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发改审批函〔2017〕154号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现将办理投资项目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发展改革委(局)不再受理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书面申请。对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备案制的,备案机关应告知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sctz.gov.cn)”按以下程序在线办理项目备案:
(一)填报备案信息。项目单位登陆平台网上办事大厅,选择备案类项目,区分内资项目与外商投资项目,按要求如实填写《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或《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表》,并根据系统指引,充分阅读企业投资项目产业政策等相关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在确认拟备案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不属于禁止投资建设或实行核准、审批管理项目的基础上,作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和对填报内容和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二)核对备案信息。平台生成备案信息预览页面,项目单位须仔细核对所填内容,确认无误后提交。
(三)上传证照材料。项目单位将企业营业执照(或筹建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证照扫描上传平台。外商投资项目还需按照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要求扫描上传相关材料。
(四)生成备案回执。平台赋码,生成备案号和备案回执,该项目即完成备案。
二、停止制发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备案文件。“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在项目单位办理项目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生成备案机关出具的附备案号的《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或《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表》作为备案证明,供项目单位自行打印。
三、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单位告知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指导企业补正。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依法办理核准手续,注销备案号,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对外公告。对项目单位在项目备案中实施的虚假备案或恶意备案等违法行为,备案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列入异常信用记录。
四、备案制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需要申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的新能源备案项目、项目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备案项目暂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跨行政区域项目由上一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于涉及申请资金补助的备案制项目,项目备案是项目申请资金补助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应在备案后按有关政策要求另行申请资金补助。
六、项目备案相关管理办法正在修订中。新管理办法出台前,项目备案暂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待新管理办法出台后再行调整。
本规定自收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
2.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