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580号)和《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7〕344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市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进一步引导公立医院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减轻患者负担,经研究,现将我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的内涵
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按病种收费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或日间病房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
二、按病种收费实施范围及标准
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推出唇裂修复术等112个病种,实行按病种收费,分三甲医院、三乙医院、二甲医院、二乙医院四档确定收费标准,以促进分级诊疗。本通知附件所列病种收费标准为各等级医院收费最高限价标准。
三、退出机制
建立和完善按病种收费的退出机制。因合并症、并发症等原因,导致实际进行的临床治疗偏离病种临床路径,医院应向患者进行充分告知,退出按病种收费,并采取适宜的方式继续治疗,仍实行按项目收费。
四、尊重患者选择权和知情权
各医院在实施按病种收费前,要将按病种收费标准、临床路径和治疗规范、使用药品及耗材、进入和退出机制告知患者,患者可自行选择按项目收费方式或按病种收费方式。对于选择按病种收费方式的患者,进入或退出按病种收费时,均应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
对参保患者自愿选择超出参保地基本医保支付标准的床位费、超出收费标准包含的高值耗材费以及政策范围外费用,应将收费标准,诊疗需要、能否替代等情况告知患者,并签署《按病种收费知情同意书》。
五、医保支付政策
(一)参保患者在各医院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标准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结算时不受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限制,不设起付线和分段支付比例,由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规定的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二)参保患者在各医院住院接受按病种收费病种诊治,产生的实际医疗费用超出按病种收费标准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实际费用低于按病种收费标准的,参保患者与医院按实际费用结算,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仍按病种收费标准结算。
(三)参保患者自愿选择超出参保地基本医保支付标准的床位费、超出收费标准包含的高值耗材费,不计入按病种收费标准,医院可另行加收,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由参保患者自行承担。
六、强化后续管理及相关要求
(一)各医院要加强临床诊疗路径及流程管理,为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计划,不得推诿患者,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
(二)各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确保按病种收费工作按时实施,医疗费用及时结算。
(三)各医院要加强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认真、耐心回应患者关切的问题,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创造良好环境。在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试行一年。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