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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事项领导集体决策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03 10:17:23   作者:   点击量:   来源:

各科、室、局、办、中心:

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委内重大事项领导集体决策制度,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2014826日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事项领导集体决策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第一章  决策形式及事项

第一条  领导集体决策以党组会议、办公会议及价格审议委员会、案件审理委员会等会议形式作出,一般不以传阅、会签文件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

第二条  党组会议由委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其他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办公室、人事科、监察室及有关科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

第三条  党组会主要研究决定委机关和直属机构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机构设置与调整、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规定,以及上级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须向市委及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四)内设机构职能职责设置及调整;

(五)机关中层干部的任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奖惩以及推优评先等机关干部人事事项; 

(六)人才引进和内部工作人员的交流与调整;

(七)全委思想政治工作、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需党组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副县级以上干部、办公室、监察室负责人参加,其他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

第五条  办公会主要研究决定履行职能职责、依法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绩效指标及考核方案的编制、制定和调整;

(二)宣传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

(三)须向省发改委、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年度市级重大项目建设计划;

(五)事关达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上报;

(六)中央、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专项规划、计划和申报中央、省预算内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特别紧急的,可通过委领导传签、电话等方式征求意见,经委主任签发后上报。

(七)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八)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等行政权力的调整;

(九)机关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

(十)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单项采购5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等资产采购;

(十一)其他需办公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涉及制定或调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事项,由价格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涉及情节复杂或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决策要求与原则

第七条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定和程序,落实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要求,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决策水平。

第八条  必须将专家咨询、部门协商、群众参与、委内会商协调与领导集体决策有机结合起来。涉及全市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审核、项目资金安排、经济形势分析等重大事项,领导集体决策前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为依据,必要时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等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及合法性分析;涉及其他市级部门或县(市、区)的重大事项,领导集体决策前必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或县(市、区)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导集体决策前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领导集体决策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兼顾好局部与全局,立足当前又谋划长远,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实行统一意志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充分酝酿,民主集中,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三)依法决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议决事项,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做出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的决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方法

第十条  领导集体决策主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准备议题。对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主办科室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准备,客观分析、科学论证决策的相关情况和问题,初步提出决策议题(或工作方案)及相关说明报分管领导初审;

(二)听取意见。主办科室对委领导初审同意的决策议题(或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委内、委外会审工作,充分听取其他科室、相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初步确定决策议题(或工作方案)及相关说明报委主要领导审核;

(三)确定议题。主要领导根据议题准备、听取意见阶段有关情况以及分管领导的提议,确定纳入党组会或办公会议题和开会时间。主办科室应于会前将确定的会议议题相关资料分送委领导阅研,以利于会上充分讨论。

(四)通知开会。办公室或人事科根据主要领导审定的议题,提前通知开会时间、地点、人员和内容。参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有关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非特别、紧急情况,不得立即开会;会前准备不够充分,不得仓促开会。党组会议须有一半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研究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参加方能举行)。办公会应达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会方可进行,涉及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五)会议讨论。议题一般先由分管领导作简要说明,再由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各抒己见。坚持会议主持人末位发言制度,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最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六)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集中意见,进行逐项表决。非领导集体成员不得参加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票决等形式。明确表示不同意缓议的应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并留存备查;

(七)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八)会议记录。党组会议内容由人事科负责记录、备案,办公会议内容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备案;

(九)决议办理。领导集体决策形成决定后,主办科室根据会议精神办理。作出通过决定的,按程序办理发文;作出修改决定的,由主办科室按照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按程序办理、签发。公文生效日期,属人事任免奖惩事项的,以党组会议决定时间为准;属业务工作事项的,签发时间符合相关要件生效时间,公文生效时间以签发时间为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时间。办公室负责公文核稿,并会同监察室对特别重大紧急事项进行督查督办,跟踪落实;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经领导集体决策并形成决议后,领导成员应按职责分工和会议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议定事项,坚决执行会议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改变。

(一)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事项,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牵头组织实施;

(二)领导成员对集体议决事项持反对意见的,可保留个人意见,但在下次集体决策会议作出决定前,应无条件地执行本次集体会议决议;

(三)领导个人、主办科室不得在会后制发的公文中,对集体决策会议议定的重大原则、重要表述、重要数据等进行变更、调整。如会后情况变化确需进行重大变更、调整的,应报请主要领导并由委领导集体重新作出决定;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进行集体讨论,必须临时处置的,应及时向委主要领导请示。

 

第四章  决策责任与追究

第十二条  党组书记、主任为重大事项领导集体决策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重大事项领导集体决策直接责任人;主办科室负责人为重大事项领导集体决策具体责任人。

第十三条  办公室、人事科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主办科室按会议要求和相关程序、规范,认真落实议决事项,并及时向领导报告办理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纪检组、监察室督办跟踪领导集体决策事项的落实,对落实不力的相关科室、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十五条  因集体决策准备工作失误、分管领导把关不严、违反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等,导致领导集体决策出现失误的,任何个人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领导集体决策决定的,对领导集体决策执行不力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领导集体决策过程中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

20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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