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类型车辆如何界定?
答:(1)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2)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3)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如救护车、防爆车,清障车,现场勘查车,气象、地震、无线电监测车,垃圾清运车,路灯修理车,森林防火灭火车,运水车,消防车等。
(4)业务用车:是指未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如新闻采访车、巡检巡查车、(畜牧和水产)农业技术推广车、野外勘查车等。
7.保留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有哪些?
答:保留车辆实行有车才核定编制,原无车的,不申请不核定编制,不在改革中新增车辆,编制及保留车辆由单位自行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复核。
市属事业单位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保留。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原有一般公务用车的市属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保留l辆机要通信或应急公务用车编制,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
申请时,车辆类型、用途及数量原则上以非参公事业单位公车清理统计中各单位报送情况为准(达市车改办〔2018〕1号)。
8.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如何界定?
答:车改前核定过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编制的按核定的编制予以保留车辆,没有核定编制的,按现实有车辆数保留。
9.高层次人才(如两院院士、民主党派知名人士、国家引进著名外国专家等)用车问题如何解决?
答:由参改单位根据实际,在节支的前提下对于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保留公务用车的此类人员,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原来没有配备用车保障的,按原方式保障。
10.保留车辆的使用范围有何具体规定?
答:除保障业务工作外,以下5种情况公务出行可以使用保留车辆:(1)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2)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等;(3)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等公务;(4)前往飞机场接、送站;(5)前往基层开展重要调研、督查活动及陪同上级领导检查指导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