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市(州)发展改革委,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委《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24号),现将省属电网相关电力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电网(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全资、控股县级电力公司、川煤集团四方电力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别用电(含未并价的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下同)销售电价与省级电网下调后的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的价差达到每千瓦时2.06分及以上的,每千瓦时下调2.06分钱;未到达的按实际幅度调至与下调后的省级电网一致。省属电网供区内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低于下调后的现行省级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销售电价水平和构成暂维持不变。
二、上述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供电企业务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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