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
报 告 书 |
报 告 表 |
登 记 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
五十三、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59 | |||||
149 | 危险品仓储 594(不含加油站的油库;不 含加气站的气库) | 总容量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油库(含油品码头后方配套油库);地下油库;地下气库 | 其他(含有毒、有害、危险品的仓储;含液化天然气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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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海洋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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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块油气开发及其附属工程;污水日 |
| 海洋油气勘探工程;不在环境敏感区内且排污量未超出原环评批复排放总量的海洋油气调整井工程; 为油气开采工程配套的海底输水及输送无毒无害物质的管道、电 (光)缆原地弃置 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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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放量1000立方米及以上或年产油量20 | 其他(不含海洋油气勘探工程; |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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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吨及以上的海洋油气开发及其附属工 | 不含不在环境敏感区内且排污 | 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 | |
150 | 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 程;挖沟埋设单条管道长度20公里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油气集输管道、 电(光)缆工程;海洋(海底)矿产资 | 量未超出原环评批复排放总量 的海洋油气调整井工程;不含为油气开采工程配套的海底输 | 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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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开发(包括天然气水合物开发;海砂 | 水及输送无毒无害物质的管 | 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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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采;矿盐卤水开发;海床底温泉开发; | 道、电(光)缆原地弃置工程) | 海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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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底地下水开发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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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机容量在20兆瓦及以上的潮汐发电、 | 其他潮汐发电、波浪发电、温差发电、海洋生物质能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输送设施及网络工程;地热发电;太阳能发电工程及其输送设施及网络工程;其他海上风电工程及其输送设施及网络工程 |
|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 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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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波浪发电、温差发电、海洋生物质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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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类 工程 | 海洋能源开发利用、输送设施及网络工 程;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海上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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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工程及其输送设施及网络工程;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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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敏感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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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
报 告 书 |
报 告 表 |
登 记 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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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底隧道工程;挖沟埋设单条管道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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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输送无毒无害物质的管道及电(光)缆原地弃置工程 |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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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和海底电(光)缆 |
| 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 | |
152 | 海底隧道、管道、电 (光)缆工程 | 工程、海上和海底输水管道工程、天然 气及无毒无害物质输送管道工程;长度1 公里及以上的海上和海底有毒有害及危 | 其他(海底输送无毒无害物质的管道及电(光)缆原地弃置 工程除外) | 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 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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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品物质输送管道等工程;涉及环境敏 |
| 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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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区的海底管道、电(光)缆工程 |
| 海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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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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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中的 |
153 | 跨海桥梁工程 | 非单跨、长度0.1公里及以上的公铁桥梁 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 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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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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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154 | 围填海工程及海上堤 坝工程 | 围填海工程;长度0.5公里及以上的海上 堤坝工程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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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 | 污水日排放量200立方米及以上的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开发 | 污水日排放量200立方米以下的海上娱乐及运动、海上景观 开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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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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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 |
156 |
海洋人工鱼礁工程 |
固体物质(虚方)投放量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 | 固体物质(虚方)投放量5万立方米以下5000 立方米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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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封闭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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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封闭海域 |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
报 告 书 |
报 告 表 |
登 记 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
157 |
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 | 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等工程及其废弃和拆除等;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含LNG、LPG)、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品、其他物质的仓储、储运等工程及其废弃和拆除等;吞吐(储)50 万吨(万立方米) 及以上的粉煤灰和废弃物储藏工程、海洋空间资源利用等工程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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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海洋生态修复工程 |
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清淤、滩涂垫高等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堤坝拆除、临时围堰等改变水动力的工程 |
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清淤、滩涂垫高等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海洋生态修复工程 |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退围、退养、退堤还海等近岸构筑物拆除工程; 种植红树林、海草床、碱蓬等植被; 修复移植珊瑚礁、牡蛎礁等 |
第三条(一)中的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第三条(二) 中的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海洋公园,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
159 |
排海工程 | 低放射性废液排海;污水日排放量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排污管道工程;日排放量0.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废水排放工程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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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其他海洋工程 | 工程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疏浚(不含航道工程)、取土(沙)等水下开挖工程;爆破挤淤、炸礁(岩)量在0.2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下炸礁(岩)及爆破工程 |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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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
报 告 书 |
报 告 表 |
登 记 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
五十五、核与辐射 | |||||
161 |
输变电工程 |
500千伏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330千伏及以上的 |
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 |
/ |
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162 |
广播电台、差转台 |
中波50千瓦及以上的;短波100千瓦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163 |
电视塔台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164 |
卫星地球上行站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165 |
雷达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其他 |
/ |
第三条(三)中的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
166 | 无线通讯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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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
报 告 书 |
报 告 表 |
登 记 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
|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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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生产工艺或安全重要构筑物的重大变更,但源项不显著增加;次临界装置的新建、扩建、退役 | 核设施控制区范 围内新增的不带 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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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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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反应堆(研究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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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 新建、扩建、退役 | |||
|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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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后处理设施;放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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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污染治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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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 理、处置设施 | 新建、扩建、退役;放射性废物处置设 施的关闭 | 独立的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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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铀矿开采、冶炼;其 他方式提铀 | 新建、扩建、退役 | 其他(含工业试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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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铀矿地质勘查、退役 治理 | / | 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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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伴生放射性矿 | 采选、冶炼 | 其他(含放射性污染治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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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医疗 | 销售Ⅰ类、Ⅱ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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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 | 使用Ⅰ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 | Ⅲ类、Ⅳ类、Ⅴ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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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物的除外);使用I类放射源的(医疗 | Ⅲ类放射源的;生产、使用Ⅱ | 放射源的;使用Ⅳ | |
172 |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 | 使用的除外);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以上项目的改、扩建(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 | 类射线装置的;乙、丙级非密 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 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以上项 | 类、Ⅴ类放射源 的;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销售 非密封放射性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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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 | 目的改、扩建(不含在已许可 | 质的;销售Ⅱ类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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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置,且新增规模不超过原环评规模的 | 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 | 线装置的;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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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 | 销售、使用Ⅲ类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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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素或射线装置的) | 线装置的 |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
报 告 书 |
报 告 表 |
登 记 表 |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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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乙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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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丙级非密封放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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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 |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 | 性物质工作场所; | |
173 | 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 | 药物的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 | 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类、 | 使用Ⅰ类、Ⅱ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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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场所 | Ⅱ类射线装置(X射线装置和粒 | Ⅲ类放射源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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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能量不高于10兆电子伏的电 | 不存在污染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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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加速器除外)存在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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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名录中项目类别后的数字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第 1 号修改单行业代码。
2. 名录中涉及规模的,均指新增规模。
3. 单纯混合指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物理混合过程;分装指由大包装变为小包装。
4. 名录中所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50083-2014),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5.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工程,以及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工程。
6. 化学镀、阳极氧化生产工艺按照本名录中电镀工艺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