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方案的通知》
一、出台(修订)背景
(一)2019年10月11日起施行的《达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达市府办〔2019〕25号)至今已过5年,2023年11月8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纪要(第63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管执法局按程序对该方案进行修订。
(二)2024年10月8日,《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免费停放车辆规定,在修订中应予以落实。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简称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不变,标准不涨,优化延长免费停放时间。
即:继续执行5年前制定的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除机场、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停车场外,其它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由15分钟延长至30分钟。
三、修订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
四、主要内容
(一)区域划分。
本方案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通川区、达川区、达州高新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一类区域。朝阳东路市职业中学路口—小红旗桥—文化巷—朝凤北路—檬子垭街—达巴路口—通川北路—肖公庙路凤凰大桥路口—滨河东路—滨河路以内的闭环区域。
二类区域。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定价形式(国家、省现行价格政策规定)。
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1.下列场所的停车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2.下列场所的停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机场、码头、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公园等配套建设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停车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等。
3.下列场所的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非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建筑的配套停车场、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等〕,鼓励参照执行政府指导价。住宅小区的停车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平等协商,制定方案提交业主共同决定。
(三)车型划分。
小型车指9座以下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车货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车指10座及以上19座以下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米(含)或车货总质量大于4.5吨(含)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大型车指20座及以上的载客汽车、车货总质量大于12吨(含)的载货汽车。
(四)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费标准及减免费规定。
1.收费标准。
2.减免费〔落实《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定〕。
一是在机场、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停车场停放不足15分钟的车辆,以及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其他停车场停放不足30分钟的车辆免费。二是执行任务或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行政执法车等车辆免费。三是持有新能源牌照的车辆按《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达市府办发〔2024〕1号)减免规定执行到期后,首小时停放免费。四是残疾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停放点停放车辆免费。
(五)执行日期。
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2019年9月26日印发的《达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达市府办〔2019〕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