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排污费“费改税”前继续执行现行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20 00:46:58 作者:市发展改革委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保局,经开区经发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排污费“费改税”前继续执行现行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6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财政局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1日


川发改价格〔2017〕465号

主办单位: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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