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川区人民政府,达川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日
达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方案
为贯彻落实《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根据国家、省现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精神,结合达州市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路外低于路内、空闲时段低于拥堵时段的原则,保持中心城区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下简称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费)区域划分不变、收费标准不涨,优化延长免费停放时间,进一步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停车难、停车贵问题。
二、区域划分
本方案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通川区、达川区、达州高新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一)一类区域。
朝阳东路市职业中学路口—小红旗桥—文化巷—朝凤北路—檬子垭街—达巴路口—通川北路—肖公庙路凤凰大桥路口—滨河东路—滨河路以内的闭环区域。
(二)二类区域。
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定价形式
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下列场所的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二)下列场所的停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机场、码头、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公园等配套建设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等。
(三)下列场所的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非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建筑的配套停车场、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等〕,鼓励参照执行政府指导价。住宅小区的停车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平等协商,制定方案提交业主共同决定。
四、车型划分
小型车指9座以下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车货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车指10座及以上19座以下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米(含)或车货总质量大于4.5吨(含)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大型车指20座及以上的载客汽车、车货总质量大于12吨(含)的载货汽车。
五、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费标准及减免费规定
(一)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放24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停放不足起停价时间的按起停价计费,超过起停价时间的按续停时间计时加收。
1.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2.停车场。
(二)减免费规定。
1.在机场、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停车场停放不足15分钟的车辆,以及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其他停车场停放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费。
2.执行任务或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行政执法车等车辆免费。
3.持有新能源牌照的车辆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4〕1号)减免规定执行到期后,首小时停放免费。
4.残疾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停放点停放车辆免费。
六、收费管理
(一)严格收费管理。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标明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时段、收费标准、减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减免费规定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执行日期
本方案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2019年9月26日印发的《达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达市府办〔2019〕25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字解读《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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