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认识收费
切实担负起监督收费行为的重任
宣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当前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精神,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国家和省上大刀阔斧的在价格管理方面上进行了重大改革,又特别是在收费管理上改革较多。主要有:取消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检制度;对一些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行政备案事项予以取消;放开了近70种收费的价格管制,交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标准。取消备案和放开收费标准的管制并不表示价格主管部门就放任不管了,而是要求我们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切实履行起收费行为的监督职责。监督职责责无旁贷的就落到了我们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肩上。对取消、放开收费事项的具体收费行为的监督将是我们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面临的又一新课题。为此,要把具体的收费行为监督好、实施好,就必须充分熟悉收费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政策、技术规范等。
一、收费的概念
(一)学术界对“收费”的理解
收费,从字面上讲,就是“收取费用”。收费一词可以理解为两层含义:一是指“费用”,费用是一个绝对额度,实际上,收费与费用犹如税收与税金一样是一个事物的两种说法;二是指“费率”,费率是一个相对数,这个相对数不是无名数而是一个有名数,显然,费率是一种价格。
(二)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费”的理解
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将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调整为“服务价格”和“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并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价格法》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价格法》颁布后,原国家计委本着改革精神,也草拟了《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条例》(送审稿),但至今未出台(我省的《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四章专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规范)。目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仍实行1993年以来“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项目、以价格主管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管理模式。
二、现行收费类型的划分
现行收费类型的划分是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会费等其他收费三种进行分类。我们价格主管部门重点监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两种(随着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简政放权的施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将会越来越少、列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也将逐步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故我们的监管重点和难点将是放开价格管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上)。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费主要由民政和财政部门监管,但是社团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列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纳入我们价格主管部门监管;同时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2010年第三次修订版),价格主管部门对社团组织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特点
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中表述为: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中分别表述为: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在管理社会、经济、技术事务和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施的收费。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向社会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实施的收费。
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特点:
一是强制性。收费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其收费与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联系在一起,接受其管理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别无选择,也不能拒绝;
二是特定性。国家行政机关提供普遍性管理和服务不能收费,伴随着国家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实施具体的管理行为而发生的收费,其对象是特定管理或特定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三是具有非营利性和补偿性。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是非营利性的,收取的费用是为了弥补管理和服务行为过程中发生,而又不应由服务对象承担的直接费用或直接成本,具有补偿性。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种类
1.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经营服务性收费又称服务价格,在《价格法》中表述为“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四川省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四川省物价局颁布,川价字费〔2000〕001号)中表述为“经营者凭借一定的场所、设施、工具、专业知识、技能、经验、信息、知识和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2.经营服务性收费种类:
(1)中介服务收费:指中介机构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2)公共服务收费
(3)专业服务收费
(4)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会费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可向自愿入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中规定: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收取会费。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价格主管部门收费监管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5.《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
6.《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NO:SC122641;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7.《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57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2号修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关收费监管的法律条款。
(二)规章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
3.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4.《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1989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2011年修订);
四、收费审批权限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权限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上有明确规定或者是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施行。市、县包括省会城市均无权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定价权限
属于全国范围统一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属于全省统一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的《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另《四川省定价目录》中授权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社会团体组织收费的管理
1.社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得收费。
2.社团提供垄断性、强制性有偿服务的,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3.社团短期培训收费按《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川价发〔2006〕223号)执行。
4.社团不得吸纳国家机关为其会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用财政性经费缴纳会费。
5.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委托给社团,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业务,其收费收入纳入行政机关管理。
6.社团开展的各类收费业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收费所得除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组织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在社团成员间分配。
7.全国性和省级社团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必须按照中央和省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当严格参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他社团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团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是谁举办、谁出钱,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举办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8.社团必须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五、现行收费管理制度
1.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报告制度。今年国家和省上取消收费许可证和年检制度后实行的是收费年度报告制度以及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事中事后的监管重任基本上就是由我们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来承担了。
2.收费票据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即: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到财政部门领取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时向交费者出具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用全额缴入国库,实行预算管理,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坐收坐支收费资金。对经营服务性收费到税务机关领取收费票据,所有收费收入资金管理分两种管理。即: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其税后余额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下一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事业单位保留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要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如“住房交易手续费”原来是作为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现已经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属于企业的其收费收入则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3.行政事业性的公示制度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明码标价制度。即:收费单位要按照要求,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服务内容(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4.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5.收费专项监督检查制度。
六、乱收费的表现形式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
1.行政机关自立项目收费(如:某些行政执机关以财政经费预算不足为借口,对在管理过程中印制的一些表、册等以“资料费”的名目向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2.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如:白蚁防治费的收取,应该是在明确的白蚁危害区内才能实施的一项收费,对不是白蚁危害区域的建构筑物就不能收取);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4.擅自延长收费时限收费;
5.随意增加收费频次收费(此种行为在一些监测检验收费中表现得比较突出);
6.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或停收或免征的收费;
7.不按规定的内容、标准和方式公示收费;
8.调高收费标准提前执行或调低收费标准推迟执行;
9.行政管理机构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10.利用职权在无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明确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等。
11.行政审批机构在具体行政审批事项所涉及到对前置中介事项的评估、评价、评审中由申请方另行支付费用的行为。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方面
1.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在学历教育服务收费上体现得较为明显);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
3.违反已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实施收费;
4.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
5.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
6.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
7.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
8.未取得相关资质提供服务并收费;
9.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提供服务并收费;
10.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11.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等规定提供服务不完全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12.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供收费标准;
13.不按照规定标明收费标准或利用标价施行价格欺诈等。
(三)社会团体组织收费方面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
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
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4.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交由社团收取;
5.违反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
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7.社团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8.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行确定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范围内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等。
七、监管措施
一是必须严格落实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制度,推行明码实价。对实行价格管制的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将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减免规定等要点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广泛的对外公开;对放开由经营者(收费机构)自主制定价格的收费,价监机构应督促经营者(收费机构)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涵、达到的质量标准等对外进行公开,要让收费政策人人皆知,让缴费者明明白白交费,形成全社会监管局面。
二是必须畅通价格信访、举报渠道。保障12358价格举报系统畅通,提高举报接听质量,做到热情规范、依法专业;做好突发事件预案和处置,增强处置事件的敏锐性和敏感性,做到第一时间应对处置。在乡镇、社区、村组建立健全价格监督网络,形成网定格、格定人的局面。
三是必须积极主动作为,改变民不告官不究的懒政行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在放的同时责任更多地落在了监管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保障措施,是服务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放得下更要管得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到企业、到社区、到田间进行走访调研,发现问题,解决处理问题;不定时深入到车站、码头、商店、旅游景点、医院、药房、学校周边、房地产楼盘、农贸市场等有形市场上进行监督检查;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是强化素质抓好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我们将秉承省局提出的“恪守法治精神,坚持公廉操守,维护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24字价监精神。始终以“合不合法”来分析看待和处理收费问题或市场价格行为,不能简单以“不合情、不合理”来认识处理问题,要坚守管理者的中立性。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守住公正廉洁行为底线。高度重视学习,要有知识恐慌、本领恐慌意识,不断丰富、更新知识,着力提升发现问题、调查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