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区、达川区发展改革局,经开区经发局,达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中石油达州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市罗江燃气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达州市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经2017年9月18日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研究并报达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实施。
附件:《达州市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8日
达州市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资源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和贯彻落实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及时疏导上游天然气企业传导给下游燃气经营企业的价格矛盾,规范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91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因天然气上游供气价格调整而形成的燃气经营企业供气成本变化,需对达州市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是指达州市城区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除居民用户生活用气和国家规定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天然气以外的其他用户用气的价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供气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包括价格调增和价格调减。
第五条 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供气价格联动的公式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前销售价格±〔供气价格单位不含税调价金额/(1-输差率)〕×〔1+资金利息率〕×〔1+增值税率×(1+增值税附加率)〕,其中:输差率按国家标准5%计算,增值税及附加按实计算。资金利息率按调价时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若调价期间在1个月内完成,不计算资金利息。若因政策性因素导致调价期间在1个月以上的,资金利息率按规定计算。
价格调减不计算资金利息。
第六条 天然气上游供气价格涨跌后,在国家未出台调控措施和未核定配气价格的情况下,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述公式联动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非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后,由燃气经营企业向社会公布,并采用座谈会等形式征求非居用户的意见,通报相关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 国家未放开非居门站价格前,若已经核定燃气企业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的,其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加核定的配气价格构成,并随上游价格变化而同步调整,不适用本联动办法。
国家放开非居门站价格后,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向供气方购买的非居民供气价格加核定的配气价格构成,不适用本联动办法。
第九条 天然气上游供气价格涨跌后,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联动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除国家出台调控措施外,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提前或者提高标准调增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也不得延后或者降低标准调减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若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