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现将《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达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决策科学、建设有序、管理规范、监管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达州市本级人民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安排的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建设的下列固定资产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一)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市级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地方政府新增债券、专项债和项目配套融资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七)其他应当纳入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市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规则。项目建设管理中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重大决策程序的,按照《达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涉及政府投资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按照《达州市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市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按规定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作出决议、决定的,按照《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级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办法》等规定执行。
除涉密项目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按照基本建设规定,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进行简化、合并。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为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职责;市审计局依法履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审计监督职责;市级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与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八条 项目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时将经过初步调研论证后拟实施的项目(含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审核后统一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
每季度下旬,市发展改革委从项目库中筛选拟实施的项目集中报市委、市政府审定。超过市级权限范围的项目,按规定程序上报有权机关审定。
第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三季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商市财政局,从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的项目中选取续建、拟新开工和前期工作项目,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按行业分别征询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在9月底前按程序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定,明确下一年度实施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年度目标形象进度等事项。财政部门依据审定通过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安排年度资金预算。
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应优先考虑年度竣工和续建项目,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年度项目拟新开工计划。
对部分使用市级政府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提供除市级政府资金以外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条 每年6月,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会商市财政局、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中期调整,按程序报市委财经委员会审定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下旬将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实施的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别按照项目确定阶段、方案确定阶段、概算确定阶段、预算确定阶段、开工阶段等实行项目跟踪管理。
第三章 审查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通过决策程序后,项目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请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手续(不含涉密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应明确项目业主、建设模式、匡算总投资等相关事项。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并同步核准勘察、设计招标方式,项目单位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对未纳入市级政府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和中期调整计划的项目,市级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单位的匡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匡算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项目单位须按程序报请市委财经委员会审定后区别投资规模分别报市委、市政府集体决策后予以批复。其中,匡算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匡算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除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以外,采用其他政府投资方式(如PPP等)或建设模式(如EPC等)的确定原则上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前报请市委财经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批复。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代码和批复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应立即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同步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项目选址,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
第十五条 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根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规划编制中心申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项目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市城乡规划编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等数据复核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批。需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再按程序开展规划设计方案审批。
在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后,项目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咨询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定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详细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工期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时,同步核准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方式;按规定需要开展节能审查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取得节能批复。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进入前期工作报建阶段,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属性,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安全影响评价、占用林地审查等国家规定的前期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及规模、方式和投资估算等内容,项目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
市发展改革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其中,市政、房建等工程领域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等领域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涉及上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主要由工程费用(含暂列金)、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拆迁安置费、征地及划拨(出让)费等〕、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构成。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概算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或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内容、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概算审查后,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审批。
(一)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新开工批次项目,审查的概算未超出项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项目估算投资额10%(含),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审批。
(二)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批次项目和暂未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概算,按照下列层级报市政府审定。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
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3.总投资1亿元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对点多面广、单项建设规模小(50万元以下)或总投资额小(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可代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但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并编制概算。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且不涉及重大安全、环境影响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可合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只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
