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公立医院,通川区、达川区发改局、卫计局、人社局,省驻达有关企业医院:
为顺利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28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6〕39号)、《达州市卫计委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达市卫发〔2016〕9号)文件精神,按照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加成后,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按调整医疗服务收费、财政补助、医院自行消化7:2:1比例补偿的总体原则,现将我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达州市中心医院、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达州市妇幼保健院、达州市民康医院(市精神病医院)、通川区妇幼保健院、达川区妇幼保健院、达竹煤电集团公司医院、川煤六处职工医院。
二、调整项目及标准
(一)达州市中心医院、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含普通中医辩证论治)”、“急诊诊查费”在原标准上分别顺加6元;“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中医辩证论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在原标准上顺加12元;“住院诊查费(含中医辩证论治)”在原标准上顺加14元;“I级护理费、II级护理费、III级护理费”在原标准上分别顺加14元;“病床床位费(VIP病床床位费除外)”在原标准上顺加15元。
(二)达州市妇幼保健院,“普通门诊诊查费(含普通中医辩证论治)”、“急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中医辩证论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住院诊查费(含中医辩证论治)”在原标准上分别顺加6元;“I级护理费、II级护理费、III级护理费”在原标准上分别顺加10元。“病床床位费(VIP病床床位费除外)”在原标准上顺加12元。
(三)达州市民康医院(市精神病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含普通中医辩证论治)”、“急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中医辩证论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住院诊查费(含中医辩证论治)”在原标准上分别顺加6元;“I级护理费、II级护理费、III级护理费”在原标准上分别顺加6元;“病床床位费(VIP病床床位费除外)”在原标准上顺加6元。
(四)通川区妇幼保健院、达川区妇幼保健院、达竹煤电集团公司医院、川煤六处职工医院按照2013年通川区人民医院、达川区人民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经费补偿标准执行。
(五)充分发挥医保、新农合对公立医院改革的支撑保障作用,确保患者费用负担减轻。调增的费用纳入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执行时间
从2016年12月1日零时起执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进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达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达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