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达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25 22:40:36 作者:市发展改革委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达州市污水处理厂:

  你厂《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达污厂〔2013〕38号)收悉。按照《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我委依法对你厂污水处理成本进行了监审,在召开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定,决定适当调整达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达州市城区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的批复》(达市府函〔2014〕61号)精神,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及范围

  达州市城区(含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办事处和翠屏街道办事处)向城市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水源)都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60元;机关事业单位用水每立方米0.80元;生产、经营用水每立方米1.05元;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85元;自备水源每立方米1.05元。

  三、收费方式及用途

  污水处理费由达州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财政局进行监管,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收取污水处理费的相关规定

  1、收取污水处理费后,建设部门不再收取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但不免除超标排污费。

  2、减免范围: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五保户、孤寡老人、老红军、离休干部遗孀等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免收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低保户凭有效证件继续按每立方米0.15元收取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五、严格执行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违者,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除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上述减免对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

  六、你厂应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污水处理成本,提高污水处理质量,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市民和用水单位对调整污水处理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调价政策顺利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七、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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