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构建筑物仅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 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原则上采用达州市造价信息常规材料设备,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审查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批复的施工图设计,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项目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工程预算审核,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对基本要件发生改变或预算超过概算批复中工程费用总额的,应重新履行概算、预算审批程序。报审额1亿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列暂估价。项目相关计价单项未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目录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达州政府工程询价中心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开展工程标前询价,询价结果经市财政局会同参询单位审核后作为项目预算批复和招标的最高限价。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根据市场动态、询价结果等信息及时更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严格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对擅自规避、倒置前期工作必备程序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前期工作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分别建立规划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报告、节能报告等前期工作相关专题报告评审专家库,滚动储备、动态调整,随机抽取参与项目审查服务工作。
第四章 资金预算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于每年10月将下一年度项目投资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审定通过的项目年度计划投资额审核编制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并按程序报批。
资金预算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对中期调整增补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市财政局负责调整预算并安排资金。
第二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及财务归口项目主管单位和市财政局管理。市财政局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计划、预算结合工程建设进度,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实行分期拨付。项目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提出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拨付。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同步到位。对多元化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应原则上按各方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或项目单位有权暂停、拒拨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
(一)应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
(二)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
(三)工程计量不实或尚在核实中的工程资金;
(四)项目单位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
(五)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计量单价的;
(六)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或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七)施工计量标段划分及建设内容不清,需要查实的;
(八)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
(九)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建设的;
(十)设备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政府招标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进行清算。
第五章 项目服务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审批服务采取“一窗口进”“一网通办”制度,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将项目决策启动后的审批事项、审查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纳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规范运行。审查程序完成后,审批部门通过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手续办理。市政管局按季度通报项目超时办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推行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制度。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单位可提出委托代办事项申请,实行代办服务。市政管局负责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单位)为项目提供全程免费代办服务,指定代办员对代办事项在委托范围内提供代办服务,指导项目单位准备申请材料、代为递交申请、跟踪办理进程,协调审查和评估论证等环节,直至取得审批结果。
第三十三条 对告知事项、现场踏勘、审查事项等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度。
实行一次性联合告知制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向市政管局提出项目审批咨询申请,并提供项目基本情况;市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核实项目情况后及时出具联合告知受理单,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联合一次性告知会议时间和地点,3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一次性告知会议,组织有关部门与项目单位当场交流,一次性联合告知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基本流程、法定时限及需申报资料。参与一次性联合告知会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上明确相关事项完成时限,由市政管局汇总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实行联合现场踏勘制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节能报告等前期专题报告关联的审查审批部门、技术人员以及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开展一次性联合现场踏勘,在1个工作日内形成联合现场踏勘纪要。对需公开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应在勘察设计单位确定后开展联合踏勘。
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对项目报建阶段可并联推进的审查事项,审批部门(单位)或项目单位向市政管局提出联合审查申请,行业审查部门及时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审查部门会同市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开展联合集中审查的时间、地点。市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和内容通知各参会单位和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提前报送联合审查会议相关单位;联合审查会议时各行业审查部门需明确本部门审查意见,市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根据联合审查意见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并在2个工作日内抄送项目单位。
第三十四条 实行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制度。
市级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重大项目的领导召集,项目监督部门、项目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参加,主要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需上报市委、市政府或更高层级研究解决的困难问题,明确整改解决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年度计划目标要求,结合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库中的项目进度、市政管局通报的项目超时办理情况等信息,提出会议议题报会议召集人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建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承担项目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附项目法人组建初步建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含学校、医院)原则上不参与项目建设,可由市政府指定市代建办、市重点工程建管中心等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第三十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项目的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招标人是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依法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和开展招标活动,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依法必须招标的,鼓励招标人依法采用评定分离机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3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牵头单位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由主责机构按有关规定精神及时实施,并同步按相应层级完善决策程序。
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牵头单位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牵头单位按照以下层级报审,履行决策程序。
(一)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市长审定;
(二)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
(三)估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四)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
抢险救灾项目应当从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审定的抢险救灾项目,根据法律法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立项、用地等审批手续。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加强过程计量监督,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程序认定。
第三十八条 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开工建设手续,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即时开工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单位需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职(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原件并复核无误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予以退还。
第四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四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对现场签证工作进行监督。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原则上不得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方式。严禁在施工建设中通过施工洽谈或补签其他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增减建设内容。
第四十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方式等未发生变化,但因工程量清单计量、局部变更设计、施工措施变更、人工、材料等政策性调整和规划条件变更、增建施工便道、土石方运距变化、完善项目红线外相关配套工程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项目超出合同价出现新增投资的,区别不同情况分类报审。新增投资额在工程暂列金范围内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报后,项目单位初核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确认后实施。暂列金无法满足的,可以申请使用概算预备费,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报后,项目单位初核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审定同意后经市发展改革委确认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对暂列金和预备费全部使用仍不能满足,但未超概算批复中直接工程费用和基本预备费总额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明确新增投资原因和责任划分等内容后,编制项目新增投资方案,由项目主管部门按下列层级报市政府审定同意,送市财政局预算评审后实施。
