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达州市城区污水处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达州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4年4月1日起调整达州市城区现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0.6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0.80元/立方米,生产经营用水1.0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1.85元/立方米,自备水源1.05元/立方米。
二、优惠政策
(一)低保户的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作调整,仍按0.15元/立方米执行。
(二)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五保户、孤寡老人、老红军、离休干部遗孀等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收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收取范围
根据《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达州市城区(含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和翠屏街道办事处)向城市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都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建设部门不再收取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但不免除超标排污费。
四、污水处理费收取方式
凡由达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和达州市南城给排水公司供水的用户,污水处理费由上述两个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局进行监管,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