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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电达州发电有限公司31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18〕1547号)
发布时间:2018-11-29 14:13:00   作者:价格收费管理科   点击量:   来源:

国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国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关于国电达州发电有限公司31号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的请示》(国电川营〔2018〕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电达州发电有限公司31号机组于2016年1月1日前并网运行,目前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0月19日,经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等部门组织监测验收,出口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超低排放改造标准,验收合格,环保厅《关于国电达州发电有限公司31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达标情况的函》(川环函〔2018〕1564号)予以确认。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要求,并结合省能源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6〕239号)要求,同意国电达州发电有限公司31号机组自2018年10月19日起上网电价执行每千瓦时1分钱超低排放加价。

二、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超低排放加价结算与超低排放实际情况挂钩。依据环保厅对出口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核查形成的监测报告每季度结算一次,加价电量按符合超低限值时间比率的相应比例计算。

三、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自环保厅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电达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兑现超低排放加价资金。对拖延或拒绝兑现加价资金行为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转载自省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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