1.单项或累计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合同价10%的,项目单位报送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分管副市长审定;超过合同价10%的,由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
2.单项或累计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合同价的10%的,经分管副市长专题研究后,由常务副市长审定;超过合同价10%的,经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报市长审定。
3.单项或累计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未超过合同价10%的,由市长审定;超过合同价10%的,由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四十四条 对建设过程中,因物价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国家规定允许的调整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可进行概算调整。项目单位组织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单位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明确概算调整原因和责任划分等内容后,编制项目概算调整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后,按以下层级报审同意后予以概算调整批复。
1.对累计调增概算2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概算10%的项目,由分管副市长审定;超过概算10%以上的,由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
2.对累计调增概算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概算10%的项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审定;超过概算10%以上的,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报市长审定;
3.对累计调增概算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概算10%的项目,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审定;超过概算10%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4.对累计调增概算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累计调增概算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十五条 严格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审查审批程序。如原设计出现设计漏项和错误导致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国家建设标准发生变化等因素导致必须开展设计变更的,项目业主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预算清单编制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后,设计单位出具相应图纸或说明,监理单位办理签发手续,报项目原施工图审批单位审查。施工图审批单位审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项目设计的工艺要求、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一经审定,原则上不再变更,严禁擅自提高设备、工艺和材料标准和增加规模内容。相关市领导、项目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使用或关联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项目设备、工艺和材料提档升级或增加规模内容建议的,由项目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论证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减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新增投资工程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外,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选择施工队伍。
第四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程安全。
第四十九条 严格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制度。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查,并编制财务决算,报财政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审核批复意见抄送审计机关。其中:结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市属国有企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对决算进行审核及批复;其他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决算进行审核及批复。
建设单位依据财政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意见作为结算价款支付依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编制和审查(核)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各类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核查。
第五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单项工程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成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质量验收和综合验收组成。项目质量验收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部门参与,对项目质量负责;项目综合验收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消防验收、规划验收、档案验收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在工程验收文件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所有项目不得未验先用,对不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确需提前试运行投入使用的单项工程,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可投入试运行,待整体工程完成后一并进行综合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验先用发生的后续费用,财政部门不予认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引起的安全事故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项目未验先用监督检查力度,每年12月底集中通报未验先用周期12个月以上的项目,责令项目单位限期完成验收程序。
第五十一条严格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确保资料无缺失遗漏。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后,及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十二条 实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和绩效评价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十三条 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和评审专家黑名单机制,每年动态调整更新一次。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机制,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等,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委监委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审查审批超过规定时限的;
(二)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的;
(四)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政府性投资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实施或暂停资金拨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规避简化审批程序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三)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七)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检测、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评审等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在达州市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并将有关信息记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同步在达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予以公示;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咨询评估和检测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
(二)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缺项漏项等行为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内容调整且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以及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
(三)不履行监理职责;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代建规定;
(五)由于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编制、预算评审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明显缺项漏项、与设计不符,导致投资增加且超过合同价10%及以上;
(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因地质勘察不实或因设计失误造成项目重大损失的,地勘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凡属勘察、设计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造成工程变更的,变更费用从勘察设计预留费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因勘查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勘查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同一勘察设计单位发生2次以上因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而引起工程变更的,由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勘察设计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黑名单),3年内禁止其进入达州市建设市场。
因工程造价或预算评审单位原因造成缺项漏项与设计不符的,导致变更或增量的,费用从工程造价或预算评审单位的费用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同一工程造价或预算评审单位发生2次以上因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而引起工程变更的,由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工程造价或预算评审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黑名单),3年内禁止其进入达州市建设市场。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监督、审核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中,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超过概算批复投资10%以上、财政或行政主管部门审减率20%以上且疑点较多的项目,应当作为嫌疑案件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资金额度“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实施的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造价审核审批等相关程序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使用国家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项目以及非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PPP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发〔201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