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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达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达市发改价格〔2024〕22号)
发布时间:2024-07-12 09:51:35   作者:价格收费管理科   点击量: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达州高新区科经局、社会事业局,达州东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社会事业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教育局

                                         2024年5月30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学生家长负担,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3〕26号)要求,现就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收费项目及标准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继续执行省级管理,收费项目清单详见附件。

 各地在执行中不得突破附件中的收费项目,不得越权擅自设定其他项目。严禁将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以及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讯通、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中明确的定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二、加强收费管理

(一)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公办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违规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二)强化收费公示。各地要将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相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文号,并通过学校官网、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及时公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使用情况、投诉电话等,增强收费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收费,一律不得收费。

(三)严禁乱收费行为。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随意将学段扩大至义务教育阶段之外,不得将午餐午休看管、早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学校代职能部门统一收取的考试考务费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按相关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代收取。在校学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不得组织其重复参保。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理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按成本收取补证卡工本费。

(四)严格资金管理。各地要指导督促公办中小学做好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工作。其中,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应计入学校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实,统一管理;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

 各级发改、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超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企业通过学校违规收费等问题,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问责。对于屡查屡犯、屡纠不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省级相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地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通报全省。

 附件: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2024年5月28日

附件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公办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办中小学代收费:公办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一)城市小学、初中。

 1.教辅材料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2.课后服务:以学校为主体实施开展的课后服务,由市(州)、县(市、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的课后服务,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3.研学旅行: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5.校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6.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按市(州)政府确定标准按实代收取。

(二)农村小学、初中。

 1.教辅材料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2.课后服务:以学校为主体实施开展的课后服务,由市(州)、县(市、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的课后服务,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3.研学旅行: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5.校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6.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按市(州)政府确定标准按实代收取。

 二、普通高中学校

 1.教辅材料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2.教材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3.作业本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研学旅行: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5.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6.军训服装费及校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7.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按市(州)政府确定标准按实代收取。

 8.体检费:学校按市(州)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

 三、中等职业学校

 1.教材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2.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3.军训服装费、校服、需统一的特殊专业服装或制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按市(州)政府确定标准按实代收取。

 5.体检费:学校按市(州)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 。

 6.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对部份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应积极准备,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7.学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可本着保证正常用水、用电需求的原则合理制定学生用水、用电免费额度。在按寝室安装水表、电表用量可计量的前提下,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超出免费额度的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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