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负责人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 2014-03-31 19:12:10 作者:市发展改革委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近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达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已经达州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将从2014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为什么要调整污水处理费、经过了哪些程序、收费标准调整幅度有多大、对居民生活有什么影响等这些都是广大市民群众关注和热议的话题。带着上述疑问,记者专程走访了市发改委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答:污水处理费是保障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费用。早在200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短期内不能达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运行成本制订最低收费标准。最低收费标准综合平均水平原则上三江流域(岷江、沱江、嘉陵江)的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可以在0.80元/立方米以上安排,其余市(州)、县(市、区)可以在0.60元/立方米以上。达州市城区现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是2005年制定的,距今已经执行了8年多。近8年来,随着电价、工资及统筹费用的提高,加之污水处理扩能建设和技术改造投入导致固定资产折旧、财务费用增加,污水处理成本不断上升,每年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难以维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与全省21个市(州)中心城市相比,达州城区现行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0.48元/立方米处于全省倒数第二,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0.30元/立方米排列全省倒数第一。污水处理费长期偏低,不利于促进达州城市污水处理事业健康发展,也与构建山水宜居城市和人民群众期盼更好生活环境的现实需要不相适应,为发挥污水处理“净化水源环境、清洁空气质量、实现节能减排”的作用,适度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势在必行。

  问:价格调整经过了哪些程序?

  答:2013年7月,达州市污水处理厂向市发改委请示,要求调整达州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我委组织力量对市污水处理厂的营运成本进行了监审,提出了达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初审方案。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于2013年12月18日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充分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听证会后,根据听证情况对调价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市发改委价审委员会研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了《关于调整达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为该《请示》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问:本次收费标准的调整原则是什么?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根据《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毗邻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市政府决定本次按照“补偿收集、运行成本”的原则调整达州城区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由现行均价0.48元/立方米调整到0.81元/立方米。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由0.30元/立方米调整到0.60元/立方米。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在毗邻的广元、巴中、广安、南充、遂宁等6个周边市中排列第4位,在全省21个市(州)中排列13位。

  问:收费标准调整对居民生活有哪些影响?

  答:本次调价充分考虑了市民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总的对居民生活影响不大。按照居民每户每月平均用水10吨计算,价格调整后,每户每月增加支出3元,全年增加支出36元。同时,为了使调价工作对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产生影响,市政府决定城市低保户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作调整,仍按现行的0.15元/立方米执行。对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五保户、孤寡老人、老红军、离休干部遗孀等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收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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