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行业协会商会的信息报送工作如何安排?
答: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信息报送工作分为三类渠道:一类是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行业统计数据,按原规定报送国家统计局。二类是按照原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行业数据和信息,按原渠道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三类是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其配套文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由国家信息中心建立行业公共信息平台,信息获取模式采取行业总体运行信息免费采集并共享,行业个性化定制信息有偿采集并行模式,信息归集渠道是以信息本体报送行业公共信息平台,以及公共信息平台以信息目录方式连通协会商会原有信息平台作为具体采集方式,以此汇集整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数据和信息,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提供必要的行业信息和数据支撑,为促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供平台服务。
34.脱钩后政府综合监管体系如何建立?
答:脱钩后,各部门要按照“脱钩不脱责”的要求,完善政府综合监管体系。民政部门依照相关登记管理法规,对行业协会商会加强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对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的监督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行业监管,通过项目委托、购买服务和政策扶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财政、税务、审计、价格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35.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如何落实信息公开工作?
答: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应同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将章程、登记事项、组织机构、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理事会名单等基本信息,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事项、收费服务项目、评比达标表彰、研讨会论坛等重大业务活动信息,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等财务信息,通过适当方式向会员或者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的监督。
36.如何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
答: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现代社会组织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理事长,探索实行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政府向重要行业协会商会委派监事的制度。
37.为保证脱钩顺利进行,有哪些相关配套文件?
答:按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要求,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制定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实施办法,明确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的具体任务,切实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领导;中央编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提出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外交部提出相关外事管理工作政策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方案;民政部牵头制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财政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清查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财政部提出逐步取消财政拨款的具体操作办法,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的具体措施;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理腾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具体办法。
为适应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新体制新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监管办法。
38.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名单如何确定?
答: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主管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数量的1/6推荐参加2015年试点名单,主管数量不足6个的推荐1个,主管数量只有1个的本着自愿原则参加试点。2016年扩大试点时,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剩余数量1/4左右确定试点名单。2017年更大范围试点时,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剩余数量1/3左右确定试点名单。各业务主管单位应鼓励、支持有积极性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参加试点。
39.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方案如何制定?
答: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脱钩试点工作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各试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方案制定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因地因业因会缜密制定脱钩试点方案,要充分征求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其中须有关部门批准的事项,要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别报批。
40.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中业务主管单位要承担哪些工作任务?
答:各业务主管单位作为脱钩试点工作责任主体,要成立脱钩试点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部门主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稳妥完成。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逐个制定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实施方案,做到一个行业协会商会一个方案,试点实施方案要对照《脱钩总体方案》要求,对脱钩事项、分离措施、时间步骤、责任人员、转移职能清单、购买服务清单以及其他扶持举措等内容作出具体安排。如试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事项涉及挂靠、联系等其他部门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向该部门通报,确保所有事项彻底脱钩。不能按期完成试点任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向联合工作组提交报告,说明理由。
41.脱钩之后,如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以及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答: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要继续严格按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全国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与民政部印发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42.脱钩后,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如何构建新型合作关系?
答:脱钩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改进工作方式,构建与行业协会商会新型合作关系;要建立和完善与行业协会商会协商机制,在研究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时应主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和支持,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把行业协会商会建设成为政府的得力助手、企业改革发展和自律的帮手。
43.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如何开展?
答: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试点工作由各省(区、市)工作组负责。各省(区、市)同步开展本地区脱钩试点工作,首先选择几个省一级协会开展试点,试点方案报经民政部核准、联合工作组批复后实施。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第一批试点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联合工作组。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试点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审慎推开。
44.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调整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执行?
答:按照脱钩总体方案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代管的事业单位,应并入行业协会商会或根据业务关联性,在精简的基础上划转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除机构编制部门直接批复了个别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外,还有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代管了一些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在研究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时,应首先会同行业协会商会,对代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主要职责和实有人数等情况全面调查摸底,并与行业协会商会、代管事业单位等进行充分协商。具体调整方案应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精神,对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要明确提出相应核销事业编制的意见;对划转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管理的,应在精简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提出意见,其中,主要职责与划入部门现有事业单位职责相同或相近的,应提出整合机构和核减编制的意见;不能与划入部门现有事业单位整合的,可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但要提出核减编制的意见。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试行)》规定,具体办理行政机关报送的调整事项。其中,并入行业协会商会的,明确撤销机构核销编制,行政机关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法人资格手续。划入部门管理的,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明确机构名称、编制员额、主要职责和隶属关系等,行政机关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业单位划入部门管理后,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和行业体制改革精神,明确机构类别,分类推进改革。
45.行业协会商会中的事业编制如何处理?
答: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有些行业协会商会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了行政或事业编制。1991年民政部会同中组部、中央编办等部门印发《关于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民社发〔1991〕8号),提出“编制管理部门不再对社会团体核定行政和事业编制,原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应持原编制批件到民政部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转为社团编制。”此后机构编制部门一般不再为社会团体核定行政和事业编制。但由于相关政策不配套,原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都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编制变更,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也没有核销这些编制。
按照脱钩总体方案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事业编制,应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同时核销。工作程序上,凡纳入脱钩范围的使用了事业编制的行业协会商会,由行政机关提出核销的具体意见报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一次性核销事业编制并予以批复。具体工作进度上,根据脱钩工作总体安排,可先核销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事业编制。
46.如何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
答: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同时,要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充分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应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具体来说,落实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的工作任务,一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通过调整完善部门“三定”规定、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等措施,加快形成较为完善的政府职责体系。二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为激发行业协会商会活力创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凡社会能办好的事项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三要严格监督管理。在为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活动创造条件的同时,有关部门也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47.如何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
答: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有利于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职能的具体工作,一要明确范围。部门工作中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等服务工作,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等多种方式,转移给协会商会承办,但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审批等行政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对此,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能转交给与政府部门有千丝万缕联系的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承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提出:“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国务院审改办关于严肃纪律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通知》要求:“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等。二要建好机制。已承接政府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要谋划好承接后的服务机制,注意不要完全照搬政府部门的管理模式,不能成为“二政府”,形成新的权力垄断,更不能把服务职能变成管理职能。三要加强监管,形成能负责能问责的工作机制。四要步骤稳妥。对可以转移给协会商会承担的具体事项,应在试点基础上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机制,稳妥推进。
48.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主办的报纸期刊杂志如何管理?
答:在报刊管理方面,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报刊主管主办制度不变,主管主办单位要继续按照《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中央有关政策,履行主管主办职责,继续加强对报刊的导向、资产、人员的管理。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应是主办单位所属在职人员,禁止将报刊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如行业协会商会作为报刊出版单位出资人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性质应为国有资产或不包含非公有资本。
在行政审批方面:
(一)行业协会商会主办且主管的报刊,脱钩对其报刊管理不存在直接影响,可维持现状。
(二)行业协会商会主办、行政机关主管的报刊,脱钩后,按如下两种情况处理:
1.行政机关认为其与该行业协会商会存在较为紧密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管理关系,该行业协会商会具有鲜明的对口服务特点,且该行业协会商会所办报刊承担有较强的行业宣传、交流功能,内容定位与行政机关指导监管职责紧密相关的,在行政机关有意继续担任报刊主管单位的前提下,可维持主管主办单位管理层级现状不变。
2.行政机关认为行业协会商会所办报刊与其履行职责关系不密切,不存在需要由该行政机关在宣传报道导向、重要稿件刊发等方面予以监督审查、不愿继续担任主管单位的,可按照报刊变更主管单位的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将该报刊变更由行业协会商会主管主办。