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保障我市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取消以药补医试点县级医院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418号)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促进卫生事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破除以药补医,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同时,取消以药补医后,为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合理调整,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器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合理提高诊疗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价格。试点县级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财政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 同时,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21号令《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宣汉县人民医院2012年有关财务资料和药品加成收入等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分析、测算和研究,调查了解了相关情况,结合宣汉县人民医院医改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收入减少的实际情况,做到统筹兼顾,均衡合理负担,既要保证医院的生存发展,保障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又要保护患者的经济利益,适应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使调价的幅度与患者的经济承受程度相适应,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市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上述原则及有关医改的政策规定,在宣汉县财政承担宣汉县人民医院医改取消药品加成后医院收入减少额的20%的基础上,其余药品加成收入减少额的80%通过适当提高诊疗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办法予以分摊补偿。据此,我们对宣汉县人民医院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调价前的成本监审论证,为科学、合理地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提供了价格成本决策依据,对我市县级医院医改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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