)》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水电气工程安装及检查维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84号)精神,从2015年12月14日起放开住宅和非住宅供电配套及入户工程的安装费。价格放开后,由供电企业按《价格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有关工程定额计价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电力企业应在安装合同中约定安装服务内容和金额,不得在合同约定金额之外在收取其他费用。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和按照目前电价政策规定,只有居民生活用电才实行阶梯电价格制度。农业生产电价属单一制类别,不存在执行阶梯电价的问题。如用户在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供区范围内,其农业生产电价应执行0.594元/度。如用户认为安装变压器费用较高,可以根据国家相关定额计价规定进行自行测算,并与供电企业进行协商,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安装服务内容和金额。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83号)下发后,全市价格主管部门都对其进行了贯彻,要求电力企业认真执行。但不排除个别电力企业从自身经营效益出发,在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时打折扣,使国家的政策没有完全落实到位。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将配合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工作,让更多的用户清楚国家的电价政策,及时主动与电力企业联系,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我们将通过调查、走访的方式督促电力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电价政策;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规定电价政策的行为,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从事种养殖业的企业和个人,应增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自觉性,发现不执行国家规定农业生产电价的行为,应及时向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举报(举报电话:12358), 确保权益不受侵害,促进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大力支持!

  联系人:价格管理科 吴林道 0818-2373538 13908241438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主办单位: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蜀ICP备05031156号 网站标识码:5117000005
公安备案号5117020200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