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拟创办报刊,或新增作为已有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的,按以下2种情况处理:
1.在民政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全国性社团”)仍可申请作为报刊主管或主办单位,其资本性质由民政部予以统一认定。
2.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地方性社团”、“省级及省级以下社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不予批准新增为报刊的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
(四)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若有与之对应的在民政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对口”),其主办的报刊可在双方均有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报刊变更主管单位的行政许可程序,将报刊主管单位变更为“对口”的在民政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49.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具体程序包括哪些?
答: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是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各业务主管单位在对参加脱钩试点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摸底调查基础上,逐个制定脱钩实施方案。
二是核准脱钩实施方案。民政部对各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的脱钩实施方案进行核准,下发核准函。
三是制定脱钩事项具体方案。各业务主管单位收到民政部核准函后,推进制定所有脱钩事项的具体方案,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事项,按管理权限和职能报批,各个脱钩事项都要形成有关部门的审核文件。
四是批复脱钩实施方案。民政部按程序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文件报联合工作组批复。
五是按照批复方案组织实施。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批复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完成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并向民政部报送脱钩试点工作总结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法人登记事项、章程、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到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核准或备案手续。
50.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制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脱钩实施方案时,要对照《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并参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的指标设置,对脱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脱钩任务、扶持和监管举措、工作步骤、组织领导等内容一一作出具体安排。对于脱钩涉及的各项工作任务,要逐一拟定具体分离举措,并列出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如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事项涉及挂靠、联系等其他部门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确保试点实施方案实现脱钩事项全覆盖。
51.在民政部核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后,各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的具体脱钩事项审核文件包括哪些?
答:各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脱钩事项具体方案时,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审核文件:
1.机构分离方面的文件。(1)涉及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的,以及分离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文。(2)涉及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事业单位分离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出文。其中,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报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国资委按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2.职能分离方面的文件。涉及行政职能分离和转移职能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文。
3.资产财务分离方面的文件。(1)所有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均涉及资产清查,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查出文,报财政部、国管局,并抄送民政部。(2)涉及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及过渡期使用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审核出文。
4.人员管理分离方面的文件。涉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文,需报有关部门批复的,由有关部门批复。
5.党建、外事等分离方面的文件。(1)所有行业协会商会都要制定党建分离方案,由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审核出文。(2)所有行业协会商会都要制定外事分离方案,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外办审核出文。(3)涉及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变更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出文。
(三)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拟创办报刊,或新增作为已有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的,按以下2种情况处理:
1.在民政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全国性社团”)仍可申请作为报刊主管或主办单位,其资本性质由民政部予以统一认定。
2.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地方性社团”、“省级及省级以下社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不予批准新增为报刊的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
(四)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若有与之对应的在民政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对口”),其主办的报刊可在双方均有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报刊变更主管单位的行政许可程序,将报刊主管单位变更为“对口”的在民政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49.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具体程序包括哪些?
答: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是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各业务主管单位在对参加脱钩试点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摸底调查基础上,逐个制定脱钩实施方案。
二是核准脱钩实施方案。民政部对各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的脱钩实施方案进行核准,下发核准函。
三是制定脱钩事项具体方案。各业务主管单位收到民政部核准函后,推进制定所有脱钩事项的具体方案,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事项,按管理权限和职能报批,各个脱钩事项都要形成有关部门的审核文件。
四是批复脱钩实施方案。民政部按程序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文件报联合工作组批复。
五是按照批复方案组织实施。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批复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完成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并向民政部报送脱钩试点工作总结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法人登记事项、章程、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到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核准或备案手续。
50.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制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脱钩实施方案时,要对照《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并参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的指标设置,对脱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脱钩任务、扶持和监管举措、工作步骤、组织领导等内容一一作出具体安排。对于脱钩涉及的各项工作任务,要逐一拟定具体分离举措,并列出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如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事项涉及挂靠、联系等其他部门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确保试点实施方案实现脱钩事项全覆盖。
51.在民政部核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后,各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的具体脱钩事项审核文件包括哪些?
答:各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脱钩事项具体方案时,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审核文件:
1.机构分离方面的文件。(1)涉及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的,以及分离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文。(2)涉及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事业单位分离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出文。其中,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报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国资委按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2.职能分离方面的文件。涉及行政职能分离和转移职能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文。
3.资产财务分离方面的文件。(1)所有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均涉及资产清查,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查出文,报财政部、国管局,并抄送民政部。(2)涉及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及过渡期使用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审核出文。
4.人员管理分离方面的文件。涉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文,需报有关部门批复的,由有关部门批复。
5.党建、外事等分离方面的文件。(1)所有行业协会商会都要制定党建分离方案,由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审核出文。(2)所有行业协会商会都要制定外事分离方案,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外办审核出文。(3)涉及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变更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出文。
(三)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拟创办报刊,或新增作为已有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的,按以下2种情况处理:
1.在民政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全国性社团”)仍可申请作为报刊主管或主办单位,其资本性质由民政部予以统一认定。
2.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地方性社团”、“省级及省级以下社团”),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不予批准新增为报刊的主管单位或主办单位。
(四)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若有与之对应的在民政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对口”),其主办的报刊可在双方均有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报刊变更主管单位的行政许可程序,将报刊主管单位变更为“对口”的在民政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
49.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具体程序包括哪些?
答: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是制定脱钩实施方案。各业务主管单位在对参加脱钩试点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摸底调查基础上,逐个制定脱钩实施方案。
二是核准脱钩实施方案。民政部对各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的脱钩实施方案进行核准,下发核准函。
三是制定脱钩事项具体方案。各业务主管单位收到民政部核准函后,推进制定所有脱钩事项的具体方案,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事项,按管理权限和职能报批,各个脱钩事项都要形成有关部门的审核文件。
四是批复脱钩实施方案。民政部按程序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审核文件报联合工作组批复。
五是按照批复方案组织实施。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批复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完成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并向民政部报送脱钩试点工作总结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法人登记事项、章程、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到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核准或备案手续。
50.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制定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定脱钩实施方案时,要对照《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并参照《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单位完成情况表》的指标设置,对脱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脱钩任务、扶持和监管举措、工作步骤、组织领导等内容一一作出具体安排。对于脱钩涉及的各项工作任务,要逐一拟定具体分离举措,并列出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如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事项涉及挂靠、联系等其他部门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确保试点实施方案实现脱钩事项全覆盖。
51.在民政部核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后,各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的具体脱钩事项审核文件包括哪些?
答:各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脱钩事项具体方案时,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下列审核文件:
1.机构分离方面的文件。(1)涉及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的,以及分离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合署办公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文。(2)涉及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代管事业单位分离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出文。其中,国资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方案,报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国资委按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2.职能分离方面的文件。涉及行政职能分离和转移职能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文。
3.资产财务分离方面的文件。(1)所有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均涉及资产清查,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查出文,报财政部、国管局,并抄送民政部。(2)涉及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及过渡期使用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审核出文。
4.人员管理分离方面的文件。涉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文,需报有关部门批复的,由有关部门批复。
5.党建、外事等分离方面的文件。(1)所有行业协会商会都要制定党建分离方案,由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资委党委审核出文。(2)所有行业协会商会都要制定外事分离方案,由行业协会商会住所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外办审核出文。(3)涉及期刊主管主办单位变更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