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按规定在企业兼职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是否可以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按照兼职不兼薪的相关规定,在企业兼职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7.市属国有企业车辆如何分类、保留原则及配置标准如何把握?
市属国有企业车辆按照用途分为三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其他公务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即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主要负责人保留的公务用车。
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保留原则:按照《实施意见》有关精神,本次车改后只有市委、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集团本部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可以保留公务用车。
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严格按照《达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市委办发〔2016〕40号)的规定执行,即新购置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要控制在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25万元(不含购置税)以内,公车改革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已配备使用的超过上述上限标准但购车价格(不含购置税)未超过40万元的车辆,可继续使用,但越野车不得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固定工作用车。购车价格(不含购置税,下同)超过(含)40万元的公务用车应予以调整、处置,确要保留的,应在方案中详细说明理由,报上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2)其他公务用车:包括保障企业正常业务开展必需使用车辆,如机要通信用车、保密用车、商务活动用车等;用来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且不宜或者难以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替代的车辆。
其他公务用车保留原则:严格控制其他公务用车保留数量。具体为: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为保障企业正常开展业务,结合企业机要通信,应急、商务接待、执纪、安全生产等实际需要,在满足节支的前提下,保留一定数量的其他公务用车。
其他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保留的其他公务用车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40万元以内,但在本意见下发前购置的较高标准车辆(含轿车型、商务型、越野型)在成本节支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保留使用,逐年消化,最终达到集团本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的要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新购置其他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购车标准配置:轿车型车辆配置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标准执行。新购置的商务型车辆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3)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包括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车辆,如旅游公司的旅游巴士、物流公司的物流用车以及各类特殊车型的工程用车等;需要搭载专业器械的专用车辆,如电力维修车、电信维修车等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用车。
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的保留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保留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
8.上下班的通勤班车应如何处理?
按照改革精神,班车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进行保障。如确因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或单位地理位置偏远特殊,需要保留公务车辆作为班车的,应从严核定,并在其改革方案中特别说明,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保留。此类保留车辆类型通常应为大中型客车。
9.节支率如何测算?如何把握?
各市级部门要将所属企业整体节支作为公务用车改革的前提,在审批所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时,严格控制公务交通成本节支。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x100%。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公务用车运行费(含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路桥费、折旧费)+司勤人员开支+已实行车改的交通补贴+其它相关支出。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或公务交通报销支出+保留车辆支出+保留司勤人员支出+其它相关支出。
上述公式中,保留车辆支出指改革后保留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其他公务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的运行费;其他相关支出是指集体公务出行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
车辆折旧费统一按使用年限10年等额折旧测算。
6.按规定在企业兼职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是否可以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按照兼职不兼薪的相关规定,在企业兼职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7.市属国有企业车辆如何分类、保留原则及配置标准如何把握?
市属国有企业车辆按照用途分为三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其他公务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即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本部主要负责人保留的公务用车。
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保留原则:按照《实施意见》有关精神,本次车改后只有市委、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集团本部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可以保留公务用车。
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严格按照《达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市委办发〔2016〕40号)的规定执行,即新购置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要控制在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25万元(不含购置税)以内,公车改革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已配备使用的超过上述上限标准但购车价格(不含购置税)未超过40万元的车辆,可继续使用,但越野车不得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固定工作用车。购车价格(不含购置税,下同)超过(含)40万元的公务用车应予以调整、处置,确要保留的,应在方案中详细说明理由,报上级主管部门从严审批。
(2)其他公务用车:包括保障企业正常业务开展必需使用车辆,如机要通信用车、保密用车、商务活动用车等;用来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且不宜或者难以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替代的车辆。
其他公务用车保留原则:严格控制其他公务用车保留数量。具体为: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为保障企业正常开展业务,结合企业机要通信,应急、商务接待、执纪、安全生产等实际需要,在满足节支的前提下,保留一定数量的其他公务用车。
其他公务用车配置标准:保留的其他公务用车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40万元以内,但在本意见下发前购置的较高标准车辆(含轿车型、商务型、越野型)在成本节支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保留使用,逐年消化,最终达到集团本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的要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新购置其他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购车标准配置:轿车型车辆配置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标准执行。新购置的商务型车辆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3)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包括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车辆,如旅游公司的旅游巴士、物流公司的物流用车以及各类特殊车型的工程用车等;需要搭载专业器械的专用车辆,如电力维修车、电信维修车等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用车。
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的保留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保留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
8.上下班的通勤班车应如何处理?
按照改革精神,班车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进行保障。如确因社会化公共交通保障能力不足或单位地理位置偏远特殊,需要保留公务车辆作为班车的,应从严核定,并在其改革方案中特别说明,获得批准后方可继续保留。此类保留车辆类型通常应为大中型客车。
9.节支率如何测算?如何把握?
各市级部门要将所属企业整体节支作为公务用车改革的前提,在审批所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时,严格控制公务交通成本节支。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x100%。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公务用车运行费(含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路桥费、折旧费)+司勤人员开支+已实行车改的交通补贴+其它相关支出。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或公务交通报销支出+保留车辆支出+保留司勤人员支出+其它相关支出。
上述公式中,保留车辆支出指改革后保留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其他公务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的运行费;其他相关支出是指集体公务出行等与公务交通相关的其他直接支出。
车辆折旧费统一按使用年限10年等额折旧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